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质量索赔期限和官方取样
伴随国内草种贸易的持续发展,涉及草种质量的纠纷不断出现,但由于国内草种仲裁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加上有些当事人,甚至司法人员缺乏草种贸易和种子检验方面的常识,常作出错误的裁定,损害了草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下面介绍常遇到的草种质量索赔期限,以及取样和检验等问题。
1. 草种质量索赔期限
国内与草种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0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农业部2006年公布施行的《草种管理办法》,上诉法规对种子发芽率等质量争议的索赔期限未作规定。由于草种是有生命的,在贮藏过程中发芽率会逐渐下降,凉爽干燥通风的贮藏条件可有效延缓草种质量的下降,而不良的贮藏条件可在短时间内引种种子发芽率降低,这就须要草种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发芽率等质量指标提出异议的有效期限。
国际草种贸易是按照国际种子联盟(International Seed Federation,简称ISF)所制定的种子贸易ISF规则进行的,其中规定对种子发芽率的投诉必须在种子到港后60天内向卖方正式提出,而且买方如要对种子质量进行再次检验,必须在种子到港后28天内,通过具有ISTA(国际种子检验协会)或AOSA(北美官方种子检验人员协会)等官方种子检验机构授予取样资格的取样员取得官方样品,并于取样后8日内交官方种子检验机构检验,这样得到的检验结果才是被认可的。中国国家种子贸易协会是ISF的最初会员,在草种贸易中也应遵守ISF规则,即种子贸易中的质量投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2. 官方取样和检验
依据《草种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的草种质量检验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依据是《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目前执行的是2001年的国标GB/T 2930.1~2930.11-2001),《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中未规定的,依据《国际种子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国家牧草种子检验规程未对官方取样员资格和不同样品的代表性做出规定,而国际种子检验规程(ISTA检验规程)中明确规定,只有官方取样员按规定方法抽取的官方样品,其检验结果才能代表整个种子批的质量。
中国农业大学的草种子检验中心是国内的官方草种检验机构,与ISTA规定相一致,由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在注意事项部分注明:“由中心扦样的对种子批负责,由客户送样的对送检样品负责”。即非官方取样员所取样品不能代表整个种子批的质量。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两家国内种子公司的草种质量纠纷,在两家种子贸易发生后10个多月后,就发芽率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上诉到法院,买方出具了国外供货种植公司发货时以及后来由第三方官方检验机构的复检官方报告,而当地法院却要求再次对剩余种子自行取样送检,这一要求即违背了种子贸易纠纷中的索赔期限规定,无视长期贮藏对种子质量的影响,也违背了种子检验的官方取样原则,所进行的取样和检验没有任何依据和意义,所取样品不能代表整个种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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