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
作者:王绎闻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5期
摘要:以一起典型的夫妻婚内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具体案情进行剖析,指明法官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裁判思路与裁判要旨,由此找出案件的主要争点展开下文的讨论。首先从现行法上夫妻共同侵权的条文入手,探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侵权法》做了哪些规定,指出调整夫妻婚内侵权问题的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接着进行学理上的讨论,对夫妻婚内侵权的类型做出界分并适用不同法律。最后就如何解决现行法上夫妻婚内侵权制度的困境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离婚损害赔偿;夫妻特殊身份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5.062 1案情概况与判决要旨 1.1事实概要
蒋梅芬与黄颂华夫妻两人开车回家探亲途中因争执闹离婚,蒋梅芬驾驶车辆由惠州往深圳方向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车车头碰撞公路右侧护栏造成黄颂华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对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蒋梅芬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颂华被送往医院治疗,《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因事故共产生各项费用数万元。后两人离婚,在离婚诉讼同时一审原告黄颂华主张蒋梅芬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被告蒋梅芬则以涉案事故发生时双方为夫妻关系为由,主张夫妻间过失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等。 1.2判决要旨 1.2.1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黄颂华对蒋梅芬的起诉虽然是侵权之诉,但因黄颂华与蒋梅芬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两人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共有,没有个人财产,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应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排除了因过失认定侵权责任的条件,认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侵权责任。涉案事故虽造成黄颂华受伤致残及车辆损坏等后果,但蒋梅芬的驾驶行为并没有明显违章,不能据此认定蒋梅芬在主观上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蒋梅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黄颂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1.2.2二审判决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一般侵权,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黄颂华为乘客而蒋梅芬为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黄颂华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主张蒋梅芬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蒋梅芬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1.2.3再审判决
再审判决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再审法官认为本案是黄颂华在离婚同时提出的,与离婚密切相关,应定性为夫妻间一般侵权;类推适用《婚姻法》第46条关于夫妻间特殊侵权的相关条件,应该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法官认为二审中将纠纷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适用民法通则,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夫妻婚内侵权责任应不同于一般侵权规则,认定侵权责任的条件仅限于重大过失和故意,本案中夫妻之间交通事故属于过失侵权,只是伦理问题,不存在赔偿问题。对于过失造成夫妻之间损害的赔偿案件没有先例,夫妻发生交通事故不构成侵权的则有案例。此外,假如黄颂华主张的侵权成立,此次交通事故系家庭行为,需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支付,因此判定赔偿并无实际意义。 2案例评析
三次判决中,一审认为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不应适用于一般的侵权原则,否定了黄颂华的诉讼请求;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于一般的侵权原则,判决蒋梅芬向黄颂华支付相关赔偿;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同样认为该案件不应适用于一般的侵权原则。
本案三次审判主要针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本案的案由是离婚纠纷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黄颂华主张构成侵权的时间看,是在离婚诉讼同时一审原告黄颂华主张蒋梅芬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然而,黄颂华系以蒋梅芬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其构成侵权为由,要求蒋梅芬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么究竟如何定性案由?(2)夫妻间一般侵权是否应适用于一般的侵权原则: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但涉及夫妻间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间侵权纠纷应使用何种法律存在争议。 3我国法上的夫妻婚内侵权制度 3.1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没有针对夫妻婚内侵权制度作出专门的规定,具体规定散见于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由于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具有较强的伦理属性,使得法律对夫妻侵权责任的规制更加侧重于民事责任的架构,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对夫妻侵权的规制却更借助于刑事和行政制裁。如《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规定和第四十五条关于重婚的规制,仅规定了详细的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救济,却遗漏了对当事人更有意义的民事方面的救济途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因夫妻一方重婚、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方式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成果之一,对实践中的夫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其构成要件是: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损害和精神损害。
