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综治办发[2012]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19 【实施日期】2012.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
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综治办发〔2012〕8号)
各市综治办、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
2011年7月,省综治办、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各部门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有的监所信息核查沟通不到位,有的监所衔接比例相对较低,有的安置帮教组织派员衔接不及时等。针对这些问题,省综治办和省司法厅共同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 1 / 3
实。
辽宁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司法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辽宁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24号)和辽宁省综治办、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确定专管科室,安排专门人员,提供专门设备,保证本监所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顺利实施。要建立服刑在教人员信息录入核查常态工作机制,保证随时录入场所内服刑在教人员变更信息。对新入监入所人员必须在进入监所后一个月内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到信息系统平台,提供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核查,并随时跟踪核查情况。
第二条 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基层司法所信息核查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确保信息核查的准确率。各司法所要有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工作,每天必须登录信息平台查看信息变更情况,在接到新的核查委托后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过 2 / 3
系统平台进行反馈。对人户分离、信息不准等情况不要轻易点击核查失败,要尽最大可
能将信息核查清楚。
第三条 对于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核查,发现姓名、身份、户籍(住所)不准确的“三假”服刑在教人员,监所要用发函、外调等方式向侦查和审判机关进行核查,并在监所内通过侦查、讯问、了解接见对象等方式,查清其真实信息。
第四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通过核查仍不能明确身份的服刑在教人员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在场所内开展“说明真实身份专项活动”,务必在服刑在教期间查明真实姓名、户籍地、居住地、直系亲属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建立出监出所教育监区、大队(小组),确定教育期限,在服刑在教人员释解前进行集中教育,对其正面引导,告知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以及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使他们做好回归社会的各方面准备。同时也要防止误导
3 / 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