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明施工规范
一、施工工地边界设置
(一)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以不妨碍交通和人、车通行为原则,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必须保持围护设施完好、整洁,必须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污损围护。
2、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凡在人流密集、繁华商业街施工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封闭。
(2)施工工期大于30d的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封闭。
(3)交通半开放的占路施工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当设置围挡封闭。
(4)施工工期小于30d的道路管线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当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封闭。
(5)其他建(构)筑物清洗、涂刷,道路养护、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等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当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封闭。
3、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出入门,出入门宜设置门禁设施。
4、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替代可移动式出入门。
(二)围挡
1、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m,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小于2.5m。
2、拆除工程应在其拆除区域的外围边界设置封闭围挡,围挡高度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体建(构)筑物拆除的,应在其单体建(构)筑物的外围设置封闭围挡。
(2)市区拆迁基地的拆除工程,应根据动迁进度和拆除施工相关规范、规定,具备设置围挡封闭条件的,应在其外围设置封闭围挡;凡实施作业的区域应设立封闭围挡。
(3)郊区的城镇区域、商业繁华区域、人口密集区域的拆除工程,其围挡设置,按照市区拆除工程的围挡要求执行。
3、围挡应采用彩钢夹芯板、砌体或其他能满足强度要求的硬质材料。围挡材料应满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拆房工程围挡宜采用彩钢板等轻型硬质材料。
4、用板材作围挡时,宜使用双层夹心彩钢板或具有相应硬度的板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连续固定式基础时,板材支撑立杆应插入基础的底部,立杆间距不应大于3m,横杆位于立杆的中部,并用扣件紧固,确保牢固稳定。
(2)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墩时,基础基座底宽不应小于0.6m,上宽不应小于0.3m,高不应小于0.5m。砖砌基础应与地面粘结牢固;移动式基础,宜采用预制基础墩。
5、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24m,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陈旧粘土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砖砌墙体或裙基所用砌筑和表面抹平砂浆,应当使用商品预拌砂浆。
6、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抗8级以上风力。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维护围挡,及时清理围挡上张贴、涂写等各类小广告,确保围挡清洁、完好。
7、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宜结合环境选用仿古、园林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
8、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m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确保路口围挡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以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m视距的围挡范围内严禁堆放各类物品。围挡前应设置交通导向标志,路口施工时应指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9、围挡外侧5m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m范围内严禁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严禁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将各类设施设备作围挡支撑。
10、围挡外立面符合设置广告要求时,公益性广告与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各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20%。
11、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实行交通半开放的道路、管线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封闭。
(三)定型化施工路栏
1、公路工程,非重点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不大于30d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
2、定型化施工路栏分为长度为1.8m平直式、长度为1.8m对称折叠式和长度为0.9m平直式三种类型,高度均为1.2m。定型化施工路栏应用金属型材和玻璃钢栏板制作,正面或背面应满足抗风力强度5级以上;金属架应涂刷黄黑色相间警示漆,圆形金属分隔撑档应粘贴反光膜;玻璃钢栏板为淡黄色。
3、重点区域内,施工工期不大于30d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对建(构)筑物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作业等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封闭设置。
4、定型化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连接紧扣牢固,安放整齐划一、垂直平整,并保持整洁、无破损。
5、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时,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定型化折叠式施工路栏设置。
6、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应将路栏底座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定型化施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安全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7、建设工程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
8、定型化施工路栏板面应设置在路栏底座短边段的一侧位置,路栏板面应印制施工单位
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
9、作业区域边界应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
10、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不得撤除定型化施工路栏。
11、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路段、敷设一路段、修复一路段”的施工方法,不得跨越路段或全线同时开挖作业。
二、脚手架设置
1、凡高度大于2m的临空作业面,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不得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落地脚手架首步(排)通道底板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
2、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杆、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配套搭设,毛竹和金属杆件不得混合搭设。
3、除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外,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
