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院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医院卫生环境,提高员工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员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医院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医院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组织和协调医院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员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医院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粪便、垃圾等生活废
弃物的处理设施;
(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第五条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爱卫月,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六条 医院员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七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医院道路两侧、食堂周边设立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九条 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具体管理办法按《赤峰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具体管理办法按《赤峰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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