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2024-07-19 来源:乌哈旅游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城市设计管控体系及标准

(意见征询稿)

Standard for Urban Design

DG/TJ J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建议改为:城市设计编制标准)

目录

1. 总则 ...................................................................................................................................... 2 2. 术语 ...................................................................................................................................... 4 3. 基本规定 .............................................................................................................................. 6 4. 编制层次及类型 ................................................................................................................ 11 5. 总体城市设计 .................................................................................................................... 16 5.1 一般规定 ...................................................................................................................... 16 5.2 编制要求 ...................................................................................................................... 17 5.3 成果形式 ...................................................................................................................... 22 6. 地区城市设计 .................................................................................................................... 24 6.1 一般规定 ...................................................................................................................... 24 6.2 编制要求 ...................................................................................................................... 27 6.3 成果形式 ...................................................................................................................... 34

1

1. 总则

1.0.1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凸显城市风貌特色,增进地区活力,提升我市城市设计编制水平,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结合本市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城市设计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已得到广泛肯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6号)中强调要“提高城市设计水平”,“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并且明确指出需要“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完善相关技术导则。”

上海在推进城市设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果,通过城市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提升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水平。然而,在工作过程中,也不免出现一些概念不清、方向不读、定位不准等问题。2017年6月1日住建部发布《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对城市设计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出规定,这也为上海编制标准提供了指导。

本标准的制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为依据,结合了上海的实际

2

情况,目的是积极体现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对上海发展的要求,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这两个落脚点,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增进地区活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单独编制的各类城市设计以及其他规划设计中的城市设计部分。 【条文说明】

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广泛开展,城市设计的对象和形式越来越多样。目前除了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以外,各类城市规划中也会包含城市设计相关内容。因此,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单独编制的各类的城市设计,也包括其他规划设计中的城市设计部分。

1.0.3 城市设计编制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标准对城市设计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道路交通、景观风貌、生态环境、配套设施等的规划和设计做了规定,但城市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大多制定有相应的标准。因此,在进行城市设计工作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2. 术语

2.0.1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2.0.2 空间形态 (Spatial Form):

在城市建成环境内构成城市发展变化的空间形式特征。

2.0.3 城市风貌 (Cityscape)

一个城市或地区在其发展过程中由历史积淀、自然条件、空间形态、文化活动和社区生活等共同构成的、在人的感知层面上区别于其他城市的形态特征。

2.0.4 城市景观 (City Image)

人们通过视觉所看到的城市各构成要素的外部形态特征,是由街道、广场、建筑群、小区、桥梁等物体所共同构成的视觉图像,是城

4

市中局部和片断的外观。本标准中城市景观简称景观.

2.0.5 城市肌理 (Urban Fabric):

是城市空间形态的表征,是城市中的街道、建筑物、开放空间等组成规则或不规则的几何形态,并由这些几何形态所产生的城市视觉特征。

2.0.6 公共空间 (Public Space):

城市中公共设施用地的空间,是属于公共价值领域的城市空间,包括街道、广场、公园等开放空间和大型商场、图书馆、交通枢纽等室内空间。

2.0.7 公共开放空间 (Public Open Space):

城市中对所有公众开放的、经过人工开发并提供一定活动设施、承载各类公共活动的户外空间,包括街道、广场、公园、绿地等。

5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设计应与相关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统筹协调产业、交通、市政、生态、地下空间等各类专项规划。 【条文说明】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相衔接,并通过三维空间设计统筹协调设计范围内产业、交通、市政、生态、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3.0.2 城市设计应符合居住区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等相关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如相关标准和规范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时,可结合城市设计进行专项研究,协调相关要求,形成实施方案。 【条文说明】

城市设计在原则上应符合居住区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等相关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但在实际项目中,若遇到相关规范的要求与地区发展需求有矛盾,或者场地建设条件无法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城市设计进行专项研究,协调相关要求,在保障公共利益和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从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实施方案。

