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的平安生产治理水平,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平安,依据《X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和销售、储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3 职责
3.1 生产技术部主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3.2采购部、销售部主管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和销售、储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过程的平安工作;
3.2 环安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归口平安治理。 3.3 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购置过程的平安治理;
3.4 销售部负责建立公司进出厂的危险化学品台账和公司级库房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过程平安治理;
3.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平安治理。
3.6 各运输公司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平安治理。 3.7 保安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厂的治理。
4 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损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含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X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依据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22版》。
剧毒化学品:指少数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峻中毒的物质。剧毒物品动物试验中,经口服半数致死量LD50≤50 mg/kg的固体、液体,经皮肤接触半数致死量LC≤2mg/l的固体或液体,以及吸入的半数致死浓度符合下述标准液体或气体: V≥LC 和 LC≤300 ml/m3
剧毒化学品的判定依据为《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剧毒化学品目录2022版》。 5 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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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和销售
5.1.1 危险化学品的购销人员应经过公司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5.1.2 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置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不得购置无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1.3 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平安标签。
5.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5.2.1储存方法和设施的平安要求
5.2.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剧毒化学品以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剧毒化学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并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施。
5.2.1.2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平安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平安要求。储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2.1.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平安、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检测。
5.2.1.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2.1.5必须采暖的库房,应当采纳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 。不得采纳蒸汽采暖或机械采暖。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m2, 垛间距不小于 lm, 垛与堵间距不小于 0.5m, 垛与柱间距不小于 0.3m, 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2m 。
5.2.1.6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园地电力装置设计标准》的要求。
5.2.1.7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最大同意占地面积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第 4.2.1 条的要求;库房相互之间及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 4.3.1 条和第 4.3 条的规定;库房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 4.8.3 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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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于冲洗的非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预防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纳不发火花的地面。
5.2.1.9 依据《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第 17 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价。
5.2.2 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5.2.3 储存单位人员的平安要求
5.2.3.1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5.2.3.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治理,治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前方可任职。
5.2.3.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设有专职或X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治理和监测工作。
5.2.3.4 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觉察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5.2.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a.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预防日光曝晒,严经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纳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c.内容物互为禁忌物的钢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库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储存的钢瓶应直立放置齐整,最好用柜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5.2.5 易燃液体储存
a.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闪点低于 23 ℃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 30 ℃,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 ( 如苯、醇、汽油等 ) 一般可用储罐存放,机械设施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 35℃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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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专库专储,一般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 5.2.6 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此类物品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枯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马上采取措施。
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性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及同车、同船运输。 5.2.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储存
氧化剂应储存于清洁、阴凉、通风、枯燥的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预防日光曝晒,照明设施要防爆。
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预防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复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合储存。
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依据其性质及消防方法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存放以及分类运输。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无机氧化剂共储混运;亚硝酸盐类、亚氯酸盐类,次亚氯酸盐类均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储混运;过氧化物则应专库存放,专车运输。
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清洗。严防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5.2.8 有X储存
有X必须储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 严禁将有X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混储混运。
有X一般不得和其他种类的物品 ( 包含非危险品 ) 共同储运,特别是与酸类及氧化剂应严格分开。
储存有X,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储存。
剧X应严格按“五双〞治理制度执行 ( 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 ) 。 应注意依据有X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5.2.9 腐蚀品储存
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依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的库房。 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5.3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
