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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状

2021-09-04 来源:乌哈旅游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山西澳西凯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李家庄村村口(李家庄新村2号门面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学美 职务:董事长 被告:昔阳县龙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昔阳县瑤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京京 职务:董事长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泥款288310.5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水泥款自2015年2月6日至付清水泥款止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亚美牌水泥,包装方式散装,水泥质量标准为42.5#国家标准,并商定水泥价格为每吨222元,以后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随时调整另行协商价格,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5日前,被告应按时向原告结清货款等等。原告于2014年11月18 日交付被告亚美水泥厂提货卡一张,卡号0453澳西凯,被告凭该提货卡到亚美水泥厂提货,计量以亚美水泥厂销售部提供的数量为准。

从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2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水泥共计3881.25吨合计金额866890.50元。被告分四次共支付原告50万元整和原告使用被告78580元的商砼,合计支付578580元。剩余288310.50元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水泥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故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从速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水泥买卖合同1份 2、亚美水泥提货卡收条1张 3、亚美水泥提货数据1份 4、抵顶货款收据1张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山西澳西凯贸易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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