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佛教慈善基金会章程
时间:2010-05-11 23:20来源:中华佛教准提网讯 作者:张勇 辑录 点击: 474次
第一章:总则
1、名称:为了发扬佛教扶贫济困、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动员佛教徒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动、发展、促进社会慈善事业。在长乐市佛教协会会长释照清法师的倡导下,在佛教协会全体理事的共同努力下,特“成立长乐市佛教慈善基金会”。
2、属性:长乐佛教慈善基金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佛教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团体、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民间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3、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爱国爱教,净化社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我爱人人,人人爱我的社会慈爱理念。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为和谐社会作贡献,团结全市佛教人员,联谊海内外,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发扬慈悲济世的优良传统,募集捐赠基金,支持社会文教、慈善事业。修复寺、庵文物古迹,扶贫救灾,造福社会。
第二章:任务
4、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地接受海内外和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举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5、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开展慈善助困活动。通过为残疾人、鳏寡孤独、受灾及贫困地区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发展我们的慈善公益事业。
6、加强同海内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为海内外佛教团体和个人,提供各种慈善咨询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7、基金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兼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四章:会员
8、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9、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佛教信徒均可提出申请加入。
10、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社会活动家, 在不附加任何条件下,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11、凡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地区的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组织申请加入本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2、会员权利: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优先享用本会的期刊的资料,在遇到困难时,可优先得到本会的援助。
13、会员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的各项募捐活动,按时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五章:基金
14、基金来源:本会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交纳的会费;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资助;本会的其它合法收入。
15、基金用途:主要用于从事各项慈善性助困项目。资助本市慈善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公益性活动;奖励在慈善事业中的重大贡献者;支付慈善基金会日常工作的开支和费用。
16、基金管理:慈善基金会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对需要资助和举办慈善事业的项目,须先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发现不按原定协议使用资金的有权减少、中止或收回资助资金。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基金管理工作细则由本会理事会另制定。
第六章:附则
17、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18、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长乐市佛教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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