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3.4.1.2
(1)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严防冒顶、塌方。
(2) 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班班“敲帮问顶”,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巷道峒室若发现透水预兆,应停止作业,立即处理。
(3) 在巷道峒室内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并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作业的,要有防尘措施。
(4) 用手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钻机风门,严禁采取骑马式作业。 (5) 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风门。
(6) 爆破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7)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8)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9)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10) 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棒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11)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12)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b.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
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c.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d.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e.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f.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3)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4) 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min前进入工作面。
(15) 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16)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7)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b.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c.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d.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18) 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
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m以上;不足800m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m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400m。
(19) 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20) 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并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私自收藏。
(22) 运输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200m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300m以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23) 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料填实。
(21) 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