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中心、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化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化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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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危化品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和维护学校危化品管理平台;配合做好危化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负责实验室危化品废弃物的处置管理;按照学校要求, 配合做好实验室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原因调查。
(二)保卫处负责对危化品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指导全校危化品消防及安保工作;组织相应安全演练及检查;配合做好危化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按照学校要求,配合做好实验室危化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原因调查。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化品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带领专(兼)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危化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并报国资处备案。
(三)各单位负责监督各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全面掌握本单位危化品的详细台账, 做到账、物一致。
(四)各单位负责各实验室危化品的采购审核、存储、使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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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购
第七条 危化品需在学校危化品管理系统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报审批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 需要购买危化品的教师在学校危化品管理系统上提出申请,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审核,保卫处和国资处审批。
第九条 危化品运输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禁止任何人员随身携带危化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
第十条 各单位自行负责危化品的储存和保管,严格按照《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建设危化品暂存点。无危化品暂存点的单位不得申购危化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危化品的分类和性质建设危化品暂存点,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管理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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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危化品使用情况要精确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国资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订危化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危化品详细台账,每学期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督促所辖实验室编制本实验室所涉及危化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应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章 危化品的使用
第十五条 危化品实验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须制定危化品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 (二)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危化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三)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护手套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
(四)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实验过程中涉及到通宵作业、加热、低温、压力、有毒危险性以及爆炸操作的,必须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未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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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操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赠送、接收校外单位的危化品,校内各单位之间调剂危化品须在危化品管理系统上备案。
第六章 危化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危化品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有毒有害化学废液、废渣、粉尘、空试剂瓶等废弃物。
第十八条 国资处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危化品废弃物分级、分类收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
第十九条 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危化品废弃物。实验室应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并采取措施对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有味气体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危化品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一)一般化学废液:分三类(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放入专用废液收集桶(存放量不得大于容器容量的 80%),密封瓶口,在容器外贴上标签(国资处统一发放)放在实验室指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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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容器(玻璃瓶、塑料瓶、空桶):严密封口包装,放入完好的纸箱存放,容器之间用泡沫塑料等填充。纸箱外贴上标签 (国资处统一发放)并放在实验室指定位置。
(三)固体废物: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成分。分类收集,不得将不相容的固废混装存储,严密封口包装,放入完好的纸箱存放,容器之间用泡沫塑料等填充。纸箱外贴上标签(国资处统一发放)并放在实验室指定位置。
第七章 危化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危化品全过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易发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化品事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国资处。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危化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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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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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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