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化工部 颁布日期1997.03.10 实施日期1997.0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现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含外方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个体工商户均应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 监控化学品是指其纯品和含有不同含量的工业品 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技术是指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
监控化学品的专用设备是指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生产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设备以及凡与监控化学品接触到的设备和含高镍合金或其它特种耐腐蚀材料所制成的设备
第二章 监控化学品生产的特别许可办法
第五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实行生产定点特别许可办法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监控化学品
第六条 属于生产特别许可管理范围的监控化学品且同时又是国家有关部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企业应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依据本细则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七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得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第八条 申请生产特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二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地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
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四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五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七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八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九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十一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第九条 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申报考核程序
一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各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要求部分进行考核
三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及时组织审核
四经审核凡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各项条件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五经审核不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条件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以在个月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资格 第十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标记和编号统一规定为 其中代表产品分类号 代表发证产品序号 代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采取分期分批发证的办法有效期为五年具体发证产品和时间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将对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 已取得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收回或取消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一经复查或抽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 三三废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将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五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生产该产品的 六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
第十四条 被收回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发证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复查不合格的注销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并停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 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收费办法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章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第十七条 进出口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业务由被指定单位经营未被指定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
第十八条 被指定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须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下列文件以备查验
一被指定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 二被指定单位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
三被指定单位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的复印件如发生变
更须及时申报
第十九条 进口审批程序
一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被指定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有效进口合同原件
二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需进口的申请报告其中包括化学品名称数量最终用途及保证不转口等内容以及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被指定单位进口申请报告
四上批同类产品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进口的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条 出口审批程序
一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由被指定单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被指定单位出口的监控化学品必须来自生产企业自产产品 三被指定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有效出口合同原件
二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注明所需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
四国外客户资料客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五被指定单位出口申请报告
六上批同类产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复印件并退回因故未能出口的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 被指定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进出口实际执行情况被指定单位每批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报关单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被指定单位和有关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根据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章 监控化学品的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监控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二十六条 监控化学品的安全和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化学工业部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七条 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其他各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比人使用的五双制度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同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订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在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监控化学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禁止任何非指定单位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四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每隔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指定单位复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 申请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三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权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营产品只能出售给持有国家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购买或使用文件的单位不得售给未经批准的非经营单位及以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必须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销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
第三十五条 经营单位不准收购和销售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批准的企业生产出的监控化学品
第三十六条 需要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五并按条例规定持国家或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同指定的生产单位签定合同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申请目的和用途使用不得转售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控化学品的申报统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第二条所列的单位均应填报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必须按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实验合成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统计表要求直接向批准单位报送有关文件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外全国的数据统计实行区域管理逐级上报汇总的原则
生产消耗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生产第三类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区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数据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地市汇总核实所有填报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或直接由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汇总核实所有填报数据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汇总本地区数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
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均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的填报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和单位联合企业总公司的二级单位分公司分厂联营厂等应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申报程序向所在地区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以避免漏报重报
第四十一条 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含实验设施必须在试运转前天按统计表要求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统计表中有关内容
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应在试运转前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申报程序申报统计表中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凡储存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第三十九条申报程序每半年报告一次监控化学品的来源数量报告期消耗量及结余库存量
凡经营储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第三十九条申报程序每半年报告一次监控化学品的来源数量销售量消耗量及结余库存量
第四十三条 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第二类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进出口单位负责统计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报送此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或出口统计表
第四十四条 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及其参与数据收集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工作人员均应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按监控化学品资料和数据的密级采取妥善的保密措施并为填报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机密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有权公布全国监控化学品的部分资料和数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五条 全国监控化学品数据收集网络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数据报表数据软光盘计算机通信文件传送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介质任何方式的监控化学品数据都必须集中传递到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设备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收窃取和破坏
数据收集网络的接收端和发送端都必须配备专门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并设专人管理凡储存监控化学品数据的计算机不允许与国际交互网络及国内非禁化武数据网络联机
第六章 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接受现场监督检查的企业和单位包括
一经国务院指定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一小规模设施及为防护目的之外使用消耗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二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三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四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五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六涉嫌进行违反条例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
二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 三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帐目及最终用户
第四十八条 国家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随时对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中所列的检查内容对其进行部分或全部现场监督检查任何被查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或妨碍这种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被查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接待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拒绝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范围包括 一运送或储存原料化学品反应物的区域
二在反应物加进反应器之前对反应物进行处理的区域
三上述第一二款中所指区域到反应器之间的进料线以及任何有关的阀门流量计等 四反应器及其辅助设备的外部
五从反应器通向长期或短期储存地点或通向对宣布的监控化学品做进一步加工设备的运输线
六与第一至五款所指任何项目有关的监控设备 七处理废物和废水的设备和区域
八处理不符合规格的化学品的设备和区域
九必要时可对上述第一至八款所列区域进行取样分析
第五十一条 接受现场监督检查设施的单位应向检查人员提供下述文件 一可显示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单位地理位置的区域地图
二可显示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单位的监控化学品车间原料预处理区产品加工区储物区三废处理区中心实验室等需接受视察地点的厂区平面图
三可显示被监督检查车间生产设备相对位置物料管线对监控化学品进行采样的采样口的车间平面布置图
四可简略说明被监督检查车间的监控化学品生产途径的工艺流程图
五自接受监督检查之日前溯三年中被监督检查车间生产监控化学品的每年产量或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加工消耗量或如有对监控化学品的直接出口的出口量以及对监控化学品生产或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加工消耗的日生产记录领料记录储存记录发货包括出口记录废物处理记录等
第五十二条 任何现场监督检查的进行均不应被扩大到如下数据和文件 一财务数据和文件
二除化学工业部颁布的监控化学品名录附表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外的其
它产品销售及市场数据和文件 三产品价格数据 四个人档案和数据 五科研数据和研究报告 六专利数据和文件
七为履行环境保护或职业劳动保护所保存的数据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当我国政府正式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且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国际上正式生效之后我国将正式履行其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且将接受禁止化武器公约组织派遣的国际视察组对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监控化学品的国际视察将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带领国际视察组抵达被国际公约组织指定的视察现场进行其视察程序将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核查附件的规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对所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执法人员必须出具授权证书并使用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
印制的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八条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
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
逾期不改的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处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第五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并处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处违法经营额倍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按违反监控化学品经营的有关规定除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外处罚款万元非法进出口除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是外处罚款万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被指定的进出口企业不按程序办理手续以虚假合同政府保函骗取进出口批文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受理该指定企业进出口申请至个月
第六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万元以下罚款拒报有关资料数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万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务例的有关规定提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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