4、脚手架施工通道底板必须实施三步(排)一隔离,隔离步(排)必须采用阻燃或金属材料制成的通道底板。
5、重点区域内,脚手架面向道路、街坊的一侧,其横楞和扦杆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控制在0.1m至0.2m之间,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和扦杆凸出长度相一致。
6、拆除工程或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脚手架应按标准进行搭设,凡脚手架搭设与高压线半径距离不大于5m时,施工单位应编制脚手架搭设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建设单位报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对高压线采取保护措施。
7、拆除工程或房屋修缮工程搭设脚手架临近高压线半径距离不大于5m一侧的建筑立面,宜使用毛竹脚手架,并形成独立体系;其他立面应使用钢管脚手架独立体系。
8、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时,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9、既有建筑改造、修缮过程中,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脚手架;个别多层住宅修缮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搭设毛竹脚手架施工的,须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原有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
10、落地型、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通道底板应选用阻燃、不漏尘的板材铺设,邻墙通道底板边沿与墙面的间隙、通道地板的缝隙不应大于0.1m。最底层通道底板禁止铺设漏尘板材。提升式锚固型脚手架底层的通道底板应设置升降时架体可折起的翻板,架体底层脚手板在升降和正常使用时与墙面间隙不应大于0.1m。
11、框架结构多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
12、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
三、施工铭牌设置
<1>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应设置外径高1.2m、宽1.8m的施工铭牌,其边宽宜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
<2>道路管线综合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8m、高1.2m,管线单项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2m、高1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
<3>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的工地,应在各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可移动式施工铭牌,其底部搁置高度为离地0.5m,版面搁置斜角均为60度,铭牌搁置架应使用金属杆件制作,确保稳固,满足施工铭牌搁置时整体抗风力应达到7级以上。
<4>抢修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m、高0.8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其支撑体系为直立式金属构架。
<5>拆除工程施工铭牌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应设置外径尺寸宽1m、高0.8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挂放在围挡上。
<6>拆除工程设置围挡封闭时,因特殊原因在出入口未设置门墩的,其施工铭牌的挂置应以围挡与出入口交界处为边界,横向距离该边界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施工铭牌制作要求按照7.0.5执行。
<7>房屋修缮工程施工铭牌应挂放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其外径尺寸宽1m、高0.8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
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
四、工地排水系统设置
<1>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列入临时设施的设计方案,排水系统应确保雨污水分流、疏通便利和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
<2>设置围挡的施工工地(拆除、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各出入门口内侧,在离门口沿线不小于0.3m处设置横向型通长排水槽一条,并连接设置与横向型通长排水槽垂直的、平行间距不小于4m的纵向型排水槽两条,用于车辆日常冲洗,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车辆冲洗排水槽设置应符合宽不小于0.3m、深不小于0.3m,其表面应用商品预拌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采用强承载力金属网板加盖。
<3>设置围挡的施工工地(拆除、修缮工程除外),重点区域内所有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或人工冲洗装置,采用自动冲洗或人工冲洗方式。一般区域主要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排水槽,可实施人工冲洗。车辆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3.1>施工工地应对驶出工地车辆的冲洗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和记录,冲洗装置处宜安装远程监控系统。
<3.2>冲洗排水槽底部应有3曤~5曤的向三级沉淀池内排水的倾斜坡度,确保冲洗水应经排水槽回流入三级沉淀池内,形成冲洗水循环重复使用。
<4>施工现场围挡内侧、基坑四周、主要交通道路两侧、脚手架基础四周、塔吊基础四周均应按规定设置排水槽,并连通工地排水系统。
<5>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管线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的外径尺寸长不应小于5.5m、宽不应小于3m、深不应小于2.5m,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不大于0.5m,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不小于0.2m,底板厚度不应小于0.2m。设置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排水量需要。沉淀池四周应设置围挡,沉淀池表面应罩金属网片。
<6>重点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0m2、一般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不小于30000m2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应设置不小于2个沉淀池。沉淀池布置可结合施工现场出入口布置,也可根据施工区域布置,沉淀池应与工地排水系统和市政管网连接。
<7>沉淀池中,第一级工地废水进入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排水管应与市政排水管相连接。
<8>重点区域内工地设置的沉淀池,应安装循环水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参照执行。
<9>修缮工程、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效保护原排水系统,施工现场不得有积水。当施工中损坏了原排水系统时,应选用设置满足排水需要的标准集水井或简易集水井。
<10>重点区域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拆除施工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强降雨天气时工地内排水预案,并向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备案。
<11>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集水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重点区域每10d一次、一般区域每月一次。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员应定时检查督促。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五、卫生防疫
<1>办公(生活)区和施工现场要制定除“四害”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配置足量、有效的除“四害”器具,及时清除黑臭积水,定时喷洒和安放除“四害”药物。
