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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应力管桩技术规范

2021-07-18 来源:乌哈旅游


预应力管桩技术要求

1. 总则 适用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4)《施工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实施》

预应力管桩的质量和施工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要求,如果本规范与国家相应规范不一致,以最严格的执行。 2. 材料

2.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并有

出厂合格证。

2.2 投标方在投标时需明确桩的来源业主、业主代表、设计和监理单位有权去

制造厂实地考察确认。若所提供制造商的产品不能满足设计施工要求时,则应由中标施工单位另选制造商,直道甲方、业主代表、设计、监理满意为止。

2.3 施工方所提供的预应力管桩的制造商一旦被选用,则应充分考虑桩的供应

与运输能力,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影响桩的供应和影响施工进度。 2.4 管桩的供应与验收,应在控制现场未下车前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后,方可进

场。

2.5 焊条(接桩用):型号、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施工机具:

3.1 承包商应选用液压静力压桩机或柴油锤打桩机,打桩机的台数应根据工

期要求配备。

3.2 对于采用的液压静力压桩机,其能够提供的最大压力不得低于3200kN。

同时考虑本地质条件可能含有流砂层和卵石层,部分桩需要穿透流砂层或卵石层后才能进入持力层(强风化层),承包方应具备适当增加配重的潜力,其费用包括在报价中。

3.3 承包商应在进场时提供桩机的最近一次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

件,并随设备留置现场直到试桩工作结束。

3.4 柴油锤打桩机的锤体重量、柴油机规格应根据桩基情况按有关规范要求

选用。

3.5 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一定量的电焊机、全站议、经纬仪、水准仪等辅助

机具。

4. 测量放样

4.1 桩基的轴线和标高均要求采用全站议和水准仪进行放样,放样后的轴线

和标高应请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进行复核批准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桩基的轴线和高程的控制桩,应设置在不受打桩影响的地点,并应妥善加以保护。

4.2 根据轴线放出桩位线,用木橛或钢筋头钉好桩位,并用白灰作标志,以

便于施打。

4.3 要选择和确定打桩机进出路线和打桩顺序,制定施工方案,作好技术交

底。

5 工程量的计算

5.1 桩的计算长度为从现有地面算起的桩的入土深度(不含桩点长度) 5.2 桩的计算长度为从设计地面标高±以下-算起,为桩的入土深度。 5.3 桩的计算长度为从桩设计顶标高算起的有效桩长。(不含桩尖)条件为

每一个承台的一根桩为试桩,桩长按实计算。

5.4 所有断桩、无效桩、偏台桩及由此而引发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5 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不一致而引发的设计桩基承台的变化,所增加的费

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5.6 现暂定桩的有效桩长为14m/根,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的地质

情况进行打桩。

5.7 允许在厂内不同的地区内打四根试桩,试桩长度不控制,仅控制单桩的

承载力。

5.8 所有工程桩,在施工时,均为双控,即按桩的承载力与桩的长度同时控

制。

5.9 在正常情况下,施工时不允许超深选桩。当配桩已送到设计标高,但桩

的承载力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即刻进行接桩处理。费用由甲方支付,如施工单位未接桩,而在不得已的情况采用超送的办法。则超送桩的处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5.10 当桩基承分土方的开控为人工开挖时,则应变检测。所发生的Ⅱ、Ⅲ 类

桩的处理费用,与其对工期影响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5.11 裁桩的方式为切割法。不允许人工凿桩的方法裁桩。其费用与桩尖的费

用均包含在打桩费用内。

6.工艺要求

6.1 工艺流程:就桩桩机 →起吊预制桩→稳桩 →打桩→接桩→送桩 →中

间检查验收→移桩机至下一个桩位

6.2 就位桩机:打桩机就位时,应对准桩位,保证垂直稳定,在施工中不发

生倾斜、移动。

6.3 起吊预制桩:先拴好吊桩用的钢丝绳和索具,然后应用索具捆住桩上端

吊环附近处,一般不宜超过30cm,再起动机器起吊预制桩,使桩尖垂直对准桩位中心,缓缓放下插入土中,位置要准确;再在桩顶扣好桩帽或桩箍,即可除去索具。

6.4 稳桩。桩尖插入桩位后,桩身应垂直稳定。10m以内短桩可目测或用线

坠双向校正;10m以上或打接桩必须用线坠或经纬仪双向校正,不得用目测。桩插入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桩在打入前,应在桩的侧面或桩架上设置标尺,以便在施工中观测、记录。

6.5 打桩时应尽量从中间向四周进行;打桩顺序应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先

深后浅;依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由于桩的密集程度不同,

可自中间向两个心向对称进行或向四周进行;也可由一侧向单一方向进行。 6.6 接桩

6.6.1 在桩长不够的情况下,采用焊接接桩,其预制桩表面上的预埋件

应清洁,上下节之间的间隙应用铁片垫实焊牢;焊接时,应采取措施,减少焊缝变形;焊缝应连续焊满。

6.6.2 接桩时,一般在距地面lm左右时进行。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

得大于10mm,节点折曲矢高不得大于l‰桩长。 6.6.3 接桩处入土前,应对外露铁件,再次补刷防腐漆。

6.7 送桩:设计要求送桩时,则送桩的中心线应与桩身吻合一致,才能进行

送桩。若桩顶不平,可用麻袋或厚纸垫平。送桩留下的桩孔应立即回填密实。 6.8 焊接要求

6.8.1 焊接接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的有关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8.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以方便上节桩就位。接桩时上下节桩

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

6.8.3 管桩对接前,上下端板表面应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

露出金属光泽。

6.8.4 焊接时宜先在坡口圆周上对称点焊4~6点,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

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施焊宜由两个焊工对称进行。

6.8.5 焊接层数不得少于二层,内层焊渣必须清理干净后方能施焊外一

层;焊缝应饱满连续。

6.8.6 焊好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才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

