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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1-06-20 来源:乌哈旅游
新能源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出口货物退(免)税。(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3、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1)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2)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3)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二、营业税

4、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6、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三、企业所得税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分别按 2008年18%税率、2009年20%税率、2010年22%税率、2011年24%税率、2012年及以后年度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8、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9、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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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务院令第512号)

10、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摘自《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1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1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1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17、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18、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1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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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2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四、印花税

2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4、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

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五、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扶持政策

25、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6、缩短无形资产推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推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推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27、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摘自《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发[2004]153号)

28、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摘自《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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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

六、风电场优惠政策

29、【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0、增值税减半征收。

31、09年开始允许企业从出售电费所需支付的增值税中抵扣采购设备的增值税。

32、进口关税:设备按照5%,零部件1%。

33、征地:按照实际占用面积计征,即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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