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 集团公司的资金的安全运用,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规定,对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兆信集团所属公司。
第二部分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三条 公司根据便捷、高效、安全等原则,选择某一金融机构作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后,公司可以通过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五条 因临时机构或业务需要,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部分 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规定
第六条 公司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
第七条 因企业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更改,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第八条 根据业务变化,公司可以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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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出纳会计负责预留银行签章保管,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会计人员负责监督银行账户的管理,及时设置、取消银行账户的核算科目。 第十一条 公司出纳会计负责每月8日前,从银行取回上月银行对账单,交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核实、处理账实差异。
第十二条 公司出纳会计在每月底前,从银行取回当月全部银行回单,交给会计入账。 第十三条 银行印签属于出纳会计工作移交的资料。银行对账单余额与账面余额一致,无需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十四条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管应参照公司财务档案的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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