于8min;严禁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打。

6.8.7 当管桩需要接长时,其入土部分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 6.9 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

6.9.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桩基础工程,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工

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

6.9.1.1 工程桩施工前,已按规定进行试打桩,且试打桩时采用高

应变动测法配合测试并作静载试验的管桩基础; 6.9.1.2 地质条件不太复杂的二级管桩基础; 6.9.1.3 三级管桩基础。

6.9.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管桩基础工程,若检测采用静载试验,检测

桩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总桩数的%,且整个工程不应少于2根。

6.9.2.1 施工前已按规定进行试打桩; 6.9.2.2 施工中实行监理制度。

6.9.2.3 采用收锤回弹曲线测绘纸测定最后贯入度; 6.9.2.4 桩端持力层为强化风化岩层。 6.9.2.5 大多数工程桩送深度不超过;

6.9.3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管桩基础工程,若检测手段采用静载试验,检

测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不应少2根,其他条件不应少于3根。检查验收:每根桩打到贯入度要求,桩尖标高进入持力层,接近设计标高时,或打至设计标高时,应进行中间验收。在控制时,一般要求最后三次十锤的平均贯入度,不大于规定的数值,或以桩尖打至设计标高来控制,符合设计要求后,填好施工记录。如发现桩位与要求相差较大时,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然后移桩机到新桩位。

6.10 打桩过程中,遇见下列情况应及时向业主代表和监理汇报:

6.10.1贯入度剧变;

6.10.2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或有严重回弹; 6.10.3桩项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或破碎。

6.11 待全部桩打完后,开挖至设计标高,做最后检查验收。并将技术资料提

交业主或业主代表。

6.12 冬期在冻土区打桩有困难时,应先将冻土挖除或解冻后进行。

7. 质量要求

7.1 保证项目:

7.1.1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并有出厂合格证。 7.1.2 外观质量要求表

表1

项 目 粘皮和麻面 质 量 要 求 局部粘皮和麻面累计面积不大于桩身总计表面积的%,其深度 不得大于10mm。允许作有效的修补 合缝漏浆深度小于主筋保护层厚度,每处漏浆长度不大于300 桩身合缝漏浆 mm,累计长度不大于管桩长度的10%,或对称漏浆的搭接长度不大于100 mm,允许作有效的修补 局部磕损 磕损深度不大于10mm,每处面积不大于50cm2,允许作有效的修补 内外表面露筋 不允许 表面裂缝 端面平整度 断头、脱头 桩套箍(钢裙板)凹陷 内表面混凝土坍落 桩接头及桩套箍 (钢裙板)与混凝土结合处漏浆 空洞和蜂窝 其 他 不允许出现环向或纵向裂缝,但龟裂、水纹及浮浆层裂纹不在此限 管桩端面混凝土及主筋镦头不得高出端板平面 不允许。但当预应力主筋采用钢丝且其断丝数量不大于钢丝总数的3%时,允许使用 凹陷深度不得大于10mm ,每处面积不大于25cm2 不允许 漏浆深度小于主筋保护层厚度,漏浆长度不大于周长的1/4,允许作有效修补 不允许 离心成型后废浆液应倒清 7.1.3 打桩的标高或贯入度、桩的接头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

规范的规定。

7.2 允许偏差项目,见表2

8. 成品保护

8.1 桩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才能运输。

8.2 桩在起吊和搬运时,必须做到吊点符合设计要求,应平稳并不得损坏。 8.3 桩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 场地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不均匀下沉。

8.3.2 垫木与吊点的位置应相同,并应保持在同一平面内。 8.3.3 同桩号的桩应堆放在一起,而桩尖应向一端。

8.3.4 多层垫木应上下对齐,最下层的垫木应适当加宽。堆放层数一般

不宜超过4层。

8.4 妥善保护好桩基的轴线和标高控制桩。不得由于碰撞和振动而位移。 8.5 打桩时如发现地质资料与提供的数据不符时,应停止施工,并与有关单

位共同研究处理。

8.6 在邻近有建筑物或岸边、斜坡上打桩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加

固措施。施工时应随时进行观测,确保避免因打桩振动而发生安全事故。 8.7 打桩完毕进行基坑开挖时,应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技术措施,防止桩

的位移和倾斜。

9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9.1 预制桩必须提前定货加工,打桩时预制桩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

100%,并应增加养护期一个月后方准施打。

9.2 桩身断裂。由于桩身弯曲过大、强度不足及地下有障碍物等原因造成,

或桩在堆放、起吊、运输过程中产生断裂,没有发现而致。应及时检查。

9.3 桩顶碎裂、由于桩顶强度不够及钢筋网片不足、主筋距桩顶面大小,或

桩顶不平、施工机具选择不当等原因所造成。应加强施工准备时的检查。 9.4 桩身倾斜。由于场地不平、打桩机底盘不水平或稳桩不垂直、桩尖在地

下遇见硬物等原因所造成。应严格按工艺操作规定执行。

9.5 接桩处拉脱开裂。连接处表面不干净、连接铁件不平、焊接质量不符合

要求、接桩上下中心线不在同一条线上等原因所造成。应保证接桩的质量。

10 .验收资料

10.1 桩机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10.2 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基线复核签证单; 10.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0.4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包括实施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10.5 管桩出厂合格证及管桩技术性能资料(产品说明书);

10.6 打桩施工记录汇总,包括桩位编号图、现场绘制的管桩收锤回弹曲线; 10.7 打桩工程竣工图; 10.8 成桩质量检查报告; 10.9 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10.10 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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