6

3.0.3编制城市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采用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 符合城市发展目标,落实规划导向; 3 统筹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开发主体要求;

4 充分了解公众需求,践行公众参与,体现公众意愿; 5 明确具体设计要求和实施路径与措施。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城市设计工作中的基本要求。

3.0.4 编制城市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宜居都市;从人的尺度、活动特征和体验需求出发开展城市设计,保障公众利益,营造安全健康、高效便捷、舒适宜人的空间环境,增强市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2 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保护和凸显自然特色、地域特征和历史文脉,形成高品质的城市空间、特色鲜明的城市地标、富有魅力的城市风貌,体现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上海精神。

3 保护自然环境,践行绿色低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导致的问题,增强城市适应性,通过城市设计支撑节能减排目标,形成资源集约利

7

用、环境舒适友好、可持续生产和生活的城区环境。

4激发地区活力,促进经济繁荣;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方式和开发容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坚持紧凑布局,实现并提升土地价值,引导功能复合,优化功能布局并统筹工作、生活、居住、休闲等各类活动的组织关系,激发公共空间活力,促进经济长效发展。

5 注重切实可行,衔接实施管理;探索渐进式、可持续的有机更新模式,以存量用地更新利用满足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需求,协调建设管理要求与相关利益主体诉求,通过适度管控、弹性调节,保障设计工作的可行性和实施性。

6 满足时代要求,推进不断创新;探索大数据、绿色集成、智能化 等各类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在设计分析、研究、制作和成果表达等全过程中的应用,打造创新型的城市设计平台来统筹各类跨学科的先进知识和技术应用。 【条文说明】

本条是城市设计编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在社会方面,城市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利益,营造宜居都市。城市设计应重视以“人的尺度”和“人的需求”为核心开展设计,避免过分形式化的成果。此外,设计应立足关注公共空间的品质提升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从而营造安全健康、高效便捷、舒适宜人的城市空间环境。

2. 在文化方面,城市设计应保护和传承历史文脉,结合当代发展,

8

体现城市精神与地方特质。设计应通过各种设计手段积极保护历史建筑和构筑物,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当代文化和时代特色也应该通过空间设计得以体现,形成高品质的城市空间、特色鲜明的城市地标、富有魅力的城市风貌,体现上海特有的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上海精神。

3. 在环境方面,城市设计应通过空间设计促进节能减排并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增强城市的舒适性和适应性。设计应通过功能布局、景观环境、交通组织、建筑设计等设计手段支撑节能减排目标并营造舒适宜人的城区环境。同时,设计更应强化城市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包括应对海平面上升、暴冷暴热、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增多等一系列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威胁,建设安全、韧性的城区环境。 4. 在经济方面,城市设计应合理确定土地的开发方式和开发容量,立足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坚持紧凑布局,实现并提升土地价值。引导功能复合,优化功能布局并统筹工作、生活、居住、休闲等各类活动的组织关系,协调各类经济活动,激发公共空间活力,促进地区经济长效有序健康发展。

5. 在实施方面,城市设计的成果应注重切实可行。上海城市设计的工作重点应积极探索渐进式、可持续的有机更新模式,以存量用地的更新利用来满足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需求。编制过程注重协调建设管理要求与相关利益主体诉求,通过适度管

9

控、弹性调节,满足城市管理和建设的要求。

6. 创新是城市设计全过程中的重要原则。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包括大数据、绿色集成、人机互动在内的各类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在城市设计全过程中的应用,包括现状调查、数据分析、设计研究、图纸表达、成果展示等各阶段的应用。利用创新思维,探索跨学科的知识整合,打造创新型的城市设计统筹平台。

10

4. 编制层次及类型

4.0.1 城市设计的编制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地区城市设计两个层次。

1 总体城市设计是对范围较大的区域编制的总体规划层面的

城市设计。

2地区城市设计对城市特定地区编制的详细规划层面的城市

设计。 【条文说明】

本条文指出了上海城市设计编制的两个层次。

上海城市设计的编制可以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地区城市设计两个层次,这是基于对象范围、设计深度、设计类型四个方面的综合划分。

