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宜府字[2013]32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0 【实施日期】2013.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宜府字〔201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2年,全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通过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得到落实,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显著提升,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较好地保持了火灾形势的平稳态势,涌现了一大批关心和支持消防工作、认真履行消防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进我市消防事业的新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1 / 3
一、先进县(市、区)(6个)
丰城市人民政府 袁州区人民政府 樟树市人民政府 高安市人民政府 奉新县人民政府 宜丰县人民政府
二、先进乡镇、街办(16个) 袁州区西村镇人民政府 袁州区三阳镇人民政府 樟树市临江镇人民政府 樟树市永泰镇人民政府 丰城市洛市镇人民政府 丰城市梅林镇人民政府 丰城市小港镇人民政府 靖安县双溪镇人民政府 奉新县冯川镇人民政府 高安市蓝坊镇人民政府 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 上高县敖阳街道办事处 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 铜鼓县永宁镇人民政府
宜春经济开发区金园街道办事处 2 / 3
明月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温汤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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