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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2020-04-09 来源:乌哈旅游


剑川益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考核内容,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考核中严格管理,并通过制度建设与经济考核,促使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力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按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进行。

2.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环保设施时,必须将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如方案未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及擅自改建、扩建环保设施,环保处罚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3.厂区禁止私设排污口。对私设排污口、有排污嫌疑的单位,给予处罚20000-50000元,追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并责令单位限期拆除。

4.各生产单位必须建有环境安全事故应急设施、措施、方案(预案)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未建立的单位给予处罚2000—5000元,并责令限期建立。

5.建立健全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的单位,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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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限期建立。

6.各单位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环保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设备实施管理档案,制定维护保养制度。未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及维护保养制度的单位,处以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限期建立。

7.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如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处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8.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率、运行率和处理效果列入考核指标,停产和检修期间,污染物必须保证达标排放。

9.建立环境保护设施开、停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开、停机一次,对单位处以罚款1000-5000元。

10.厂区严格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禁止向厂区外排放任何生产废水和含热废水。严禁偷排、漏排、直排或混合后排水(指在清水排放口混入其它污染物排放)。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水量和工艺条件,严禁跑、冒、滴、漏,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11.因环保设施(如尾矿输送管道、尾矿库、渣库〈含排废场、贫矿堆场〉、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含除尘〉等)发生跑、冒、滴、漏或污染物超标排放引起的污染事故,由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负责承担污染赔偿及环保部门的处罚,并追究事发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公司通报事故情况。对环境污染事故迟报、瞒报或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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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各排污单位要根据部分污染物排放因子已实现达标排放的情况,加强对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继续巩固达标成果,防止污染反弹。若出现污染物反弹超标排放现象,由各排污单位自行负责排污费的缴纳及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年检工作。

14.对现阶段未达标的污染项目,公司进行治理并通过验收后移交排污单位。若污染出现反弹超标排放,按第10条执行。

15.为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安全环保部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厂污染源排放口、厂区清水排放口等进行监督监测,按月考核,监测结果证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视情节对排污单位处以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限期治理整改。

16.根据各生产厂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量等核缴排污费。如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例行监测报告,环境现场监察监测报告表明,排污单位污染源排放口有超标排污现象发生,所产生的超标排污费、经济处罚,由排污单位全额承担缴纳,并责令限期治理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17.各厂根据厂区可绿化面积适时开展植树种草活动。

18.物资、材料、备品备件、废旧材料等定点整齐堆放,厂区保持清洁、卫生。

二、考核指标(按月考核)

1.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

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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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保设施完好率

5.环保设施运行率

6.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7.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

⑴废气: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排放量;

⑵废水:废水排放量、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考核因子:pH、COD、SS、Cu、As等八种);

⑶废渣考核冶炼废渣(铜渣、铁渣、水淬渣等)、锅炉灰渣(按规范要求堆存)。

8.环境绿化、清洁卫生。

三、考核依据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执行的类别、标准。

2.公司内部例行监测、监督监测报告。

3.有资质环境监测部门的例行监测报告,环境现场监察监测报告。

4.监督检查记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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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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