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职称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对人才成长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部负责组织成立职称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职称评定管理工作,技术部总工办常设职称管理办公室(简称“职称办”)。
第二章 评审资格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分为技术、管理二类,范围涵盖集团公司、各控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关键岗位(岗位属性见公司相关文件),申报职称类别原则上需与岗位属性一致(事业部的管理岗位需申报技术类职称),主要从学历资历、职称资格、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申报人员需是进入集团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
第五条 技术、管理类评定级别分初级、中级、高级、首席。职称类别见《职称评定专业类别》,具体评定条件见《职称申报条件》。
第六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指标非常突出,岗位工作技术或管理方面有重大突破,且产生较大效益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破格申请经所在管委会批
准后,提交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职称办发布职称评定通知。申报人员根据评定条件,填报《职称评定申报材料目录》、《职称评定申报表》与《职称评定汇总表》,并提供学历证书、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成果证明、荣誉证书等材料。申报人员资料需完整,凡资料不全者,均按照不满足条件评定并对材料把关单位进行问责。
第八条 各管委会根据职称申报条件严格筛选,推荐专业过硬、绩效突出、品德良好、综合业务技能优秀的人员,经管委会讨论确定后,由管委会主任确认。以事业部、综合职能部门各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单位安排专人提交纸质版的《职称评定申报材料目录》、《职称评定申报表》和电子版的《职称评定汇总表》。职称办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第九条 职称评定委员会以当年申报人数及专业情况,组建专业职称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人员的专业技术、业绩等方面进行民主座谈,高级职称评审增加面试答辩环节,由职称评定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具体安排。
第十条 通过资格审核及专业评审的人员,职称办根据《职称评定积分表》,对申报材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积分核实。
第十一条 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及积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定委员会讨论形成最终评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职称资格有效期两年,到期需进行复评。
第十三条 按照职称评定结果,技术部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科技人才库。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十四条 初评、晋级一年一评,复评两年一评。
第十五条 复评人员在获得职称期间,从事岗位与职称不匹配或未取得相关工作业绩成果,取消原职称资格,初评阶段成果不予重复认定,复评条件根据《职称评定复评条件》。
第十六条 晋级人员需经管委会推荐,原职称前取得业绩成果不予重复认定,工作年限可累计认定,晋级程序同初评。
第十七条 初级晋中级、中级晋高级采用评定制。 第十八条 首席职称根据职称规划及实际情况从高级职称人员当中选聘。
第五章 职称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职称的人员将每月获得公司津贴。具体标准是:首席800元/月、高级600元/月、中级 400元/月、初级200元/月。
第二十条 职称作为干部晋职、晋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优先条件,具体以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者将取消其职称资格,并限制
其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一)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险肇事故的;
(二)因各种原因受到刑事、治安处罚或党政工团处分的;
(三)年终综合评价为不称职等;
(四)申报材料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明、虚报业绩成果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职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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