5.3.1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平安检查。 5.3.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含 数量、包装和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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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标志。经核对前方可出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3.3 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地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5.3.4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3.5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依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3.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5.3.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5.4.1 装卸前
5.4.1.1 装卸应符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5.4.1.2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5.4.1.3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5.4.1.4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4.1.5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4.1.6 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5.4.1.7 车厢必须平坦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5.4.2 装卸过程中 5.4.2.1 根本要求
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平安规定驶入作业区。
车辆停靠装车平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车平台之间要留有平安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并不准堵塞平安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预防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密封,防泄漏等平安措施及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平安因素进行检查。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假设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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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平安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作业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车辆、货物不符合平安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装卸操作时应依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依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慎重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同时,必须做到:
① 堆码齐整,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② 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同意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③ 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局部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④ 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车厢前半局部苫布需压在后半局部苫布上。
⑤ 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预防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⑥ 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预防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5.4.2.3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装卸 车厢内不得沾有油脂污染物及强酸残留物。
装车时要旋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预防撞坏。车下人员须待车上人员将瓶放妥后,才能继续往车上装瓶。在同一车厢不准有二人单独往车上装瓶。除同意竖装的气瓶〔如民用液化石油气等〕外,车上气瓶不得超过车厢拦板高度。
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必须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装卸操作时,不要把阀门对准人身,注意预防气瓶平安帽脱落,气瓶应竖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竖放时必须稳妥。 5.4.2.5遇湿易燃物品装卸
对简单升华,挥发出易燃、有害或刺激气体的货物,装卸时,应注意现场通风良好,预防中毒和易燃爆炸。
装卸碳化钙〔电石〕时,应问清包装内有无充填保护气体,如未充填的,在装卸前应侧身轻轻地拧开通气孔放气,预防爆炸、冲击伤人。
雨雪天装卸遇湿易燃物品时,不具备防雨雪的条件,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5.4.2.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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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车前,车厢、机械、工具设备及操作园地,不得沾有酸类、煤炭、砂糖、面粉、油脂、磷、硫或其它松软、粉状等X质。
假设货物外包装为金属容器,装车时应单层摆放,需多层装载时,应采纳适宜的衬垫。 对添加稳定剂和需操作温度的烈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作业时应认真检查包装,紧密注意包装有无渗漏及变形〔如鼓桶〕情况,觉察异常应拒绝装运。
装卸时发生发生包装破损,撒漏物不得装入原包装内,必须另行处理。操作时,不得踩踏、辗压散漏物。 5.4.2.7 有X装卸
对刚开启的库门、集装箱、封闭式车厢要先通风,装卸时应站立上风处。必须时戴好防毒面具、护目镜。
装卸时要预防包装破漏,沾染人体或污染其它货物。工作服沾染易经皮肤汲取的有X应及时更换。不得在有X包装件上坐卧休息。
作业人员皮肤破伤者不能装卸毒害品。工间或工后,手、脸未经清洗干净,不得饮水、吸烟、进食。
对刺激性较强和散发异臭的毒害品,装卸人员应采取轮班作业。在夏季高温期,尽量安排在早晚气温较低时作业。
忌水的毒害品〔如磷化铝、磷化锌等〕,应预防受潮。
有X严禁与食用、药用及生活用品等同车拼装。装运后的车辆及工具要严格清洗消毒,未经平安治理人员检验批准,不得装运食用、药用及生活等用品; 5.4.2.8 腐蚀品装卸要求
装运腐蚀物品的车厢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剂、易燃物品。
对易碎容器的包装件,严防木质包装件底脱落,装卸时不得肩扛、背负。没有封盖的包装,不准堆码。
5.4.2.9 罐〔槽〕车装卸
5.4.2.9.1 罐〔槽〕车散装液体装卸
5.4.2.9.1.1 装卸前应对罐〔槽〕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罐〔槽〕体无渗漏现象;
罐〔槽〕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 阀门必须关紧;
罐〔槽〕体与车身必须紧固,罐〔槽〕盖必须严密; 卸料导管必须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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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易燃易爆的货物,导除静电装置必须良好;
罐〔槽〕改装其它液体,必须经过清洗和平安环保处理,经检查合格前方可使用。其污水应于指定地点排放。
5.4.2.9.1.2 装卸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紧密注视进料情况,预防货物溢出。 5.4.2.9.1.3 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后,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位。装货后关紧罐〔槽〕进出口盖,严禁超载。
5.4.2.9.1.4 卸货时,贮罐〔槽〕所标货名应与所卸货物相符,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紧固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处,阀门要逐渐开启。
5.4.2.9.1.5 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位。卸货时罐〔槽〕内货物必须卸净,然后关紧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5.4.2.9.2 罐〔槽〕车液化气体装卸
5.4.2.9.2.1 灌装前,必须对罐〔槽〕阀门和附件〔平安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以及冷却、喷淋装置的灵敏度、可靠性进行检查,并确认罐〔槽〕体内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者经化验含氧不超过2%时方可充灌。
5.4.2.9.2.2 车辆进入贮罐区前,须停车提起导除静电装置,进入充灌车位时再按好导除静电装置。
5.4.2.9.2.3 严格操作灌装规定定量,做好灌装量复核、记录,严禁超量、超温、超压,其装卸作业顺序如下:
到指定地点开启排放阀,翻开30%~50%左右,放掉残留气体保持罐〔槽〕内压力低于罐〔槽〕车压力1~1.5kPa;
开球部的快换接头盖,并关闭排放阀;
接通罐〔槽〕车与装卸液料管线之间的装卸软管; 渐渐开启罐〔槽〕车的紧急迫断阀;
观察各零部件和仪表压力、温度、液位指示均正常,再渐渐地按顺时针方向开启气相阀和液相阀,并注意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数据变化情况;
要认真检查设施运转是否正常,并按时加润滑油,觉察异常应马上停泵; 装卸作业完毕,先关闭球阀,再关闭紧急迫断阀;
翻开排气阀,排出残留气体,拆下装卸软管,盖上接头盖,关闭排空阀。
5.4.2.9.2.4 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灌装,操作人员应马上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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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平安; 平安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平安运输的; 雷击、暴风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
5.4.2.9.2.5 禁止采纳蒸汽直接灌入罐〔槽〕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槽〕体的方法卸余液。卸液后,罐〔槽〕内必须有规定的余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4.2.9.2.6 运输途中应严密注视车内压力表的工作情况,觉察异常,应马上停车检查,排解故障后,继续运行。 5.5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5.5.1. 资质认定
