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 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区域储存、领取、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节 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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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分别是: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包括氨、氧、液氮、液氩、液化气。
2、易燃液体:包括无水乙醇、二甲苯、异丙醇、乙二醇(可燃)、聚乙二醇(可燃)、BDG。
3、易燃气体:硅烷、氨。
4、氧化剂:次氯酸钠、硝酸、氧。 5、有毒品:三氯氧磷、氨、硅烷、硫酸
6、腐蚀品:硝酸、氢氟酸、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次氯酸钠、三氯氧磷。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一节 储存
第一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藏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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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
(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四)爆炸性物品、易燃品、遇湿易燃物品、有毒品不得露天堆放,其他危险化学品需露天堆放时,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五)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
(六)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八)进入化学品库前应开启排风扇,通风几分钟后再进入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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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库房内应备有救护物品和药水。
(十)化学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 第二条、毒害性物品的储存管理安全要求:
(一)储存有毒物品前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接收。
(二)有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
(三)有毒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四)包装封口必须严密,无论瓶装、盒装、箱装或其他包装,外面均应贴(印)有明显名称和标志。
(五)严禁与食品同库储存。
(六)有毒化学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如有必要,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三条、腐蚀品的储存管理安全要求: (一)碱类应与酸类分开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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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性酸和有机腐蚀品储存要远离火种、热源及氧化剂、易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
(三)遇水分解、发烟的腐蚀品的库房必须干燥和通风良好。 第四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管理安全要求:
(一)易燃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仓库,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
(二)储存易燃液体的场所应选用防爆电器。
(三)库房内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制工具(如铁锤、扳子等),应采用铜制工具,一般电动工具不能进入库房,但可以采用本身不带电源的和不产生火花的机器操作。
第二节 出入库领取
第五条、领取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一)领取化学品应由领用人填写“领料单”,经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指定专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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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严禁肩扛、背负、翻滚、摩擦、拖拉、撞击、翻滚、倾倒等危及安全的操作。搬运人员应戴防酸碱手套、口罩。
(三)领取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照射。性质相抵的物品应相隔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垛内存放。
(四)化学品领取部门应有化学品领用记录,记录中应包括领取时间、领取人,使用时间,使用人等信息。
第六条、毒害性物品的领取安全要求:
(一)需领取有毒化学品,应由领用人填写“领料单”,经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指定双人领取。有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各有两人同时进行。
(二)有毒化学品只准领取一天的生产用量,如当天不用又没有存放有毒化学品条件的,必须交回物管组危险品库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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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用有毒化学品的部门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七条、腐蚀品的领取安全要求:
(一)车间储存间内腐蚀品的储藏量不应多于两天的生产用量(包装不可分开的除外)。
(二)应有专人负责存储间的通风。
(三)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八条、易燃易爆品的领取管理安全要求:
(一)车间储存间内易燃易爆品的储藏量不应多于两天的生产用量。
(二)应有专人负责存储间的通风。
(三)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三节 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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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装卸作业现场应统一指挥,有明确固定的指挥信号,以防作业混乱发生事故。作业现场装卸搬运人员和机具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非装卸搬运人员,均不准在作业现场逗留。
第十条、对各种装卸设备,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由经过操作训练的专职人员操作,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对操作过氧化剂物品的工具,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根据不同的危险特性,应分别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有毒的腐蚀性物质更要注意,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避免发生中毒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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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完毕后,应对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保证人身安全。各种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储保管。
第十四条、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液体铁桶包装卸垛,不宜用快速溜放办法,防止包装破损。对破损包装可以修理的,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后再搬运,整修时不得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第十五条、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七条、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节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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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一)操作现场应保证通风良好。
(二)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化学品的一般知识,了解发生化学灼伤或中毒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方法。操作时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长筒胶鞋、套袖、化学防护服、橡胶围裙等,如有需要操作人员需戴防毒面具或面罩。
(四)操作现场应配备洗眼器、自来水、苏打水、稀硼酸水等救护物品和药水,以备急需。
第十九条、毒害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要求
(一)操作完毕后,操作人员必须更换工作服,洗净手脸和漱口后,才能饮食、吸烟,以防中毒。
(二)有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物管部危险品库,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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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液、废气等,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腐蚀品的使用安全要求
(一)腐蚀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严格公司规定存放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污染环境。
(二)腐蚀品使用后废渣、废液、废气等,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安全要求: (一)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区域内严禁动火。
(二)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后应随时密封容器口,防止挥发,产生易燃易爆物。
(三)易燃易爆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严格公司规定存放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污染环境。
(四)易燃易爆品使用后废渣、废液、废气等,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
第五节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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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基本要求: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如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二)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必须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各有各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后的处置方法也不一样,所以企业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等进行学习,使其熟练掌握经常接触到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知识以及安全运输的具体要求,了解包装的使用特性和正确的防护处置方法,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
(三)选择合适的包装容器,正确装运货物。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具有不同的危险性,在装运货物时,针对其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容器。《条例》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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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才能使用。装运货物时还要正确配装货物,不能混运混装,特别是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一致的,绝对不能同车运输。
(四)装配货物时,还应注意包装和衬垫材料,包装要牢固、紧密,特别是装运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的外包装一定要符合要求。
(五)、做好运输准备工作,安全驾驶、平稳拖运: 运输危险化学品由于货物自身的危害性,应配置明显的符合标准的“危险品”标志。佩戴防火罩、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防雨淋的器具。车辆的底板必须保持完好,车厢的底板若是铁质的,应铺垫木板或橡胶板。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做好行车前车辆状况检查。行驶过程中,司机要选择平坦的道路,控制车速、车距、遇有情况,应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制动。路途不能随意停车,装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在居民区、学校、集市等人口稠密处停放。运输途中驾驶员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杜绝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盲目开快车,保证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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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运输系统危害辨识: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中,危害不仅存在,而且形式多样,很多危险源不是很容易就被发现。所以运输人员应采取一些特定的方法对其潜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危害辨识是控制事故发生的第一步,只有识别出危险源的存在,找出导致事故的根源,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事故应急处置: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因为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泄漏,驾驶员、押运员或周围的人要尽快设法报警,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地方公安机关,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应急措施,或将危险情况告知周围群众,尽量减少损失。
(二)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若具有腐蚀性、毒害性,在处理事故过程中,采取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中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尽可能降低腐蚀性、毒害性物品对人的伤害。现场施救人员还应根据有毒物品的特性,穿戴防毒衣、防毒面具、防毒手套、防毒靴,防止通过呼吸道、皮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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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进入人体,穿戴好防护用品,可减少身体暴露部分与有毒物质接触,减少伤害。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现场外泄化学品监测:
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对现场物品泄漏情况进行监测。特别是剧毒或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泄漏更应该加强监测,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为安全处置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第六节 不合格品及过期、报废品的处理
如各部门在储存、领取、使用过程中发现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化学品,须立即向供应公司相关人员报告,由供应公司采购人员联系供应商拉回厂家处理。
长期不用导致过期,需要报废的化学品,库房人员须向供应公司采购人员进行报告,由供应公司采购人员联系供应商拉回厂家处理。
第七节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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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转让、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司有关部门将给予严厉处罚。
违反本《制度》规定,非法使用、转让、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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