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较大的(一般规模在100平方公里以上)区域进行的总体规划层面的城市设计,旨在对未来发展提供纲领性的定位并统筹各系统的结构,为下层次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地区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的特定地区编制的详细规划层面城市设计, 旨在确定功能、交通、开放空间、建筑形态、生态环境等各系统并形成具体的设计方案,为城市管理和项目建设提供指导。

4.0.2 地区城市设计按照建设情况可分成新建地区城市设计和更新地区城市设计两种类型;按照发展需求可分为框架性城市设计和实施性城市设计两种类型。

11

1. 新建地区城市设计:对新建或者大规模拆除重建为主的地

区进行的城市设计,旨在构建地区空间结构以及各系统组织,并协调与周边的关系。

2 更新地区城市设计:对大规模保留原有建筑和功能的地区进

行的城市设计,旨在梳理与优化地区现有空间结构和各系统组织,保护与提升原有历史文化和景观风貌,满足地区发展需求;

3 框架性城市设计:针对范围较大且开发主体不明确的地区进

行的城市设计,给出地区未来发展的框架性设计,引导地区后续设计深化和开发建设。

4 实施性城市设计:针对开发主体明确、拟近期建设的街区或

地块进行的城市设计,给出项目开发建设的具体方案,指导城市建设和项目实施。 【条文说明】

本条文指出了上海城市设计编制的不同类型。 地区城市设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形成不同的分类。

根据建设情况可分成新建地区城市设计和更新地区城市设计两种类型:

1. 新建地区城市设计:对新建或者大规模拆除重建为主的地区进行的城市设计,设计工作是构建地区空间结构,明确地区功能、交通、开放空间、景观风貌、建筑形态等各系统组织,并协调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12

2 更新地区城市设计:对大规模保留原有建筑和功能的地区进行的城市设计,设计工作主要是梳理与优化地区现有空间结构,保护与提升地区原有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优化功能、交通、开放空间等各系统组织,满足地区发展需求;

地区城市设计按照发展需求可分为框架性城市设计和实施性城市设计两种类型:

1 框架性城市设计:针对范围较大且开发主体不明确的地区进行的城市设计,工作主要是给出地区未来的发展提供框架性设计,引导地区后续设计深化和开发建设。

2 实施性城市设计:针对开发主体明确、拟近期建设的街区或地块进行的城市设计,工作主要是给出街区或地区开发建设的具体设计方案,指导城市建设和项目实施。

4.0.3可根据实际需要,针对街道、河流、色彩、灯光等特定要素编制专项城市设计。 【条文说明】

本条文指出了专项城市设计是城市设计的一种类型。

可针对特点的设计内容,例如街道、河流等,或者特点的设计要素,例如色彩、灯光等,编制专项的城市设计。该类城市设计主要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范围不限,编制内容不定,成果形式多样,因此,本规范不对专项城市设计的编制要求作具体规定。

13

4.0.4 各类城市设计可针对特定设计对象与要素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引导后续设计深化与建设实施。 【条文说明】

本条文指出了城市设计导则的作用、内容和类型。

城市设计导则可成为城市设计工作的一种成果形式。城市设计导则主要是根据一系列相关研究制定通则式的、目标导向的原则性要求,用来指导一般情况下的后续设计深化与建设实施。城市设计导则的种类多样,可针对特定设计对象和要素,例如街道、河流、沿街绿地,编制城市设计导则,也可根据分区分片,例如历史保护地区,编制城市设计导则。

由于城市设计导则的设计范围、编制对象和成果形式多种多样,因此,本规范不对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要求作具体规定。

4.0.5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和深度应与编制层次、编制类型、设计规模、对象特点、发展需求相适应,应针对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设计内容和表达方式,应与建设实施衔接,本标准为本市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提供原则性的指引。 【条文说明】

