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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2021-12-10 来源:乌哈旅游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系指我国向境外国家或地区输出供屠宰食用、种用、养殖、观赏、演艺、科研实验等用途的家畜、禽鸟类、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野生动物和实验动物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内容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与我国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我国的有关检验检疫规定以及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确定。检验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注册登记、检疫监督管理、受理报检、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运输监管、离境检疫和签发证单等方面。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禽、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和外贸出口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产品卫生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我国养殖业和外贸的发展。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境外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提出越来越高的检疫要求,包括口蹄疫、水泡病、禽流感、新城疫等多项传染病、病原菌、盐酸克伦特罗、霉素等多项药物残留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检疫。为此,各有关出口企业,必须切实抓好生产、加工、包装者、运输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免疫防疫,有效地控制疫情发生,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确保产品质量,力争把出口产品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从外贸出口的情况来看,我国活动物的出口主要是供应港澳市场,数量约占有90%. 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种用畜禽、食用动物、观赏动物相继突破了美国、日本、蒙古、欧盟和一些东南亚国家的禁令,出口数量连年增加。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英国、美国、日本、蒙古等国签订了多个动物检疫议定书。为规范供港澳畜禽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后,先后颁布了供港澳活牛、活羊、活猪、活禽水产品、食用动物饲料检验检疫等多项管理规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这些管理规定对供港澳活动物实施了全程监管措施。 一、注册登记

对出口动物的生产企业、饲养场、养殖场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理》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是国际通用作法,供港澳活动物,港澳特区政府亦有此要求。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一方面对这些生产企业卫生条件进行评估和考核认可,另一方面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和提高其生产饲养场和防疫管理水平,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注册申请

申办出口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的,应由出口动物饲养场本身或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口动物饲养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饲养场平面图和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区及生产区消毒通道、栏舍内外景、兽医室、发病动物隔离区、死亡动物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隔离检疫舍等)以及饲养管理制度和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等资料一式三份,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应分别申请。 (二)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饲养场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相应出口动物注册饲养场基本卫生要求。 (三)考核批准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申请注册的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出口动物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进行实地考核、必要时采样送实验室检验,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发给出口动物饲养场卫生注册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继续饲养出口动物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办注册登

记手续。

(四)年度审核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注册的饲养场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按出口动物注册饲养场条件和动物卫生基本要求进行考核同时结合注册饲养场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和日常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登记,吊销其《注册证》。 出口动物育肥场、中转场(仓)、中转包装场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审核。 二、检疫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的饲养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应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等,并将检查结果填入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实施疫情监测。发现重大疫情时,须立即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饲养场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物残留监控计划进行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工作。 (四)注册饲养场须将本场的免疫程序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免疫。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

(五)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六)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所使用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七)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杀虫、灭鼠、灭蚊蝇。进出注册场的人员、车辆和笼具必须严格消毒。 三、报检

输出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出境前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一般种用大、中动物45天,种用禽鸟类和水生动物30天,食用动物10天),提交输入国法定和贸易合同规定的动物检验检疫要求以及与所输出动物有关的资料。在隔离检疫前一星期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持贸易合同、信用证、货运单、发票等资料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报检。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物饲养单位注册登记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须提交出口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证;输出属于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输出种用畜禽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农牧部门出具的种用动物允许出口证明书;输出实验动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提交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输出观赏鱼类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尚须有养殖场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出境伴侣动物,货主在离境前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每位旅客限带1只伴侣动物出境。

出境展览动物、竞技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允许展出演出证明书、展出演出合约、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核对出口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号、出口公司备案资料、合同或信用证、发票及其他必要的单证,经审核符合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

不予受理。

四、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出口动物实施启运地实施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离境口岸作临床检查和必要复检的制度。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检疫。需隔离检疫的情况主要有:进口国要求隔离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对出境动物进行隔离检疫;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需对出境动物进行隔离检疫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检疫;在对出境动物进行检疫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的,应对其同群假定健康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我国政府对出境动物有隔离检疫规定的,按规定要求进行隔离检疫。

(一)隔离场所: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一般由货主自行提供,但使用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动物挑选: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挑选健康无临床症状、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动物进入隔离场集中饲养。

