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根据《消防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4部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JT/T 1180.4-2018)第6.7.2.3条规定,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场地的火灾隐患整改的相关规定。 三、职责
1、安全科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2、隐患责任部门为火灾隐患责任整改的责任部门。
3、安全科科长和安全管理员为火灾隐患整改验收效果评价的责任人。
四、程序或要求
1、对公司各区域、各办公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对下列产生火灾隐患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在办公场所和通道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节假日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8)办公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由责任部门及人员及时予以消除。
9)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将火灾隐患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提整改方案。
10)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一切活动。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时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11)对“日、周、月”隐患排查存在的隐患,应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
12)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书面报消防机构。
13)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备份存档。
1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由隐患排查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科或安全管理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4、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安全科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隐患排查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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