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样品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验样品的采取、查收、保管、保留期限及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原料、产品及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样品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LSD3—AH—PB 013 《检验工作室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品保岗位负责检验样品的查收、保管及处理的管理。
3.2 安全环保部品保岗位及相关车间负责检验样品的采取。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样品的采取
4.1.1 采样人必须熟悉物料的物化性质及安全知识。
4.1.2 原料和产品由品保岗位和储运装置负责采样。原料或产品标准中规定采样方法的,按其标准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根据物料性质,结合国家或行业通用采样标准,确定产品(或原料)的采样方法。
a) 石油产品可用不锈钢采样瓶采取,浓硝酸采样纯铝采样瓶采取,其它酸碱可用玻璃采样瓶采取,固体样品可用玻璃管采取。采取的样品盛装在干燥、洁净的磨口玻璃瓶中待用。
b) 进厂的原料以每一船或槽车为一批次,船中每个仓分别采样,检验前再等体积混合,具体采样方法为距船仓或槽车底部5/6处 、中部及1/6处采取等体积的样品充分混合。
c) 送至产品储罐中的产品可视为均匀物料,可在取样点采样。如需采取上部和中部样品时,可将采样瓶从储罐顶部降到所需位置采取上部和中部的样品等体积混合或采取全液位样品。
d) 在样品瓶上贴好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车船罐仓等位号、采样日期、采样地点、采样时间、品保岗位和储运装置采样人名称。
4.1.3 进出口商品的采样方法如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及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如合同没有规定按4.1.2中规定进行。
4.1.4 中控样品由品保岗位采取相关装置协助,采样方法按中控分析规程的规定执行。
4.2 样品的查收
4.2.1 检验人员要对样品的包装、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要重新采样。
4.2.2 在检验前应对采回的样品进行分样处理,一半作为检验用,一半留作保留样品备查。
4.3 样品的保管
4.3.1 品保岗位要设立样品保留室(柜),并设专人管理,具体执行《检验工作室管理规定》。
4.3.2 保留样品要做好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采样地点、采样时间、采样人等。
4.3.3 保留样品要及时登记上帐。
4.3.4 保留样品应分类存放,防止吸潮、见光、氧化、分解、污染等,易燃易爆、剧毒样品应隔离存放。进出口商品的保留样品应单独存放。
4.4 样品的保留期限
4.4.1 原料保留一个月。
4.4.2 中控产品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及需要自行确定是否保留及保留期限
4.4.2 苯乙烯产品的保留期为25天,其它产品样品的保留期,按产品标准中的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按其物料性质确定保留期限,或保留三个月。
4.4.3 进出口商品按合同规定的索赔期保留,没有规定的保留六个月。
4.5 样品的处理:到期的样品和检验后的样品按品种回收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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