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方:洪湖市博世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 魏巨成 (以下简称甲方) 参股方:洪湖市滨湖办事处新旗卫生院 周 毅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博世嘉汽车维修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嘉)股东,持有博世嘉股本20%,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持有博世嘉股本20%的基础上购买甲方股本金5万元人民币,现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仍是博世嘉股东,甲方是甲、乙双方在博世嘉的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参与博世嘉的经营和管理。
2、乙方不参与博世嘉经营管理,只是甲方在博世嘉股份基础上的隐形股东。 3、甲、乙双方共同持有博世嘉20%的股份比例,甲方占16%,乙方占4%。 4、博世嘉每年年终经财务核算后,实行的税后利润,必须按投资比例分红,如出现亏损,也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实行比例分摊亏损。甲方应按博世嘉利润或亏损分配明细通知单再次与乙方进行利润和亏损分配,及时与乙方兑现。
5、乙方出资5万元,由甲方出据(收条),作为乙方的出资凭证,从出资之日起,计算投资日期,按实际投资的占比和时效计算盈亏。
6、本参股投资是经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解除,确因特殊情况或一方违反本协议必须遵守的规定,必须解除协议,可提前一个月或两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
7、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查,另一份交博世嘉公司备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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