本条文指出了本标准的使用方法。

在本规范制定过程中,对国家、行业及本市发布的各类城市设计

14

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了研究,对本市大量的城市设计工作 成果展开了分析,并尽可能使得本标准中关于城市设计的分层有利于指导编制内容和深度。

鉴于标准应具有“普适性”的特点,本标准的分层具有归纳性和原则性。而实际情况必然存在一定的特例。因此,具体工作应进一步从设计规模、对象特点、发展需求的角度出发分析,确定设计层次、内容和深度。

同时,城市设计的形式多样,是一项极具“创造性”的设计工作,也是一项“问题导向”的定制式工作。因此,本标准只是针对城市设计的编制提出了基本的“底线”要求,为本市城市设计的工作提供方向性和原则性的指引,而非束缚城市设计工作的多样化和创造性。

15

5. 总体城市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总体城市设计的基本任务为:基于社会经济、人文历史和自然生态脉络,确定整体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对一般地区提出空间形态类型化的设计要求,为下层次规划设计提供指导依据。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总体城市设计的基本任务。

总体城市设计是基于对社会经济、人文历史、自然生态的宏观研究,确定整体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在此基础上,划定重点地区范围,并对一般地区提出空间形态类型化的设计要求。

总体城市设计的核心任务是对较大范围内的区域在宏观层面上确定各系统结构,为下层次的规划设计提供指导依据。

5.1.2 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础研究、发展目标与特色定位、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协调、总体空间景观结构、公共空间系统与公共活动网络、重点片区范围划定、一般地区空间形态类型化要求、实施策略和措施建议。

16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

总体城市设计编制的主要包括八个部分的内容:1)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性的基础研究;2)确定发展目标和形象定位;3)协调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4)提出总体空间景观结构;5)组织公共空间系统与公共活动网络;6)划定重点片区范围并给出各区的风貌景观定位;7)形成一般地区类型化的控制与引导要求;8)提出实施策略和措施建议。

以上八部分内容的具体编制要求将在5.2中详述。

5.2 编制要求

5.2.1 应结合基础研究,梳理历史沿革与空间形态演变历程,研究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空间景观、城市肌理、建筑类型、功能格局、交通组织等方面的特征,对相关规划设计和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发掘设计对象的内涵特质。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总体城市设计中基础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总体城市设计工作中的基础研究主要是梳理并分析设计对象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空间形态。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八个个方面的内容:1)河网水系、地形地貌、植被、日照、噪音等自然景观要素和环境要素。2)历史发展、空间形态演变、历史风貌区、民俗活动等历史文化要素;3)风貌特色和主要地标等整

17

体空间景观格局;4)典型城市肌理及其空间分布;5)主要建筑类型,包括空间形态、使用功能和空间分布;6)主要功能布局和市民活动组织形式;7)主要交通设施布局和组织方式。8)各类上位及相关规划。

同时,总体城市设计的基础研究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研判,通过多方面的信息的比较和综合,旨在发掘设计对象的内涵特质,为后续设计提供支撑。

5.2.2 应提炼设计对象总体特色,明确发展目标与特色定位。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总体城市设计中发展目标与定位的编制要求。 基于基础研究的成果,在总体层面提炼出一系列特色和机遇,从而明确发展目标和特色定位,为整体功能、空间形态、产业发展、景观风貌等方面的发展方向提供指引。

5.2.3 梳理及优化完善城市与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景观风貌控制要求与协调措施,落实自然资源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总体城市设计中协调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的要求。

18

梳理城市建成环境与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之间的空间关系,落实自然保护和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现有的问题和矛盾,明确景观风貌控制要求与协调措施。

5.2.4 应从总体层面梳理各类空间景观要素,提出及优化完善总体空间景观结构,并包括以下内容:

1 划分景观风貌分区,提出各分区风貌特色;