如果夫妻婚内侵权的情形不在第四十六条提到的四种情形内,那么该如何进行规制呢?一般法是调整所有民事主体关系的,特殊法调整的是存在特殊关系的。在适用法律时,如果特殊法有规定,优先适用特殊法;但是如果特殊法没有规定,就适用一般法。应当明确的是,夫妻侵权责任也是一种侵权责任,如果《婚姻法》中有特殊规定,就应当适用《婚姻法》中的规定,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则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适用一般的侵权规则。如果按照这种思路,那么本案中蒋梅芬当然应该依据《侵权法》第6条第1款的过错侵权责任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常将夫妻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认为“夫妻之间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和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区别,但夫妻正常的共同生活中过失侵权的解决通常都是由伦理关系处理,不存在赔偿问题。”婚内侵权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这种过错应以故意为限。 3.2学理讨论
下面我们从基本的学理出发,来进一步探讨夫妻婚内侵权制度。首先对夫妻婚内共同侵权做一个分类。根据我国目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可以将婚内侵权纠纷按客体的性质分为:(1)婚内人身侵权纠纷;(2)婚内财产侵权纠纷。前者可以进一步分为:①侵害一般人身权的夫妻间侵权纠纷;②侵害夫妻特殊身份权的侵权纠纷,有的也称作侵害配偶权的婚内侵权纠纷。这里我们重点讨论的是侵权人身权的纠纷。
从理论上来讲,侵害一般人身权的侵权纠纷就如同普通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一样,在性质上完全可以视为一般的侵权纠纷处理。侵害夫妻间特殊身份权的侵权纠纷则是指一般人之间不会造成的,对由于夫妻婚姻关系形成的特殊权利的侵犯,我国《婚姻法》中虽然没有使用配偶权的概念,但是在具体法条中还是有与配偶权的内容相类似的规定,因此这类侵权也主要应由《婚姻法》来调整。
但是学理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冲突在这两类侵权中都有体现。侵害一般人身权的制度弊端在于,法律没有单独规定一般性的规则,因此应适用一般法《侵权责任法》,但法官从伦理和共同财产的角度否定了一般侵权规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排除因过失侵权的情形)。侵害夫妻特殊身份权的制度的弊端在于,《婚姻法》第46条作了规定,但是范围和适用都过于狭窄:(1)只规定了四种情形,范围苛刻。现实中对夫妻中一方的侵权行为在样式上表现为多样化,因此若不扩大夫妻间侵权责任保护的权益的范围,单单靠这四种情况无法应对实际情况;(2)要求这种侵权行为导致了离婚,并且请求赔偿的人须无过错,使用条件苛刻;夫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双方只有在同意离婚,并且法院准许离婚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也就是说获得损害赔偿必须先以婚姻关系的终止为代价,这导致很多在婚姻关系中心胸更加宽阔,或者说更为家庭着想的人往往不敢维权;同时要求请求赔偿的人无过错,这在现实中过于苛刻。 4夫妻婚内侵权制度的完善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我国目前的夫妻婚内侵权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保障受侵害一方的人身权益。人身权根本上来讲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中规定有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宪法》第十三条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三十七条对人身自由保护;三十八条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第四十九条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等特殊关系和弱势群体的保护。从中可以看出当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应该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健全修改关于夫妻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利于贯彻落实《宪法》的宗旨。具体来讲,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4.1对于侵害一般人身权的夫妻侵权,应适用于一般侵权规则
夫妻间关系具有特殊性:伦理共同体与财产共有。伦理共同体指夫妻间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应和谐互助,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财产共有指赔偿需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导致赔偿没有意义,好比将钱从左边的口袋放到右边的口袋。因此,法律实践中,若适用于一般侵权规则,则由于夫妻身份的伦理性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法官往往会排除过失侵权,只在重大过失和故意时才认定侵权责任,即否定了一般侵权规则的适用。但是这种排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且会导致受侵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周延的保护,因此应当明确,侵害一般人身权益的夫妻间婚内侵权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
4.2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程序障碍较大,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离婚赔偿损害制度,扩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首先,请求主体不能完全拘泥于“无过错方”,而要参照法理价值和婚姻法,民法的立法原理,只要遭受侵权行为,无论有无过错和过错大小均有权提起诉讼。不能因为自己犯了错误或实施了对配偶的侵权行为,就得忍受他人的错误;法律可以针对具体案件采用区别过错和过错相抵的原则对双方都加以清算。
其次,应结合实践扩充具体情形,不应只限于所列四种情形。 5结语
回到本文开始的案情,笔者认为二审的裁判并无不妥,对于夫妻婚内侵权中一般人身权的纠纷就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规则,而一审和再审的裁判有待商榷。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本案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由于现行法律对夫妻婚内侵权相关规定的缺失和不完善,加之随时代发展夫妻婚内侵权在样式上表现为多样化,所以应该在健全关于夫妻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定,以起到更好维护受害人权益,维护婚姻的稳定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卫国.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C].2011.
[2]刘晓婷.婚内侵权之法律问题研究[J].人民论坛,2010,(1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