5.5.1.1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治理规定》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有能保证平安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
具有 10 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5 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治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治理人员。
具有较为完善的平安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施保养维修和平安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治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治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治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5.5.1.2. 申请与审批程序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运政治理机关审验 ;
依据审验结果,由交通运政治理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事先向当地交通运政治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政治理机关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对于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须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治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 ( 剧毒化学品除外 ) 单位运营资格,由X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 5.5.1.3.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门核发 )的条件 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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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有经过消防平安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5.5.1.4.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平安知识,了解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 ( 船员经海事治理机构考核合格 ), 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治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5.2 危险化学品运输平安要求 5.5.2.1托运要求
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托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一般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一般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一般物品邮寄。
5.5.2.2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
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X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剧X和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平X督治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治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5.5.2.3 运输工具的要求
车辆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治理部门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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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设施的规定。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槽罐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三轮机动 车、全挂汽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品、有机过氧化品、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他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应有防火平安措施。 槽罐及其他容器。运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 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 《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密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 ( 洒 ) 漏;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应适宜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依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平安装置; 槽罐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5.2.4 行车路线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地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地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X门汇报,由X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X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地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X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X门汇报。 5.6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
5.6.1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治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危险学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合格,取证前方可上岗。
5.6.2 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即主体工程与相应的平安卫生设施、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平安标准化要求:企业应对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平安条件验收和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治理。
5.6.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工艺操作规程、平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设施的治理、装置的开停车、检维修应严格按相应的治理制度和规程进行治理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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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5.7.1贮存、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其职业平安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7.2环安科负责把公司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5.7.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搜集,送往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5.7.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地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7.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平安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5.7.6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预防污染环境的措施。
5.7.7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园地、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5.7.8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纳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危险物质,必须按本制度进行检修清洗、置换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前方可上交。
5.7.9剧X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治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交物资回收部门,由专人负责治理。
5.7.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园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排解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5.7.11转移危险废弃物,由环安科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弃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汇报。
5.7.12环安科负责制订在搜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5.7.13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废弃物严峻污染环境时,环安科必须马上采取措施排解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总经理和当地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汇报。
5.7.14一旦出现问题,执行《应急打算及响应操作程序》。 6 相关/支持文件
6.1 《剧毒化学品目录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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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资料
6.2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BJ16 6.3 《危险化学品名录2022版》 6.4《剧毒物品品名表》 GA58-93
6.5《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 X2022]第344X 6.6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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