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案号 委托人 受委托日期 开庭时间 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美民一初字第272号 罗志英 2014年12月15日 2015年1月26日 承办律师 对方当事人 审级及结案 方式 罗林 李斌 一审判决 2008年6月10日,原告罗志英与被告李斌协议离婚并对双方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问题都做了约定。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于2008简要 年6月10日经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登记备案后生效。按约定原告须向案情 被告支付人民币10元,被告则需将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五指山路南海工作 大厦北楼701房过户给原告。原告在按被告要求支付完10万元钱款后,概况 被告并没有按约定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原告,并一直私自占用。因为自行协商解决不成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 被告李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罗志英,将位于海口结果 市五指山路南海大厦北楼701房过户登记到原告罗志英的名下。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权利义务律师 履行问题。如果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签订《离婚协议》办案 后,再经过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离总结 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 归档时间:2015年10月13日 承办律师: 主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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