2 组织核心风貌景观廊道与节点,明确相应廊道与节点的景观职能与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总体城市设计中总体空间景观结构的编制要求。 工作首先需从宏观层面梳理现有的各类空间景观要素,并基于发展目标和特色定位,结合景观控制与风貌协调要求,形成总体空间景观结构。这一景观结构可以是对原有结构的补充和完善,或者修改和优化,也可以是基于各要素体系的提炼和整合。

空间景观结构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划分景观风貌分区并充分发掘内涵特质提出各分区的风貌特色;2)组织核心景观廊道和节点,并进一步明确各廊道和节点在整体结构中的等级和功能,以及其对应的设计要求。

19

5.2.5 应梳理主要公共开放空间,协调功能布局与交通设施,组织公共空间系统与公共活动网络。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总体城市设计中公共空间系统和公共活动网络的编制要求。

公共空间系统包括公共开放空间(街道、广场、公园等开放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商业广场等主要的公众聚集和活动的空间),因此公共空间系统是中可供公众活动和聚集的物质空间总和。公共活动网络是由各类公共活动相对集聚、活动内容较为丰富的节点、廊道、片区组成的空间网络。前者强调空间个体,后者关注个体间的相互衔接与联系。公共领域的品质和市民活动的组织是城市设计的核心。

因此,编制工作首先应对现有公共开放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进行梳理。以此为基础,依托总体空间景观,并综合考虑用地功能和交通设施布局,合理组织空间系统和公共活动,最终确定公共空间系统和公共活动网络。

5.2.6 应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提出各重点地区定位以及设计要求,指导后续设计深化。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总体城市设计中划定重点片区范围的编制要求。

20

总体城市设计应划定重点地区,并提出定位和相关设计要点和要求,指导下一层次的设计深化。重点地区的划定应基于基础研究、发展目标、特色定位、空间结构和公共空间等各系统框架。

重点地区的划定应参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6年修订版)中的分类分级要求:

重点地区分类分级表

分级 分类 公共活动中心区 一级重点地区 市级中心、副中心、新城中心、世博地区、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等 二级重点地区 三级重点地区 地区中心等 社区中心、新市镇中心等 历史风貌地区 历史文化风貌区 风貌保护街坊;历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所涉及的街坊;历史文化风貌区外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两侧街坊 历史城区内保留历史建筑所涉及的街坊 重要滨水区与风景区 交通枢纽地区 黄浦江两岸地区、苏州河滨河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 对外交通枢纽地区 重要景观河道两侧、市级和区级公共绿地及其周边地区等 三线及以上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周边地区 其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 其它重经规划研究认定的其它地区,包括大型文化、游乐、体育、会展设施及点地区 其周边地区,重要的城市更新地区等。

5.2.7 应对一般地区的风貌特色、空间形态、建筑布局、景观组织等方面提出类型化的控制与引导要求。

21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总体城市设计中一般地区控制和引导的编制要求。 未划定为重点地区的区域即为一般地区,针对一般地区空间形态、景观组织、建筑布局、形象特色应提出类型化的管理控制和设计引导的要求,从而指导后续设计、管理和建设。

5.2.8 应从机制保障、政策配套等方面,提出实施策略和措施建议。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总体城市设计中实施策略和建议的编制要求。 实施策略包括有总体城市设计落实的时序设计,深化方式安排,以及确保其实施的一系列相关规划和政策等的保障机制。

5.3 成果形式

5.3.1 总体城市设计宜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表达设计成果。 【条文说明】

总体城市设计的成果形式多样,建议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表达研究内容、分析过程、规划思路、和设计成果。具体表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但以简洁、易懂、便于落实深化为根本原则。

5.3.2 总体城市设计的图纸应包括:

1 总体空间景观结构图;

22

2 公共空间系统图; 3 重点地区范围图。 【条文说明】

总体城市设计的图纸可根据设计对象、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确定。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图纸:

1) 总体空间景观结构图:标明景观风貌分区、景观廊道、和景

观节点的总体空间景观结构图;

2) 公共空间系统图:标明各类公共开放空间和各种公共活动空

间、合理组织公共活动网络的公共空间系统图。 3) 重点地区范围图: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