<2>施工工地在现场或异地设置食堂时,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严格遵守“三白”、“四勤”的卫生管理规定。
<3>食物盛器应生熟分开,标记明显,每只品种留样数量不少于100g,保留48h,做好记录。食具、用具、饭菜票应严格消毒,不得现金销售。
<4>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对厕所内外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确保厕所内便槽无积垢、无杂物、无异味,厕所内墙面瓷砖保持清洁。化粪池定期喷药、定期清理、经常疏通,防止粪便外溢。严禁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5>浴室应每天有专人打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浴室墙面、瓷砖应保持清洁,地面无积水。
<6>施工现场宜设医务室,并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等常用急救药品。
<7>工程量超过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工程项目的医务室,应与当地一级甲等医院签订委托巡视门诊合同,工程量小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建筑面积小于
20000m2的工程项目,医务室应配备医务人员或急救人员。
<8>医务人员或急救人员应经卫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做好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防病知识宣传,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和饮食卫生的督促检查。
<9>施工现场应设置饮水棚室,并配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饮水棚室和保温桶应落实专人管理,茶水工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保持日常清洁卫生。禁止使用公共饮水杯。
<10>生活(办公)区宜设置传染病隔离室。
<11>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定点集中管理,设置垃圾箱房或隔离围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分类堆放,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清运。
六、地下管线保护
<1>城市道路的挖掘、钻探、排管、升井等工程和城市道路两侧管线保护范围内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到相关管线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组织施工单位、管线单位做好管线保护的安全交底,并提供各类管线资料。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按交底要求和管线资料,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巡查,协助落实管线保护措施。
<3>施工单位在距离原有地下管线半径不大于1m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时,严禁采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时,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施工机械需在该地下管线上行走作业时,应采取敷设厚度不小于0.03m
的钢板或厚度不小于0.1m的过道板等保护措施。严禁野蛮施工。
<4>管线施工单位实施非开挖穿越或顶管工程时,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分布状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保证井位、穿越和顶管的最大孔面距与相邻管线的距离符合设计规范。施工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管线施工安全。
<5>在地下管线保护安全区域内实施打桩、盾构推进、桥梁架设等施工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5.1>编制保护管线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
<5.2>确定临界报警值;
<5.3>对重大危险源组织专家论证,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4>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实施,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5.5>施工过程中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管线位移进行监测。
<6>施工中应采取措施对施工形成的燃气管线暴露部位实施安全包扎,防止该管线防腐层老化或损坏。当燃气管线穿越电力、电信、信息管线时,应对其做0.08m厚的全包封。当35kV直埋电力电缆穿越信息、电信管线时,应对其做好屏蔽保护。
<7>设置板桩保护的管线工程完工后,在拔桩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土体移动。按管线保护要求设置沉降监测点,当沉降变异累计超过警戒监测数值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报相关责任部门,待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8>施工过程中,各类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其途经的道路上有地下管线时应铺设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0.03m,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9>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建立地下管线保护应急预案,并配备必需的抢救设备和物资。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管线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做好抢修工作。
<10>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时,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严禁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七、施工环保控制
(一)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扬尘、强眩光、污水及其他污染物,将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环保、便民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专项方案,经论证通过后实施。
<3>施工现场应采用低噪声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工地项目部应与社区和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共建协议,遵守文明施工规定。
(二)噪声控制
<1>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5m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
于15m时,应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音措施,隔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置隔音屏的围挡应重新进行抗风计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2>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夜间作业,禁止施工。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夜间管线施工的工地外,禁止夜间施工。
<3>高考、中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距离居民住宅和考场小于100m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动避免在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施工,并应遵守停止施工规定。
<4>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时,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严禁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5>获准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告示栏内张贴告示,并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会。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
