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管及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5号局长令),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海南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管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海南局动植处负责:
(一)统一管理全省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对全省申请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境竹木草制品企业的审核及对外发布,并视情况对分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5号局长令)行为需进行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
(一)所辖地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所辖地区出境竹木草制品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考核及推荐上报工作;
(三)对厂检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对违反45号令行为的企业提出降级处理建议。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六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四)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五)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
(六)原料、生产加工和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七)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 (八)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 第七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五)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
(六)原料、生产加工和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七)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
(八)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
第八条 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第九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考核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一式两份资料。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厂区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六)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分支机构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申报材料审核记录》(附件2)。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正确性及申请类别的准确性。
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正式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成考核组,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记录》(附件3)所列考核项目对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组应由至少2名熟悉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业务的人员参加。
考核合格的,将《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记录》及申请资料上报海南局动植处。
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上报,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如企业未提出分类管理申请,则将该企业暂时归为三类企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动植处对各分支机构提交的考核结论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作出类别决定。
(一)批准实行分类管理的企业,由动植处对外统一公布企业分类名单;
(二)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企业申请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三)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 产品风险分级
第十五条 根据质检总局45号令相关规定,根据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
防霉等防疫处理的;
(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四章 检疫
第十六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三)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除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附件4)。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记录负责。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一)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
产品,抽查比例70%-100%。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产品风险等级、出口季节和产品输往国家/地区,以及是否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对每家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现场检疫查验的具体比例和报检批。对未获得注册登记资格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受理其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但需实施批批查验。
第二十条 我国与输入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以及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我国竹木草制品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或国家质检总局下发警示通报的,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或执行,和防疫除害处理措施执行情况;
(二)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企业自检自控是否按计划执行; (四)厂检员是否履行职责; (五)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类别对其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一、二类企业每年至少1次,三类企业每年至少2次。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填写《出
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附件5)。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海南局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4年考核评定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类别降级处理:
(一)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
(四)1年内出口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验证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所属企业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对分类企业拟采取类别降级处理的,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企业类别降级报批表》(附件6)报海南局动植处。动植处审核确认后,向企业发出《竹木草制品企业类别降级通知书》(附件7)。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检疫分类管理
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二)需随申请表附以下资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厂区平面图; 4.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5.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名称 地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E-mail 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厂检员情况 年出口 批次,货值 万美元,主要品种 , 近2年出口批次、主要品种及主要输往国家/地区 主要输往国家/地区: 年出口 批次,货值 万美元,主要品种 , 主要输往国家/地区: 防疫除害处理措施 及设施、设备、药剂 企业自检自控 计划概况 重点关注的风险项目及检测情况: 其他应关注的风险项目及检测情况: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厂区平面图; 需提交资料 □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相应的防疫措施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企业申明: 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本公司保证遵守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自检自控水平。本公司申请成为分类管理类别类企业,本公司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检疫分类管理
