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消费本钱中据实列支。
第二条、以下费用都属于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经费;
(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费用;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费用;
(3)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4)职业平安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5)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卫生设备的更新和维护费用;
(6)职业平安健康各种治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费用;
(7)关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立工程在投入运转之前的职业平安健康防护设备以及职业平安健康治理所需的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列支。
第三条、各车间、部室应按照体检人数、工程等将所需要的体检经费打算报职业健康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职业健康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查,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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