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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应急预案制度

2024-07-18 来源:乌哈旅游


质量应急预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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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制度目标………………………………………………………1 2、适用范围………………………………………………………1 3、术语……………………………………………………………1 4、关键活动………………………………………………………2 5、工程风险内部责任追究措施…………………………………3 6、工程风险合作单位责任追究措施……………………………6 7、支持性文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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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度目标

为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维护山水文园品牌形象,控制集团项目的质量及安全生产风险,特制定本工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制度主导部门:集团运营中心计划巡检部。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全资项目。

2.2. 本司范围内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而导致工程重大缺陷(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发生的

相关人员均应按本制度追究责任。 3. 术语

3.1. 工程缺陷:指由于材料或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原因,导致完工的实体工程在某方面不符合国家或

现行有关技术标准,造成客户投诉或索赔。如室内管道渗漏水、给水不通、排水不畅;电路不通、开关失灵;弱电、设备(电梯、空调等)、器具、洁具使用功能不达要求,故障频发;墙顶地开裂、空鼓、不平不直,几何尺寸超出允许偏差;房屋渗漏水;门窗五金制品动作不灵、配件不全;材料设备材质低劣,不符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房屋防盗、防火、保温、隔音性能差,达不到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等。

3.2. 一般工程缺陷:单一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的为一般工程缺陷。

3.3. 重大工程缺陷:指由于设计或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原因,导致完工的实体工程不能满足某个预期

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有关的要求),造成客户群体性投诉,称为重大工程缺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定义为重大工程缺陷:

(1) 3.1 所列某一类工程缺陷发生户数超过同一批房屋交付总户数10%即定义该类工程缺陷

为重大工程缺陷。

(2) 单一质量问题合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情况为重大工程缺陷。 3.4. 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1) 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

会正常秩序,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给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或质量隐患。 (3)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5. 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构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1)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给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直接经济损

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2) 工程倒塌、报废;

(3)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重伤3人以上或人员死亡。

3.6. 安全事故:指工程施工期间(包括与施工有关的活动)因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

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等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等级依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结论为准。发生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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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即构成本文所指安全事故。

3.7. 重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包括国家规定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3.8. 安全事件:指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突然发生的不属于国家安全事故定义范畴的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

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件。

3.9. 联合工作小组:在项目出现重大工程缺陷、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风险事件后,由集团运营中

心发起,子集团运营中心总经理牵头组织,设计、成本、营销、法务与督查等部门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共同调查相关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小组一般在发现重大工程缺陷、质量事故或其它重大风险事件的当日成立。

4. 关键活动

4.1. 集团、子集团、项目公司在工程检查或工程验收中发现工程缺陷、质量事故、安全隐患后,提请

监理公司核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 如属重大工程质量缺陷或系统性风险,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楼栋、标段进行局部或全部“停工

整改”;

(2) 暂停支付工程款; (3) 违约索赔。

4.2. 如因质量事故需迅速组织抢救或抢修,项目公司工程部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公司总经理和上级工

程部汇报情况,同时尽可能组织现场力量,记录(影像)事故发生时的情景。 4.3. 子集团运营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在当日内)。

4.4. “联合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调查,判断事故性质,如属于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事

件),则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方案;如属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1小时内,一般质量事故24小时内)上报集团运营中心、建研院、成本管理中心、法务中心、督查中心,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处理,由集团运营中心牵头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组织内部调查和研究处理方案。

4.5. “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编写“**重大工程缺陷(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意见报告”并监督项目

公司工程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实施。

4.6. “联合工作小组”在未提交调查及处理意见报告前,应每日将事故处理最新进展以短信、微信、

电话等快捷形式向集团主要领导通报。

4.7. “联合工作小组”在“**重大工程缺陷(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意见报告”中必须对建设单位相

关人员在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及其依据给予说明。

4.8. “**重大工程缺陷(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意见报告”必须有“联合工作小组”组长书面签字。 4.9. 集团运营中心根据本次“调查及处理意见报告”并结合相关责任人过往责任承担记录(累计过错)

形成的最终处理决定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在OA发布。

4.10. 在确定处理意见后,项目公司工程部下达指令由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按照处理方案实施补救措施。 4.11. 在实施补救措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工程部要进行跟踪监督,并留下影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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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在完成补救措施后,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督促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完成“重大工程缺陷(质量事

故)处理总结报告”。

4.13. 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的总结报告送交项目公司工程部后,项目公司工程部应着手向重大工程缺

陷或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索赔,各业务部门应予业务支持。

4.13.1. 项目公司成本部负责测算工程缺陷或质量事故导致的本公司的费用支出; 4.13.2. 集团运营中心、建研院、成本中心协助进行重大工程缺陷或质量事故责任认定;

4.13.3. 集团法务中心负责处理涉及客户影响和可能的法律纠纷问题,并对索赔工作提供法务支持; 4.13.4. 项目财务管理部在发生质量事故并需要迅速组织抢救抢修的情况下,应项目要求,及时提供资

金支持,避免损失扩大。在项目公司工程部向责任方索赔时,提供抢修、抢救时提供资金支出证据。

4.14. 索赔程序完成后,项目公司工程部应撰写“**工程重大工程缺陷(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总结报

告”,报送联合工作小组、项目公司总经理、子集团运营中心总经理、子集团总裁、建研院院长、集团运营中心、执行总裁。

5. 工程风险内部责任追究措施

5.1. 对子集团运营中心总经理的问责:

5.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子集团运营中心总经理通报批评的处分:

(1)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3起重大工程缺陷; (2) 所属年内累计发生2起质量事故; (3) 所属年内发生1起安全事故;

5.1.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集团运营中心总经理通报批评并降薪5%的处分:

