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
分级分类管理。
三、财政所主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四、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五、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缴销依据有关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六、执收单位对收缴的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的政府非税收入。
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执收单位不得在政府非税收入中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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