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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安全管理考评制度

2021-09-10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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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安全管理

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优化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选择,保证分包工程安全、顺利的按照总包方计划施工,特制订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安全管理考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所有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

第三条 项目招用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时,必须上报公司,并经公司安全部或项目安全部审查其单位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严禁录用。

第四条 项目部在选用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司选用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有关规定,安全管理能力强的单位优先选用。

第五条 项目应在满足法定要求的前提下,与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责任。

第六条 新进入施工场区的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签订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经过入场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精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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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设特种作业内容的,必须提供相应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项目安全部长(或安全员)审核并负责登记造册并保留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备检查,凡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否则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进行处罚。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管理办法,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协管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

第九条 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的特种设备、中小型机械、用电机具、各类手持电动机具、照明设施(现场禁止使用简易碘钨灯)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并出示相关的合格证书,且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第十条 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认真开展班前安全交底活动、做好巡回检查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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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项目各项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各规章制度),配合项目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对检查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占道(跨线)作业、高空作业、吊装作业、交叉作业时做好相应的警示工作,并布置好隔离区域,控制人员进出,施工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作,按“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要求接电,非持证电工人员不得进行接电操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为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发现隐患及时制止消除。

第十五条 各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必须积极参加各项应急、抢险、救援活动,并提供相应的物资和人员。

第十六条 项目部按每季度末和工程竣工分别对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以考核表的形式对项目各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进行考核(具体内容详见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安全管理考评办法),并填写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考核汇总表。公司可根据各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考核结果作为以后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使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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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根据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考核结果,结合《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给予相应的奖罚。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要约见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应给予清退。

第十九条 被清退的专业分包(劳务合作)单位,各项目原则上不再推荐使用。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项目安全部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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