23

6. 地区城市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地区城市设计的基本任务为:积极应对地区发展面临的挑战

和问题,依托空间设计统筹完善地区功能、交通、景观风貌、开放空间、建筑形态、生态环境等各系统,引领地区可持续发展和有机更新,为项目建设和实施提供指导。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的基本任务。

地区城市设计应强调问题导向的工作基础,积极应对地区发展面临的挑战和现状问题,依托空间设计来统筹和完善地区内功能、交通、景观风貌、开放空间、建筑形态、生态环境等各系统,促进与周边地区的合理衔接,引领地区可持续发展和有机更新。

地区城市设计的核心任务是明确特点地区各系统的空间布局、组织形式和相互衔接,为项目建设和实施提供指导。

6.1.2 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础研究、发展目标与策略、空间结构、景观风貌与空间形态、公共开放空间、交通组织、功能布局、环境可持续设计、实施要求与保障机制。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

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包括以下九个部分:1)对设计地区和

24

周边的基础研究;2)发展目标与策略;3)空间结构;4)景观风貌与空间形态;5)公共开放空间系统;6)交通系统和组织;7)土地利用和功能布局;8)环境可持续设计;9)实施要求与保障机制。

以上九部分内容的具体编制要求将在6.2中详述。

6.1.3 地区城市设计的设计深度和成果形式应依据建设情况和发展需求确定编制类型,并兼顾设计对象的规模,以本标准的编制要求为基础进行深化。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编制要求的使用方法。

地区层面的城市设计的设计深度和成果形式随着设计对象的规模、类型和发展需求的变化而不同。如4.0.2中的分类:“地区城市设计按照建设情况可分成新建地区城市设计和更新地区城市设计两种类型;按照发展需求可分为框架性城市设计和实施性城市设计两种类型。” 不同类型城市设计项目的设计重点和成果形式必然不同。

此外,地区城市设计的对象规模跨度较大,包括几公顷的地块型项目、几十公顷的街区型项目、以及几十平方公里的地区型项目,不同尺度的设计对象的设计深度也存在差异。

但是,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因此,本标准只对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内容提出要求。在具体工作中,设计工作应参照本标准的内容要求,根据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计的侧重点、

25

深度,以及成果形式。

6.1.4 设计组织单位应开展设计条件研究,形成一系列相对明确的设计条件和任务要求,纳入设计任务书。设计条件研究可包括地区特色、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交通系统、开放空间、景观形象等方面。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的任务书编制要求。

在编写设计任务书前,组织单位应开展初步的基础研究,并形成一系列相对明确的设计条件和任务要求。设计条件应针对地区特色、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交通系统、开放空间、景观形象这六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方向性的引导和设计要求,指导设计成果的现实性和实操性。

6.1.5 应结合地区城市设计,发挥其统筹式的平台作用,获取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地区单位与部门、意向开发主体、地区居民等利益相关方的意愿与诉求。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统筹和协调工作的要求。 地区城市设计应充分发挥其统筹式的平台作用。在城市设计的工作组织和成果编制中应积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地区单位与部门、意向开发主体、地区居民等利益相关方的意愿与诉

26

求,形成沟通机制,建立协商平台。

6.2 编制要求

6.2.1 应基于地区建设情况、项目规模和位置、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通过综合研究来总结发展问题和机遇。研究内容可包括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空间格局、景观风貌、建筑特征、人群活动、公众意愿、相关规划和案例分析。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基础研究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地区城市设计主要是“问题导向”的,因此基础研究应基于设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建设情况(新建或更新)、规模(地区、街区、或地块)、位置(滨水、历史地段、或其他)、发展需求(框架性的控制引导或实施性的建设指导),来确定基础研究的内容和侧重点。通过对研究成果综合性的研究和判断,总结和提炼地区发展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机遇,从而明确设计方向和工作重点。

