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医院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的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医院安全生产会议是指医院组织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医院安全生产会议的目的是加强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促进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医院安全生产会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由医院领导和主要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一职,由医院相关领导担任。主任负责组织和领导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召集安全生产会议。
第九条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副主任一职,由医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安全生产工作,并在主任不在时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十条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经验,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医院安全生产会议由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医院安全生产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三条医院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并确定会议地点和时间。
第十四条会议的主席由医院安全生产主任担任,副主席由医院安全生产副主任担任。
第十五条会议可以设备投影仪、白板等辅助教学设备,以便进行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会议内容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总结、通报事故和隐患、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七条会议期间,应当鼓励与会人员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医院安全生产会议应当由会议记录员记录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参会人员和发言内容等。
第二十条会议结束后,主席和会议记录员应当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会议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归档,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备查。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二十二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和提案情况,进行决议。
第二十三条会议决议是指在医院安全生产会议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并写入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可操作性强,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会议决议应当及时执行,并由相关部门完成并反馈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医院安全生产会议纪要应当提交给医院领导,并作为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医院安全生产会议纪要应当保存备查,可作为相关安全事故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医院领导同意后执行,并于制度生效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医院将给予相应的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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