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要区别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和《办法》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机构。其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最主要的不同是三个方面:
(1)根据目前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2)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这里所谓的经营,就是以融资性担保为业的意思。
(3)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纳入监管机构监管的特许机构,除在机构准入方面需要审批外,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业务都需准入审批,而且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审慎监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都没有这些要求。
去年全国各地对原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风险排查,截至今年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规范整顿合格的
为6473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
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是行业整体资信水平较低,商业可持续性比较弱、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尚有较大发展空间、地方监管执行力亟需加强等方面。
以融资性担保的放大倍数为例,去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最高放大倍数为10倍,而据朱永杨表示,去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平均担保放大倍数只有2.1倍。放大倍数低也是影响融资性担保机构盈利的原因之一。据了解,下一步将测算研究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更大效益。同时,银监会还将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跨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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