申报材料审核记录
企业名称: 序号 1 2 3 4 资料名称 申请书(一式两份)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图 生产工艺流程(工艺说明) 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 复核人 备注 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管理制度 主要环节防疫制度 厂检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成品仓库管理制度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其他相关记录 审核人 附件3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 检疫分类管理考核记录
企业名称: 序号 A 1 考核 项 目 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建立的各种管理制度有效运行。(运行不到位扣2分/项) 遵守检验检疫机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1分/次,发现同一不符合项连续出现扣2分/3 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各种安全质量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 4 直接 得分 20 5 5 5 5 基本分 20 10 得分 6 简要描述 2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项不按期整改到位4 企业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获得认证加2分/项)。 B 5 厂区环境设施要求 原料存放、生产加工、包装及成品存放场所持续保持有效隔离,环境整洁卫生。 6 易滋生有害生物的下脚料能够及时清理。 7 成品库无杂物,堆放整齐,标识清楚。 8 9 10 C 11 12 防虫防霉处理设施、除害频率与出口数量相适应,能持续保持有效的防疫效果。 有除害处理设施并对原料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直接 (直接加2分) 得分 有独立成品库并设有防虫防疫设施的。(直接加直接 2分) 企业自检自控 建立完善的出口产品原辅料供应商评价制度。(供应商未纳入评价扣1分/种次) 生产过程采用的防虫防霉加工工艺能达到有效防疫效果。 得分 30 10 5 13 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确保达到防疫要求。 5 5 5 14 制定待装货集装箱清扫清洁制度并有效执行。 15 企业建立的自检自控计划能否覆盖法定检验检疫的各类风险。 企业建立的自检自控计划能否涵盖出口产品风直接 16 险分析报告中的所有风险项目,并经有效检测得分 验证。(加5分) D 溯源管理体系 10 6 4 得分 直接 得分 直接 得分 直接 得分 6 4 4 12 17 批次管理能保证出口产品可追溯性。(发现不符合要求扣2分/项次) 18 最终产品标识清楚,记录完整的。 19 20项直接得10分)。 现场拿一件产品,可以有效追溯到源头的(19、直接 20 使用生产管理软件。(加1分) 21 使用条形码。(加1分) 22 安装视频监控。(加1分) E 质量管理人员要求 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及法律法规、了解企业质求。(现场提问,不了解扣1分/项) 厂检员能有效落实岗位职责。(未履行职责扣2分/人次) 国外通报 出口产品未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及检疫问题。23 量管理要求以及检验检疫部门和进口国家要24 F 25 (被国外通报且经查实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12 扣4分/批次;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评为三类;初次评定的,视为全部合格,不扣分) 总分100 值 近2年企业自检合格率: %; %; 其他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AA;□A;□B;□C;□D; 情况 厂检员是否经检验检疫部门培训合格:□是;□否。 其他: 上述存在问题须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整改情况请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所在地检验检疫局。 考核组成员: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经跟踪验证,上述存在问题已经 □整改 □未整改 建议:□依据《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拟评定该企业为:□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实施管理; □不实施分类管理,并通知企业。 考核组成员: 年 月 日 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跟踪验证及建议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意见备注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出境竹木草制品产检记录单
厂名及注册登记号: 编号: 品名 生产日期 数量/重量 厂检日期 标记及号码 抽检数量 生产批号/合同号 厂检情况原辅料情况 加工车间防虫及卫生情况 防霉处理 防虫处理 成品长霉、染虫情况 成品库消毒杀虫及卫生情况 包装情况 厂检结果厂检员: 日期: 主管厂长: 日期: 备注:1.厂检有效期21天;2.厂检员须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负责;一式三份,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监管检验检疫单位留存,第三联随报检单位存档。
附件5
企业名称: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监管记录
监管项目 监管情况 说明 一、原辅料环节 1.原辅料出入库记录是否完整 2.生产原料进厂时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 □是□否 二、生产、加工、包装环节 3. 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除害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成品存放环节 4. 成品仓库内成品是否按要求堆放、标识清楚 5.成品仓库内是否清洁卫生,有无蛛网、昆虫等活动痕迹 6.成品是否有出入库记录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四、成品装运环节 7. 每批产品出口装运前是否预先对集装箱进行彻底清扫,并检查是否有破损 □是□否 五、合格供方评价机制 8.是否建立供应商档案 9.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是□否 □是□否 五、溯源管理 10.是否按批次进行生产加工和管理,最终产品能否实现有效溯源 □是□否 六、厂区防疫管理 11.是否定期对全厂区卫生清理、消毒杀虫,并做好记录 □是否□ 七、厂检员工作 12.厂检员是否对拟报检出口成品按一定比例抽检检查,并做好记录 13.厂检员对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落实是否监督到位,并做好记录 □是 否□ □是否□ 八、企业自检自控 14.企业是否按照自检自控计划落实防疫管理措施 15. 企业是否按照自检自控计划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16.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归档 □是否□ □是否□ □是否□ 经监管,发现不符合项, 请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监管人员: 日期: 企业代表确认意见: 企业代表签字: 日期: 整改情况跟踪验证: 附件6 监管人员: 日期: 出境竹木草制品企业类别降级报批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批准现类别时间 现类别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降级原因 经办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意见直属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管理。 书》。 及海南局相关规定,建议对该企业由 类降为 类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经审核,建议对该企业由 类降为 类管理,并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向该企业发出《类别降级通知□ 经审核,暂不作降级处理,仍按原类别实施管理。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7
出境竹木草制品企业类别降级通知单(存根)
编号:
企业名称 负责人 原类别 降级原因 批准人 电话 批准时间 地址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主管业务部 门同意降级时间 通知单送达□签收(签收人) □邮寄 方式 经办人
出境竹木草制品企业类别降级通知单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
意实行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类管理,现因 原因,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5号局长令的规定,自即日起降为 类企业管理。
特此通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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