综合研究可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 自然环境:包括水系、植被、风向、日照、噪声等。 2) 历史文化:包括发展演进、历史建筑、民俗活动等; 3) 空间格局:包括土地使用、用地权属、交通组织等; 4) 景观风貌:包括景观要素、城市肌理等; 5) 建筑特征:包括建筑年代、质量、功能等;

6) 人群活动:包括现状与目标人群活动特征和需求等;

27

7) 公众意愿:包括市民、企业等的发展意愿和诉求等; 8) 相关规划:包括相关的法定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9) 案例分析:相似案例比较和分析。

6.2.2 应在设计任务书和上位规划设计的基础上,明确地区发展目标和定位,并提出相应的设计策略。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发展目标和设计策略的编制要求。 应基于综合研究和任务书要求,确定和细化地区发展目标和形象定位,并通过细分目标和设计任务来明确一系列相应的设计策略。

6.2.3应统筹协调地区功能、交通、开放空间、公共活动、建筑形态、

生态环境等系统的结构性要素,提炼地区空间结构。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空间结构的编制要求。

应统筹功能、交通、开放空间、公共活动、建筑形态、生态环境等各系统设计的结构性要素,通过提炼或完善的方式确定空间结构。

对新建地区,应充分发挥空间统筹协调的优势构建空间结构;对更新地区,应梳理现有结构并进行补充和完善。

28

6.2.5应梳理与优化地区的景观风貌与空间形态,对标志性建筑与构筑物、天际线、建筑群体、街道界面等要素进行设计,延续与协调本地和周边地区的景观特色。主要内容包括:

1 提炼地区景观风貌要素;

2 组织或优化地区空间形态,布局地标、划定重要界面、确定主要城市肌理和特殊肌理类型,并给出相应的控制引导要求;

3 对建筑高度、密度、布局方式等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 4重要地段可对建筑材质、色彩、风格、屋顶样式、第五立面、街道断面、街道家具、植物种植、户外广告店招、围墙大门等给出引导性要求或设计方案。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景观风貌与空间形态的编制要求。 应结合自然环境与历史人文特征,对标志性建筑与构筑物、城市天际线、建筑群体、街道界面等要素进行设计,组织与协调标志性与背景、建筑形态、以及界面形态与形象的关系,塑造和优化景观风貌与空间形态。

主要设计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和深度由项目的规模和类型确定:

1. 基于地区景观风貌特征,梳理和提炼风貌景观要素,例如景观节点、廊道、分区等;

2. 组织或优化地区空间形态,包括布局标志性建筑及构筑物、划

29

定重要界面、确定主要城市肌理和特殊肌理类型,并提出相应的控制引导要求;

3. 基于地区景观风貌和空间形态特征,对建筑高度、密度、布局方式等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

4. 针对标志性建筑、主要节点、廊道、界面等重要地段,可对建筑立面、材质、色彩、风格、檐口样式、第五立面、街道断面、街道家具、植物种植、户外广告店招、围墙大门等给出引导性要求或详细的设计方案。

6.2.6 应构建或优化地区公共开放空间系统,支撑和完善公共活动网络,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各公共开放空间的等级、类型和位置;

2 提出主要公共开放空间规模、布局和形态的控制引导要求或设计方案。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公共开放空间的编制要求。 应结合自然环境、历史人文、公共设施等资源,构建或优化现有的公共开放空间系统,支撑并完善更大范围内的公共活动网络。

主要设计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和深度由项目特点决定:

1. 明确公共开放空间的等级(市级、区级、社区级)、类型(街

30

道、广场、公园绿地、滨水空间等)、和位置;

2. 对主要公共开放空间的规模(面积)、布局(平面形状)和形态(三维形态和景观环境)提出控制引导要求或详细设计方案。

6.2.7 应完善和细化交通设施布局和交通流线组织,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交通发展和优化策略;

2 细化道路网络,优化交通设施布局,组织各类交通流线; 3 对重要交通节点,可提出设计方案。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交通组织的编制要求。