(1)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4起; (2)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2起安全事故;

5.1.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集团运营中心总经理通报批评并降薪不少于10%的处分:

(1) 所属区域年内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3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 (2) 所属区域年内发生1起重大质量事故;

(3)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5起;

5.1.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集团运营中心总经理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全年奖金的处分:

(1)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合计超过2起; (2)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超过5起; (3)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合计超过4起; 5.2. 对子集团运营中心运营经理的问责:

5.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子集团运营中心运营经理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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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1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

5.2.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子集团运营中心运营经理通报批评并降薪5%的处分:

(1)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2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 (2) 所属区域年内发生1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

5.2.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子集团运营中心运营经理通报批评并降薪不少于10%的处分:

(1) 所属区域年内发生1起安全事故;

(2)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2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

(3)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3起;5.2.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子集团运营中心运营经理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全年奖金的处分: (1) 所属区域年内累计发生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4起;(2) 所属区域年内发生1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 (3) 所属区域年内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 5.3. 对项目公司总经理的问责:

5.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总经理通报批评的处分:

(1)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2起重大工程缺陷; (2) 项目年内发生1起质量事故;

5.3.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总经理通报批评并降薪5%的处分:

(1)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3起; (2) 项目年内发生2起安全事故;

5.3.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总经理通报批评并降薪不少于10%的处分:

(1) 项目年内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3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 (2) 项目年内发生1起重大质量事故;

(3)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4起;

5.3.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总经理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全年奖金的处分:

(1)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合计达到2起; (2)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5起; (3)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合计达到4起; 5.4. 对项目公司工程副总的问责:

5.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工程总副总通报批评的处分:

(1) 项目年内发生1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

(2) 因工程质量或管理原因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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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工程总副总通报批评并降薪5%的处分:

(1)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达到2起; (2) 项目年内发生1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

(3) 因工程质量或管理原因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5.4.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工程副总通报批评并降薪不少于10%的处分:

(1) 项目年内发生1起安全事故;

(2)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3起; 5.4.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工程副总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全年奖金的处分:

(1) 项目年内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

(2)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4起; (3) 项目年内发生1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 (4) 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有瞒报行为。 5.5. 对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的问责:

5.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通报批评和年内不得晋职晋级的处分:

(1) 工程重大施工方案未按权责流程向上级管理部门和领导报审报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 维修整改未落实到位,造成群体性客户投诉,给公司品牌形象造成损失; (3) 一次交房成功率低于年度目标的80%; (4) 维修整改完成率未达到年度目标的80%

5.5.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通报批评并降薪5%的处分:

(1)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2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 (2) 项目年内发生1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

(3) 因工程质量或管理原因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5.5.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通报批评并降薪不少于10%的处分:

(1) 项目年内发生1起安全事故;

(2)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2起; (3) 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安全事件发生,因处置不当导致损失扩大。

5.5.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工程部经理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全年奖金的处分:

(1) 项目年内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

(2) 项目年内累计发生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3起; (3) 项目年内发生1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 (4) 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有瞒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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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项目专业工程师的问责:

5.6.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通报批评和年内不得晋职晋级的处分:

(1) 本专业维修整改未落实到位,造成群体性客户投诉,给公司品牌形象造成损失; 5.6.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通报批评并降薪5%的处分:

(1) 本专业发生1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

(2) 本专业现场使用的设备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品质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范要求,给公司造成

损失;

5.6.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通报批评并降薪不少于10%的处分:

(1) 本专业年内累计发生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2起; (2) 因本专业工程质量或管理原因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5.6.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解除劳动合同,扣除全年奖金的处分:

(1) 本专业发生1起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

(2) 本专业年内累计发生非设计因素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或一般质量事故合计达到3起; (3) 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有瞒报行为。

6. 工程风险合作单位责任追究措施

6.1. 因工程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责任工程施工单位除履行政府有关部

门判定的处罚与责任外,本公司还需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 依据合同约定对责任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工程索赔和处罚;

(2) 在本公司与责任施工单位就事故处理解决方案及经济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前,暂停支付施工

单位工程款;

(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责任施工单位一年内不得参加集团所属项目的招标活动; (4) 同一施工单位年内在集团所属项目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3年内不得

参加集团所属项目的招标活动;

6.2. 因工程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重大工程缺陷,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依据合同约定对责任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工程索赔和处罚;

(2) 在本公司与责任施工单位就重大工程缺陷处理解决方案及经济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前,暂停

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3) 由项目工程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完成重大工程缺陷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4) 发生重大工程缺陷的责任施工单位半年内不得参加集团所属项目的招标活动; 6.3. 因工程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性工程缺陷,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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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交付3个月内发现的一般性工程缺陷由施工单位立即无条件整改,直

至验收合格;工程缺陷严重、施工单位维修整改配合不力的可暂停支付工程款;

(3) 工程保修期内发现的一般性工程缺陷由客服或物业部门通知施工单位限期维修并赔偿给业

主(或小业主)造成的损失,项目工程部未解散的由项目工程部协助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整改。施工单位配合不力或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涉费用从责任施工单位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4) 对一般性工程缺陷维修整改工作配合不力,经项目、客服、物业等部门提议,工程采购条

线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暂停施工单位半年至一年的投标资格。

6.4. 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本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除履行政府有关部门判定的处罚与

责任外,本公司还需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1) 暂停该监理单位在鸿坤集团所属任何项目监理投标资格半年以上,2年以下;

6.5. 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缺陷或安全事件,给予该项目监理单位3个月以上1年以下暂停在鸿坤集

团所属工程项目的监理投标资格。

7. 支持性文件

7.1.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7.2. 工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7.3. 项目工程管理程序 7.4.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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