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术语及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2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职责与权限
(1)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储存的部门必须组织编制危险
化学品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2) 公司设立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咨询固定服务电话XXXX-XXXXXXXX。
(3) 物资供应科负责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
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 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
培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3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生产、使用安全
(1) 各使用科室、车间及物资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在安全
环保科备案。
(2) 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对其涉及的危险化
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3) 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
施、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
(4) 各车间根据作业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
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应当对设置的通信、报警
装置进行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6)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应当在安全设施、设备
和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上设置明显标志,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巡查。
(7)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
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储存保管安全
(1)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出入库核查、登记,并每月
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 危险化学品应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由专人负
责管理;
(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4)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
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5)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
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
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参照《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规定》GB50068-2001)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7)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
库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规定。
(8)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
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9)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
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0)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
其他物品共存。
(1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
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不得超装。
(12)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
警、灭火装置,贮存有毒物品区域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八条 装卸、运输安全
(1) 各车间应执行安全检查表,对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车辆
进行安全检查。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进入可燃固体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安装有防止火花飞出的安全装置。
(2) 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
位装置,涉及危化品运输的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进入厂区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
(3)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
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4) 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
物包装标志》GB190-2009的规定。
(5)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操作规程中的规
定值。
(6)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
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7)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
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 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
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9)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10)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
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11)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第九条 报废与销毁
(1) 中化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危险化
学品应及时通过物资科经公安部门容许后进行合理处理,并报安全环保科。
(2) 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
时,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后方可进行处理。
(3)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4)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5) 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
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第十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品
的检查和巡查。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工作。
(三)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四)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消防设施定期检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进行随时监控、定期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确保自然因素对重大危险源无毁灭性的破环、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具等。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 检查与考核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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