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栏目关注:什么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什么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导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那么只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构成本罪吗?要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呢?本文就此为您解答。
一、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原料和成品,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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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标准”是指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卫生指标,一般指食品中含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量。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还必须符合特定的营养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地方卫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凡是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是合格产品,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有可能构成本罪。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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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凡是生产、销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即要以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也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结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所引的暴发性中毒,常常表现为头晕、呕吐、恶心等;严重食物中毒,则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发生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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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构成其罪,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根据该条规定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3、主体要件——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
同时,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
(二)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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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应不构成犯罪,属一般违法行为。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根据本节之规定,行为人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按处罚重的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有如下不同: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后者的范围比较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构成,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3、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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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在主观上处于明知状态。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以上便是关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判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您遇到了此类问题,可以通过本文进行简单的了解,有必要时最好是请个相关的专业律师帮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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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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