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产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各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部门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和使用,对由于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组成
一、各事业部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工程概算中要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更新与改善。各事业部要积极联系争取,保证这笔费用及时划转到帐。
二、各事业部为保证本部门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或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支出;
(四)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支出(作业现场环境、作业方法、劳动组织、架设工具等);
(七)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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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控制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信工程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提取;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每年初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项目,并按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控制
一、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合理性受审计部门监督;
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与控制,由使用部门根据生产情况进行申请,凡涉及到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由工程主管部门、物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有关培训、取证,安全检查及其他安全费用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计划财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保障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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