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控
作者:李东兴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第07期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现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显现了一定程度的正面效应。然而,在经济增长减速、资金紧张情况下,中小企业首先面临冲击,违约率开始上升,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及其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显现。担保机构实际上是金融信贷链条上一个风险关键点,当银行和这类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时,对这类机构就不应以一般企业的身份对待,应由监管当局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
信贷担保机构属于风险较高的特殊金融服务机构,其客户基础相对较差、金融杠杆比率高、资本收益水平较低,因而面临着较高的道德风险和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具体而言,造成担保机构存在较高风险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担保机构的客户通常是无法从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其客户本身就存在着逆向选择,风险较高;其二,担保机构资金规模较小,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在正常情况下,这类机构由于其金融杠杆通常较高,“或有负债率”水平很高,不适宜吸收非资本性资金,因此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自有资本、盈利积累和股东新投入的自有资金,资金规模通常较小。这种情况下,其担保客户的数量也有限,当客户中的一个发生违约时,其坏账率可能就迅速提高到5%~10%的水平,一个或两个担保客户的违约就可能会使其面临亏损,金融杠杆的比率也将相应大幅提高。上述这两种风险几乎是担保机构与生俱来的风险,如果这类机构的治理机制和经营出现问题,则潜在风险更大。
在担保公司与生俱来的两大风险之外,为了获得高额回报,还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违规发放贷款、甚至从事“高利贷”生意,违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集资等经营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或者被监管机构处罚,均将面临破产倒闭的结局。 二、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是业务发展的需要
从理论上讲,信贷担保机构加入到金融信贷产业链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中小企业缺乏抵押品等问题,对缓解融资难有一定的帮助。 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困难是一个世界性的、永恒的难题。而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因分别是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中小企业无法提供适合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接受的抵押品。这两个原因的存在导致银行难以控制信贷风险,自然会尽量回避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在这种背景下,信贷担保机构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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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信贷担保机构大多是在2000年后成立的,特别是在2003年左右上一次银行“惜贷”时开始建立的。近几年来,这类机构的市场准入相对较宽松,机构的数量也有较快的增长。从发起人的结构上来看,这类机构一部分是由各地方政府主导成立的,还有一部分是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设立,其设立不需要由金融主管当局审批,也没有特别的信息披露的制度。在运营过程中,担保机构通常将其资金存放在业务合作银行,并以存放资金为基数放大一定的倍数(通常5~10倍不等)为客户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在违约发生时扣减担保机构的资金,因此贷款风险主要由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公司之所以可以在信贷链条中提供特殊服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担保公司可能比银行更多地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第二,担保公司可以评估和处置银行等正式金融机构难以接受的抵押品。在通常情况下,第二个原因是担保公司控制风险的关键,也应是其敢于提供担保的基础。 三、应加强担保公司监管,隔离银行风险
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规模不断扩大,担保行业的风险也必然会危及到银行的经营安全,进而可能危及金融安全。为了避免信贷担保机构的道德风险,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规范和监督,避免这类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或者将风险向银行体系转移。从目前风险暴露的担保机构的状况看,监管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要求担保机构加强对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加强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是缓解担保业务风险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在这方面的监管要求是缺位的,这也是风险可能集中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要求担保机构定时向监管当局披露其资本构成、资金来源、或有负债状况、被担保企业信用状况、金融杠杆比率等方面的信息。
2、严格监管关联交易。许多担保公司成立之时,就是以为股东单位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目的而设立的。这种关联交易会使得担保公司放松对被担保企业的监督,使得被担保企业的道德风险加大,也会使得单个企业的风险演变成担保机构的风险,甚至向银行体系传导,因此必须有限制担保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则。
3、避免风险过于集中。应根据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的状况,限制其为单一客户担保的最大数量,并限制每笔担保业务的最大担保数量,避免担保风险过度集中。这样的要求有利于担保机构分散风险,也有利于众多小企业获得担保服务。
4、对担保机构的债务来源进行监管和规范。从目前个别担保机构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一些机构从社会公众和企业那里获得了债务性融资,并将这些资金作为放大担保倍数的保证金加以运用,这无疑进一步放大了担保机构的金融杠杆比率,不仅加大了其道德风险,也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对担保机构债务性融资业务进行规范和限制。在担保实践中,一些担保公司还经常要求被担保企业将一部分资金存放在担保公司设立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中,这也同样加大了金融杠杆的比率,可能使银行的风险放大。为了避免这种道德风险,银行对担保保证金的来源也应予以了解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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