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近建(构)筑物保护措施
1、除由业主负责搬迁的施工区域邻近的建(构)筑物外,以招标书中的施工范围为准,施工单位应对其余所有施工现场周围的原有建(构)筑物加以保护。
2、施工单位应了解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必要的加固方案,防止邻近建(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
3、施工单位应把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方法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在邻近建(构)筑物四周设置监测点,严密注视它们的位移和沉降。
4、如因施工原因致使邻近建(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量超过规定的报警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建(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
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邻近建(构)筑物的损坏,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直到有关部门满意,即使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已得到项目监理的批准,施工单位仍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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