应基于综合交通规划和上位规划,完善和细化交通设施布局和交通流线组织。主要设计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和深度由项目特点决定:

1. 明确交通发展和优化策略,例如明确路网加密策略、划定步行优先区、静态交通策略等;

2. 细化道路网络,例如确定道路网密度、轨道交通走线、交通走廊协调等;优化交通设施的布局,包括轨道交通站点、公交车站、公共停车场、落客点、卸货点、临时停车位、地下车库出入口等;合理组织各交通流线,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交通、客运、货运、到达、过境交通等。

3. 对重要交通节点,例如主要道路、立体交通、重要交叉口等,

31

可提出详细的设计方案。

6.2.8 应统筹土地利用,梳理完善功能布局和混合要求,协调地上地下空间的功能衔接关系。主要内容包括:

1 新建地区应明确土地利用、功能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2 更新地区应基于功能提升和结构优化提出完善要求和优化方案;

3 提出或细化街区或地块的功能混合类型、方式和比例,对重要节点和界面的建筑群或建筑首层,可提出详细的功能业态的混合要求或设计方案;

4 统筹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利用,协调相关专项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利用方案和功能组织关系;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功能布局的编制要求。

应统筹土地利用,梳理和完善功能布局,明确功能混合要求,协调地上地下空间的功能衔接关系,促进紧凑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主要内容包括:

1. 新建地区应明确土地利用、主导和配套功能的空间位置,并合理布局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 更新地区应以功能提升和结构优化为目标,明确居住、办公、

32

娱乐、公共服务配套等主要功能类型的完善要求和优化方案。 3. 深化功能混合,提出或细化街区地块中功能混合的类型(哪些功能可以混合)、混合方式(哪些功能在哪里可以混合)和混合比例(可以以何种比例混合)。对重要节点和界面的建筑群体或建筑首层可对功能的空间分布和业态类型提出混合要求或详细的设计方案;

4. 统筹地上与地下空间功能的组织关系,包括商业、公共通道、停车、轨道交通设施等,协调轨道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提出地下空间的利用方案和功能组织关系。

6.2.9应将环境可持续的目标、策略和技术方法应用于设计全过程,并在各系统设计中统筹考虑风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热环境、防灾抗险和生态多样性等环境和生态要素。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环境可持续设计的编制要求。 应将环境可持续的目标(例如,节能减排、海绵城市、低碳社区等)、设计策略(例如,适应性设计、绿色建筑、清洁能源等)、以及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技术和方法(例如,城市风廊、雨水花园、地源热泵等)应用于城市设计的全过程。并在空间形态、景观环境、建筑布局、交通组织等各系统设计中统筹考虑风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热环境、防灾抗险和生态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影响。

33

6.2.10 重要节点可开展详细设计方案研究;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重要节点的编制要求。

在地区城市设计中可根据项目现状、设计目标和工作侧重点确定重要节点,例如核心地块、主要界面、地标建筑、街边花园、人行天桥等,开展详细的设计方案研究。

6.2.11 应提出设计深化和建设实施的时序安排和内容,以及配套规划和政策等保障机制。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中实施策略和建议的编制要求。 实施策略包括设计深化和建设实施的时序安排和内容,以及保障建设实施的相关规划和政策等的配套机制。

6.3 成果形式

6.3.1 地区城市设计应包括设计文本、技术经济指标和以下图纸:

1 空间结构图; 2 总平面图; 4 重要节点设计图;

34

5 景观风貌系统图; 6 开放空间系统图; 7 功能布局图; 8 交通组织图。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成果的主要组成。

地区城市设计的成果主要包括设计文本、技术经济指标和相关图纸。设计图纸可根据设计对象、范围和实际需求进行确定。但至少应包括所列出的8张图纸。

6.3.4 地区城市设计的相关图纸比例应与设计对象规模相适应。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成果的图纸比例。

6.3.5 地区城市设计可通过效果图、三维动画和模型等方式展示设计成果。 【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了地区城市设计成果的展示形式。

35

3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