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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

2022-11-13 来源:乌哈旅游


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明确铁道部、铁路局施工管理权限,加强既有线车站、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施工管理,不断提高行车设备质量,满足运输和施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行车设备进行大中修、维修和技术改造,必须坚持运输和施工相互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条件下的运输组织。

第三条 行车设备的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第二章 施工分级管理

第四条 行车设备施工与列车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密切相关,必须实行铁道部与铁路局分级负责、干支线有所区别的管理原则,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第五条 影响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海、浙赣六大干线和进出云、贵、川、闽局间分界口运输的施工,由铁道部负责审定。

第六条 除上述局间分界口之外,影响其它分界口运输的施工,由施工的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并报铁道部备案;两个铁路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条 不影响局间分界口运输和直通客车始发、终到时刻的局管内施工,由铁路局自行管理。

第三章 施工计划

第八条 行车设备施工计划是施工管理的重要依据,铁路局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年度施工计划,周密编制月度施工计划,并将月度施工计划纳入月度运输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第九条 铁路局的年度施工计划中,凡影响到局间分界口运输的行车设备大中修、既有线大型技术改造和大型基建施工,必须于当年三月底前报铁道部运输局(格式见附件1、附件2)。第四章 施工报批

第十条 属于铁道部管理的施工,下列情况由铁路局报铁道部:

1.需停运跨局旅客列车或变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需停运跨局货物列车或变更跨局货物列车分界站运行时刻。

3.需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需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需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需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第十一条 属于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铁路局在施工开始前一个月的上旬报铁道部审批。铁路局与相邻局商定的施工,在施工开始前一个月的上旬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铁道部负责管理的施工,铁路局以局电或局文形式报铁道部审批,并抄送有关部门和铁路局。工期较长的施工,一次报批的施工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跨年度的施工原则上不一次批复。

铁道部批准的施工,局间分界口停运货物列车车次原则上不变,因施工地点变更确需改变停运车次时,由有关铁路局商定,并报铁道部备案,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协调确定。

第十三条 线路、车站、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临时故障进行的施工,由铁路局有关调度处理。第五章 施工组织

第十四条 要根据线路通过能力、运行图规定的慢行附加时分和施工需要,合理确定施工封锁区间和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铁路一个区段(两技术站间)内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包括施工封锁处所);双线铁路一个区段内每一个方向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包括施工封锁处所);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一处。

其它不增加慢行的施工封锁应充分利用同一施工“天窗”,尽量采取集中和平行作业方法,把施工对运输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 施工开始前,施工和运输部门必须进一步检查落实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要按施工计划安排好人力、材料、机具等,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在行车设备施工中,要严格作业标准,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部门要加强施工管理,按规定控制线路慢行距离和速度,按计划掌握施工进度,保证按时竣工;运输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

第十七条 对局间分界口运输影响大的站场、桥隧、信联闭等大型施工,铁路局必须提前提出施工组织方案、运输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同时报铁道部审批;工期长、影响大的施工由铁路局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到铁道部汇报,研究确定施工方案、运输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对运输影响大的站场、桥隧、信联闭等大型施工,铁路局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施工领导小组,研究落实施工方案、运输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期间,领导小组成员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各部门工作,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第十九条 工务、电务、运输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应工电维修体制改造的要求。京哈、京沪、京广三大干线要全面推行工务、电务和牵引供电施工和维修的综合“天窗”。列车运行图中要在三大干线预留综合施工“天窗”,“天窗”内可铺画货物列车运行线,施工时采取抽线办理。施工部门要逐步达到全天候施工的目标。第六章 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 施工部门要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详细制定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严格执行《技规》、《行规》等有关规章,严格制定施工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办法和接发列车作业办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与施工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行车安全。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原发“关于公布《铁路行车设备

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3〕13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施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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