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电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保证电气设备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 第三条 职责
(一)工程部门强电专业主管负责制定电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组织开展维护保养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工程部门强电专业人员负责实施电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电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专业仪器、工具对电气设备设施,包括高低压柜、变压器、电动机、接触器、电力线路、断路器、发电机组、电梯、转门等进行的维修保养。
第二章 电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
第五条 电气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内容:包括紧固、检测、清扫、整理电气设备设施。
第六条 维护保养周期
电气设备设施应至少每半年进行 1 次维修保养,照明事故箱每半年切换 1 次双路互投开关。电气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工作应在雷雨季节和高峰负荷前进行。
第七条 维护保养作业影响客户时,应提前 2 天填写《工作联系单》,由客服部门向客户进行解释。
第八条 根据不同的危险程度,分为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工作三类。需停电作业时应填写
《停电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 工程部门强电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时,应遵守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明确具体工作内容、程序安排、技术要求。
(一)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等。
(二)安全组织措施:填写《变配电室工作票》和《变配电室倒闸操作票》,执行工作查活及交底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和转移、终结送电制度。
(三)对二次回路只允许更换保险,不得进行维修,不得整定继电保护装置.
(四)工作结束后清理现场,检查安全后送电,将具体情况填入《变配电室交接班记录表》。
第十条 维修保养后,填写《强电专业维修保养记录表》以及相关设备档案卡和设备维保单。
第十一条
防雷系统检测应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进行,由所
在地区防雷装置安全监测站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存档。
第十二条
旋转门维护保养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每月进行 1 次
保养,出具维护保养报告存档。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维护保养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每月空载试
运行 1 次,每年带负荷运行 2 次,出具试运行报告存档;蓄电池每年活化 2 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委托专业电梯公司进行,每月 2 次,电梯公司提供北京市电梯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章 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相关文件 相关记录
(一)《工作联系单》 (二)《变配电室工作票》 (三)《变配电室倒闸操作票》 (四)《变配电室交接班记录表》 (五)《强电专业维修保养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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