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8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为什么保0险业至今仍没有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实体呢?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说,就在于改革理论和保险理论研究的不彻底,结果导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政企责任分开的不彻底。实践证明,只有从总体上明确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才能对保险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出更为彻底的要求,才能在保险、政府、市场三个方面进行彻底的三个环节的配套改革,建立我国农村的综合性社会补偿服务保险体系。那么,将怎样确定农村保险的发展策略呢?对此世界各国进行了长期探索,基本形了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一是商业性保险,即保险人选择农业中那些不需要补贴或另需要少量补贴的险种,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亚欧是典型代表。如毛里求斯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都属高价值作物。再如吉林省人保承保的花鹿保险,长春市人保承保的烤烟种植业保险。到目前为止,承保烟田316242亩,收3245万元,对遭受雹灾的烟田支付赔款470万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这些高价值的保险标的,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二是政策性保险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管费用及纯保险从财政费中给予大量补贴,险人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在该经营模,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阔地区普遍开展,发达的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194746。《农金纵横》994年3期年至1977年,日本农业保险费用总支出为495338亿元,其中政府补贴占“%,而政府对净保费的补贴超过了保费的一半还多,农业保险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工具.政策性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颇有雄心,能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保险。综观世界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没有政府财政提供补贴,农业保险的形成将是不可能的。而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要得到财政的大量补贴,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实践中更不能成为现实。但合理地减免税收却是确实可行的。只能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我国的大环境,选择区域性、阶段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才是适宜的。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扩大险种范围,鼓励农民和集体投保。在各级财政的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的指示,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操作模式。(一)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多家办保险的近期模式1、采用商业性经营模式,必须按商业性保险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那些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机会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例如小麦种植在田间,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如果万丫发生火灾,损失达数千斤、数万斤之巨。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的转移产生强烈的需求,麦场火灾保险比小麦生长期保险要受欢迎的多,也易成功。在成模式承保甘些梅保险费理被保式下经济落后的地区,如果找不到商业性险种,就不必盲目开展农业保险,尽管农业保险的险种经过了精心选择,但其经营与其他财险相比仍有特殊困难,若没有量的保证也不易开展。因此,商业性农险仍要独立核算,单独考核,以调动农险职工的积极性。随着我国三高(高产、高质、高效)农业的大力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2、采用股份制。县级农村保险有限股份公司可由县人保公司,农业银行,财政局三家合作入股,入股比例分别为五,三,二。以人保公司为主。有条件时,也可吸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入股。各项保险业务仍由人保公司办理。各方面投入的股金实行专项办理和专项存储,作为风险基金后备,以保证大灾之年的补偿能力。股息红利分配视经营状况而定。险种的选择同上述,要先选择某县试行。“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的县、市通过人保内部的其它险种的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可由人保选择某个县或郊区立即开始试点,政策性保险的开展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合办或代办模式为最佳。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决定的,补贴与农民所交保费之和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之和相平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我国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帐,单独核算,并且结余留存(应在本省内对此减免一切税收)作为农业政策保险基金,专户存储积累,以备大灾之年,可把农业保险与农村家财险捆在一起作为经营险种但合作社应将其业务向保险公司实行超额分保。政策性保险由省人保公司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也可以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通过以商、工补农来建立保险专用基金进行试办。其规划与指导仍由人保负责。商业性保险为主的近期模式,实质也就是以省人保为主体的农险经营体系。它主要是为农村商品生产专业户提供服务,同时也是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突破口。(二)中期模式,农业保险合作社农业保险合作社是按自愿、互助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的优点,一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益一致性,保险人会站在被保险人的立场上实行严格的相互管理,这样就减少了道德危险的发生;二是由于保险合作社一般建在当地,无需支付手续费和业务费,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该团体中农民彼此利益相互关联,又彼此熟悉,因而提高了农业保险技术的可行性,农民参加保险方便,赔付也及时、适当,可由各地农行出面组织。但是保险合作社财力十分有限。范围也有限,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可先在吉林省双阳县进行试点,那里条件比较成熟,取得成功后,再进行推广。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形式不能承担较大的风险和大量较小的风险。否则合作社的成员将全部受害,必须对这两种险向外完全分保,若不能分保则不应经营。而且它作为一种过渡模式,通过逐渐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为主接轨。(三)以政策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中期模式仅是一个过渡或补充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对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远期模式要改变我国以人保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我国人保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业险种以外的险种或为农民提供更多的保障。(作者单位:囊童拿菜辈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