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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来源:乌哈旅游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8.20

• 【字 号】渝建质安〔2020〕29号 • 【施行日期】2020.08.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整顿行业违规检测行为为主线,坚持“企业自查、政府督查、重点整治、依法查处”的工作方针,在全市集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信力,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二、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整治重点

针对近三年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各类专项检查和信访投诉中反映的工程质量检测领域突出问题,本次整治工作将遵循“市场与现场结合,资质和行为并重”的原则,从资质核查和行为检查两个方面,一手抓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整顿,一手抓施工现场质量主体责任落实。 (一)全面开展资质核查

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的资质条件,对全市104家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资质核查,做到全面核查、从严整治,相关工作将另行通知。 (二)全面整治检测行为

1.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治重点问题

(1)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未经工程质量检测,直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3)篡改、伪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套改原有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溯源; (6)检测能力(设备、人员)与出具检测报告不匹配;

(7)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8)未按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活动;

(9)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且未按规定上报; (10)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 2. 建设单位整治重点问题

(1)建设单位未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对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无制度、无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等;

(2)未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5)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6)未履行见证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职责;

(7)未督促参建各方对不合格检测报告按规定进行闭合处理或处理不到位; (8)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瞒报或未按规定上报。 3. 施工单位整治重点问题

(1)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3)未建立不合格检测台账和闭合处理; (4)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5)未按标准规范取样,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4. 监理单位整治重点问题 (1)未履行见证职责;

(2)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审查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检测单位资质; (3)未按有关规定、监理合同约定开展平行检验; (4)未按规定对检测报告进行确认;

(5)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瞒报或未按规定上报。 四、建设单位组织自查自纠

全市在建和近三年内完工的房屋市政工程以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立即组织检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本项目检测报告、检测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全面自查。其中,轨道交通、跨江桥梁、长大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单位应组织工作专班开展自查工作。

检测机构应对照整治重点问题,对本单位的检测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存档备查。同时,将每个项目的检测报告在收样、原始记录、检测结论、签审程序等环节的自查情况书面报送该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对照整治重点问题,认真梳理涉及进场材料报验、取样送检、试件留置、不合格报告处置、施工质量验收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该项目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对照整治重点问题,认真梳理涉及检测单位资质审查、进场材料验收、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报告处置、施工质量验收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该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照整治重点问题,认真梳理检测委托合同、质量管控制度及落实情况、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等,结合各参建单位的自查结果,明确判定本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强制性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相关内容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填写自查情况表(附件1),于9月15日前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报送具有该工程质量监管权限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检测结果存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另行委托检测机构重新检测,经检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组织整改,直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相关整改情况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后,及时报送具有该工程质量监管权限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项整治期间,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涉及本项目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核实、处理、澄清等工作,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具有该工程质量监管权限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主管部门专项督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所监管的在建和近三年内完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查结果进行核

查。发现问题应书面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相关检查结果应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填报检查汇总表(附件2),于10月15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市管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近三年有关部门移交线索、专项检查和信访投诉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区县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统一思想

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担当,坚持“以案促改”,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自查整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对工程质量的极端危害性和破坏力,以及全面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实抓细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高效实施

成立以市住房城乡建委分管领导为组长,质安处、建管处、法制处、质量总站、安管总站、执法总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强化工作领导和组织保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迅速制定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线索举报途径,对涉及施工现场的举报线索,即时转办并督促建设单位处理,高质量开展专项整治。对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成效不明显、督促整改及查处不力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予以全市通报,并抄送当地政府。 (三)从严查处,严肃追责

进一步压实建设、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建设、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时向社会通报处理结果,并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发现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线索的,将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需重新组织检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前提,先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所需检测费用和产生的损失可依法向责任公司追偿。 (四)曝光典型,强化联动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重点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并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对全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形成有力震慑。对未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导致质量检测行为问题突出、工程质量存在隐患,以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处理结果将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涉及国有企业的,相关处理结果将抄送市国资委。对于情节严重的、专项整治期间顶风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将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形成联动,从招投标、营业执照、计量认证等监管环节进行联动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法人、股东列入失信个人黑名单,坚决防止“改头换面”重新进入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涉及国有企业的,相关处理结果将抄送市国资委,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领导责任。 (五)压实责任,强化监督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强化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等单位的全方位质量管控,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充分运用合同履约等手段,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共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大力提升工程品质。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坚持统一开放检测市场,不得设置区域准入条件和

市场壁垒,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委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68808391。 附件:1. 《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建设单位组织自查情况表》 2.《2020年区县(自治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检查汇总表》 附件1:

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建设单位组织自查情况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检测单位: 序检查内容 号 是否按照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履行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对参建各1 方质量检测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管控 是否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检测合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2 建3 相应资质 等 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记录等 检查方法 情况 自查设是否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否篡改或伪造检测报相关工作记录、相关检测报告单位 告 等 不合格检测报告处理证明资是否督促参建各方对不合格检测报告按规定进行闭合处理 料、相关工作记录等 4 5 6 是否履行见证职责或委托监理履行见证职责 是否用二维码技术确认检测报告的真伪,是否发现纸件报告内容与监理合同、相关检测报告等 报告真伪核查证明文件等 二维码信息不符等问题 7 是否对涉及质量检测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 相关工作记录等 检测委托合同、相关检测报告8 是否超出本单位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等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视频监9 检10 测11 单12 位 是否未经工程质量检测,直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控等 是否篡改、伪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是否套改原有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 检测报告、防伪二维码等 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检测人员证书、检测报告、工 签字盖章; 作记录等 该工程是否存在不合格报告,是否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不合格报告登记台帐、书面通13 质量监督机构 14 是否对涉及质量检测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 知记录等 相关工作记录等 是否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否篡改或伪造检测相关工作记录、相关检测报告15 报告 施16 工17 单位 18 进行取样检验,取样频率是否满足要求、检测参数是否齐全 资料、检测报告等 是否编制试验检测方案、内容是否齐全 等 试验检测方案等 建筑材料台账及进场取样送检是否建立材料台账及材料进场取样送检台账、信息是否齐全 台账等 是否按标准规范对应进场复检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标准规范、建筑材料进场报验 19 施是否对检测报告进行二维码扫描真伪检查,是否发现纸件报告内容进场报验资料、二维码扫描核工与二维码信息不符等问题 查证明文件、相关检查记录等 单是否存在建筑材料“先用后检”、已用建筑材料未送检、送检材料材料进场报验资料、工序报验20 位 非现场抽样等违规行为 资料等 是否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件、混凝土试件标养室是否规范、温湿度混凝土试件台账、标养室温湿21 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混凝土试件进出场台账及信息是否规范齐全、度记录、混凝土浇筑记录、施混凝土样品编号是否规范 工日记等 是否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是否进行闭合处理、是否将不合格不合格试验检测台账、不合格22 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23 是否建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台账、信息是否齐全 材料及试验检测处理记录等 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台账等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检测报告24 是否对应实施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等 25 监26 理27 单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送检的,是否完善授权书 是否按监理规范要求审查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检测单位资质; 是否按程序严格审查建筑材料进场报验 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等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附件等 建筑材料进场报验资料等 位 是否用二维码技术确认检测报告的真伪,是否发现纸件报告内容与28 二维码信息不符等问题 报告真伪核查证明文件等 不合格试验检测报告处理记29 是否督促施工单位对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闭合处理并现场予以见证 录、工作记录等 30 是否对涉及质量检测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 相关工作记录等 工以上各项如存在不规范行为,是否发现检测结果存疑,是否按要求相关工作记录、施工技术及报31 程另行委托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实体质量复测结果是否合格,若存在验资料等,进行工程实体结构 实体质量 问题是否已整改合格。 复测 经核查,本工程检测报告共 份,涉及检测机构 家,通过二维码核查报告 份,发现检测报告内容与二维码信息不符 份;本工程不合格检测报告共 份,是/否自查 结果 目负责人(签字): (加已全部按规定处置;本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强制性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相关内容详见自查报告) 建设单位项盖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2020年 区县(自治县)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检查汇总表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

局) (公章): 工序程号 名单测机设的检自纠情况 行为 内容 面责令整改、约谈等) 建涉及建设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违规处罚评、记入不良记录、书违法行政行政处理情况(通报批称 位 构 是否发现工程实是否 体质量问题,复 开展 测结果及整改情况 1 2 3 4 5 1、本次共排查工程了 个,涉及检测机构 家;行政处罚 起(涉及建设单位 家,施工单位 家,监理单位 家);行政处理 起(其合中通报批评 起、记入不良记录 起、书面责令整改 起、约谈 计 起;涉及建设单位 家,施工单位 家,监理单位 家)。 2、本次共检查了 家检测机构,行政处罚 起,行政处理 起(其中通报批评

起、记入不良记录 起、书面责令整改 起、约谈 起)。

注: 1、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应附相应文件;2、本表可续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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