<6>重点区域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严禁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7>重点区域拆除建(构)筑物时,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凝土支撑,应采用液压剪刀钳或低音链条锯等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禁止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严禁采用爆破拆除。
<8>重点区域内,应使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和钢(木、竹)模板加工及整修作业。
<9>重点区域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或设备。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10>重点区域实施道路养护或道路管线施工时,必须采用覆罩法进行破损、挖掘硬质路面作业;各类路面破损机械必须置于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内操作,路面破损动力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严禁施工噪声扰民。
<11>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降噪和防尘效果,应满足离作业室1m隔声吸音效果降低20dB以上,离作业室2m其空气粉尘浓度应低于10mg/m3,作业时外部空气粉尘浓度应与大气自然粉尘浓度基本持平。作业室外部保持整洁,警示标志醒目。
<12>夜间施工在离开居民区10m半径内边界处噪声源应小于55dB,10m半径外边界处噪声源应小于60dB。
<13>木加工以及其他高噪声加工作业的房舍,其四周均应全封闭,并应按规范设置门、窗。
<14>在噪音集中场所工作的人员应配备耳塞等防护用品。
<15>施工现场应采用低噪声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扬尘控制
<1>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实施堆放、装卸、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时,应采取有效控制扬尘措施。
<2>在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建材;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易扬尘建材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3>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应每日做到工完场清。各类工程的生活垃圾应分有机类和无机类分别装入各相应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严禁乱装乱倒。
<4>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刨铲破旧路面作业时,应对作业面采用高压喷射水雾或洒水方式实施扬尘控制。风力大于5级时,应停止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
<5>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日出日清。拆房工程建筑垃圾24h内不能清运完毕时,应采取遮盖措施。各类工地内留用的、无法及时清运的建筑渣土,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渣土堆放的底部边沿到围挡的距离不应小于1m。
<6>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严禁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7>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喷洒水后进行。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7.1>有专人负责清扫;
<7.2>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之后,由专人进行清扫;
<7.3>施工期间应保持排水沟排水畅通,避免路面积水。
<8>房屋修缮工程应配置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严禁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
<9>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板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应定期对脚手架底板进行袋装处理,做好落手清工作。
<10>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构)筑物建造、粉刷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其他需用混凝土和砂浆作业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
<11>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12>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处理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2.1>对有毒有害类垃圾,统一委托市废弃物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害废弃物清运、消纳单位进行处理;
<12.2>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13>重点区域内严禁对基坑混凝土支撑实施爆破拆除,严禁对高度低于10m以下的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
<14>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拆除时,应详细制定扬尘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措施,并报公安、消防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爆破拆除施工。
(四)光照影响控制
<1>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不应小于20度。各楼层施工作业面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下斜角度不应小于30度。
<2>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
<3>照明灯灯架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安装,灯架上安装控制电箱并设置接地装置,灯架应安全、坚固。
<4>工地内灯光或焊光不得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5>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时,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
(五)其它污染物控制
<1>在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市民健身器材及其它公共设施时,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受污损。
<2>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作业时,禁止使用强腐蚀性清洗液体。清洗作业影响行人通行时,应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连续设置警示区域,张贴行人通行的指示标志,避免清洗液体洒落行人身上。
<3>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和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食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油、油污废弃物收集处,统一回收,委托市废弃物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统一处置。
<5>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施工现场应对危险废弃物识别、分类,设置统一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处;
<5.2>塑料废弃物、废电池、废节能灯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
<5.3>危险废弃物应委托市废弃物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统一处置。
<6>拆除施工过程中,对原存放危险品或污染物建(构)筑物拆除时,应严格按照危险品或污染物申报、处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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