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醉驾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被确定为“罪行”,正式开始实施。最高法有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的说法,触动了普通人有关社会公平敏感的神经。
正方:1、时间上不妥当。仅仅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通知对醉驾入刑作出模糊的解释,这种做法变相抵消了法律的权威,导致立法与司法之间严重错位,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质疑。中国法律制度要达到精细化与人性化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
2、醉驾入刑是大势所趋。醉酒驾驶近几年频繁引发恶性案件,说明过去的法规对醉驾的威慑力不足,醉驾入刑是遏制这一行为高发态势的必然要求。
2、“情节显著轻微”存在漏洞。没有规定具体情形,可操作性差,留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泛滥。
3、国外更趋严厉,美国的标准是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60毫克,德国的标准则是50毫克;日本标是25毫克。相比之下,我国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本来就宽松许多,如果执法过程中再留有余地,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公正性的丧失。
反方:1、任何一个法律出台后,最高法都要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文件以利于法律的实施,从程序上来说最高法并没有错。
2、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如果仅仅是喝了一两杯
酒,还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这些人却变成了罪犯,就对当事人求学、就业产生终生不利影响,对于当事人和他的家人,都过于严酷,进而违反了刑法的这一基本原则。
3、培养良好的驾驶风气,重点还是在于教育、养成。
4、法律的最好的效果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维持一种可信的社会秩序。很多国家的刑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多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予以惩罚,不记入个人的犯罪记录。但在中国,一个人一旦犯罪,一生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其他的手段来兼顾法律的公正及其社会价值等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就是中国特色的这样一种调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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