(三)临床检查:一般进行群体临床检查,必要时逐头(只)、逐项进行个体临床检查。对批量较大、群体检查无明显异常的,可抽检部分动物进行个体临床检查。

(四)采样: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动物检测的具体项目需要采取动物血液、咽喉、气管、泄殖腔拭子、阴道分泌物、包皮囊冲洗液等样品送实验室检验。采样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输入国有明确要求的,执行输入国的要求。

(五)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检验是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的重要步骤,是检验检疫出证和实施检疫处理的主要依据。实验室检验项目应依据输入国家或地区和中国有关动物检验检疫规定、双边检疫协定以及贸易合同的要求确定。检验方法、操作程序及判定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标、行标的,可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进行。进口方有明确要求并已订入有关协议或合同的,可按进口方要求进行。

(六)加施标志:根据需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七)出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从本局辖区口岸直接出口的出口动物,《出境货物换证凭单》适用于从其他直属局辖区口岸出口的出口动物。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输入国家或地区没有检验检疫要求,不需要出具证书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 出境动物检疫证书由授权检验检疫官员签发,加盖检验检疫机构印章方为有效。出境动物检疫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签发,如货主或其代理人有特殊要求需要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也应尽力予以配合,但必须使用中外文对照编制,以免产生误解。 出境动物检疫证书发出后,如需更改,应由报检人填写《更改申请单》,交回原签发的证书后,经施检部门同意可以重新签证;如证书正本或副本遗失,报检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报社登报申明,经施检部门审核后方可重新签发证书。 五、运输监管 出境动物,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从启运地运往出境口岸时,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和邮电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单证办理承运和邮递手续;从启运地运往出境口岸的过程中,国内其他部门不再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可以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应监督对装运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装运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出口动物运输途中所用饲料、饲草及铺垫材料必须来自非疫区;确认待运动物是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核对出口动物品种和数量,确保货证相符。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可派员随同押运人员一起,监督从启运地运往出境口岸的全过程,了解运输途中动物的健康状况,监督运输途中的防疫工作。

出口大、中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派出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国内运输过程的押运。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须做好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得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动物及饲料、粪便、垫料等,并做好押运记录。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出口动物抵达出境口岸时,押运员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有效消毒处理。 六、离境检验检疫

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运抵口岸后,由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临床检查或者复检。

(一)离境申报:出口动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属于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出口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离境申报时应递交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不属于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出口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离境申报时应递交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属于首次申报的,对须来自注册登记饲养场的动物,还须递交出口动物饲养场检疫注册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影印件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二)离境查验:离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核定出口动物数量,核对货证相符,查验检验检疫标识,并按照隔离检疫的要求实施群体临床检查和个体临床检查。

(三)签证放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经离境查验合格的出境动物,在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日期、数量、检疫员姓名,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并根据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启运地与离境口岸属于同一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应核对启运地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四)收费: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检疫费。 (五)对进行配额管理的动物,应在《核销手册》上核销出口动物数量。

(六)出口动物运抵出境口岸后,不能立即出境,需要在出境口岸中转仓暂养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报请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中转仓检验检疫。

1、进仓申报: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一正本两副本,填写“进仓检验检疫申报单”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属于首次申报的,对须来自注册登记饲养场的动物,还须递交出口动物饲养场检疫注册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影印件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2、查验单证: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查验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核对货证相符。

3、进仓检疫:动物进仓时,离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定出口动物数量,核对货证相符,查验检验检疫标志,并按照隔离检疫的要求实施群体临床检查和个体临床检查。对查验合格的,允许进仓。

4、留仓检疫:离境检验检疫机构巡仓检疫员每天两次对仓库内库存动物进行巡仓检疫,检查出口动物健康状况、饲养管理及库存数量等情况,巡检情况及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出仓检疫:动物离仓出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报请检验检疫机构对出仓动物实施出仓检疫。出仓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群体临床检查和个体临床检查;对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应对标志进行检查;对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在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日期、数量、检疫员姓名,并加盖检疫放行章,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允许装车启运。

6、监装: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出仓动物实施监装制度。监装时,应确认出口动物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饲养场和中转仓,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

情况,并核对出口动物品种、数量无误,检验检疫标志完善的,予以放行,否则,不予出口。 (七)、出口动物由中转仓运抵出境口岸后,应再次接受出境口岸现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临床检查或者复检。临床检查不合格或有其他情况,需进一步做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并抽样做实验室检验。检查合格的,予以放行;否则,不予出口。发现重大疫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积极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及时扑灭疫情,检验检疫机构应同时通知当地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工作,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和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七回空车辆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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