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采购方: 供货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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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 (甲方) 乙方: (乙方)
丙方: (是否为三方合同,确定后调整事项)
由于 项目工程需要,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 项目名称 设计、供货(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工程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
2.1、承包范围
2.1.1、公共区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1.2、区域周界报警系统; 2.1.3、电子巡查系统; 2.1.4、楼宇访客对讲系统; 2.1.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
2.1.6、监控中心管理系统(控制机房)(含电源及防雷接地系统、静电地板铺设); 2.2、承包内容
2.2.1、本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深化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及保修期内维修保养。(不含甲供材料及结构预留、预埋部分)
2.2.2、本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转包,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工期及进度
3.1、工期
开工日期:按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的日期为准(或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第 天为准)。 竣工日期:自开工日期始至第××天止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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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开工与施工进度
3.2.1、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工期要求编制具体施工总进度计划表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
3.2.2、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跟进整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满足整体工程竣工的时间要求。 3.2.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和批准的施工进度组织施工。 3.3、工期延误
3.3.1、如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如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3.3.2、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若严重影响整体工程施工进度或整体竣工验收日期,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包括缩小承包人承包范围或终止合同等)来减小本合同工期延误对整体工程施工进度或整体竣工验收日期的影响,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四、质量标准
达到设计要求功能水平,符合相关验收标准,且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确保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五、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大写): (人民币),¥: 元。
5.2、包干价,其中包含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及保修期内维修保养、管理、税金、利润等全部费用在内。(不含甲供材料及结构预留、预埋部分)。
六、设计、材料与施工
6.1、设计责任
6.1.1、承包人进行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1.2、在图纸设计绘制过程中,有关图纸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并确保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6.1.3、在设计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其它专业的协调配合。如因其它专业重大变更引致设计改变,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
6.1.4、在工程中出现的资质问题由承包人解决,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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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图纸和技术资料
6.1.5、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相关设计资料和图纸。
6.1.6、承包人提交本工程深化后的全部资料和图纸,图纸和技术资料均应为中文版本,并经设计院及有关部门审核、盖章。
6.1.7、承包人应于签约后 天内提交生产厂商介绍及产品样本及其他在工程规范中所要求提供的技术资料供发包人审批及参考。
6.1.8、竣工图纸及资料
6.1.9、承包人应提供合格的竣工图纸,验收报告及其他竣工资料供发包人归档。 6.1.10、承包人应提供本工程有关设备及系统技术文件,产品质保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中文为主)供发包人归档备案。
6.1.1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图纸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将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交给第三方,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材料供应
6.2.1、本工程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详见《发包人供应材料表》,其余均为承包人采购。 6.2.2、承包人应给予发包人采购材料充分的技术支持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采购材料的供应计划,以便发包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采购与安排。
6.2.3、本工程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时供应到现场,承包人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如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承包人验收后负责装卸﹑运输与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4、本工程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为投标中所确定的规格、型号、品牌,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及设计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性能要求,在安装后完全能达到其性能和功能标准并能通过验收。
6.2.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承包人应无偿负责更换,直至合格为止。若发现承包人故意采购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产品、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或者承包人根本无力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等级和标准的产品、材料、设备,则发包人有权收回承包人对该产品、材料、设备的采购权,改为发包人采购供应。同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给发包人造成严重后果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索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3工程施工
6.3.1、本合同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功能使用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如果质量标准没有达到合格等级则乙方偿付甲方不低于合同价的 %的违约金处罚,该处罚并不解除承包人的返工、修理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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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6.3.2、签订合同后 天内将盖有承包人公章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施工方案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
6.3.3、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工人组成本工程的实施队伍,保持长期稳定。
6.3.4、承包人在与其他专业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应提前确定交叉作业的方式,并对发生交叉的其他专业提出条件并与有关专业自行协调。如交叉作业影响承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总承包方、监理的安排。
6.3.5、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按规范的流程、程序、制度对材料设备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施工工序质量等进行检验、复核、检查,建立并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制度。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检查必须覆盖每个环节、部件、部位、工艺、工序,不留任何盲点,杜绝工程质量事故。
6.3.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进场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检查、工程施工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检记录和台帐。所有的检验、复核、检查的全部数据必须当场如实记录,及时汇总整理并递交监理单位。
6.3.7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修改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及返工。
6.3.8、调试
6.3.8-1、承包人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调试、调校及试运行工作。调试时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参加。
6.3.8-2、调试完成后承包人须提交一式 份调试报告并经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可后。 6.3.9、竣工和验收
6.3.9-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作为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
6.3.9-2、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或受发包人的委托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组织验收。
6.3.9-3、承包人应在竣工前 天通知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准备验收,承包人应完成工程自我检验并准备验收时所需的一切文件。
6.3.9-4、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一切有关技术文件、资料、产品合格证、竣工图纸、检验证书和有关纪录及验收和竣工材料。
6.3.9-5、全部工程通过最终竣工验收,视为本合同工程竣工,工程通过最终验收之日即为工程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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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款项及支付
7.1、合同价款
7.1.1、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除变更条款规定外一律不予调整。
7.1.2、本合同价款包含承包人为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完成的工作内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其它要求,完成从设计、施工准备、开工至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和保修期服务等承包内容的所有费用。
7.2、合同价款的支付
7.2.1、合同签订后 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作为备料预付款。 7.2.2、承包人每月 日递交当月的工程量报表给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 天内复核、审核完毕后提交发包人,发包人 天内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按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的 %支付,同时不再抵扣预付款,至工程验收完毕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
7.2.3、结算完成后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
7.2.4、其余结算价款 %作为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二年,且承包人履行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后无息支付。
7.2.5、除大幅改变价款的调整外,所有的价款调整均在竣工结算时进行支付,发包人在竣工结算之前不对调整款项进行支付。
八、工程变更
8.1、变更的规定
8.1.1、发包人可以通过书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认可、修正、取消或增添工程的 任何部分,承包人接到该通知后,通过双方协商后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8.1.1-1、即将展工作的说明和完成该项工作的方案及计划。 8.1.1-2、承包人的建议(方案的优化及完善,施工计划的修改等。)
8.1.1-3、承包人对调整价格、工期的提议(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已完成的工作量及不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增加的材料,增加的工作量,需延长的工期等)。
8.1.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说明、计划、建议或提议后,应尽快决定变更是否实施。如发包人决定实施变更,则应书面明确承包人的提议或其通过协商的修改方案。
8.2、合同款项的调整
8.2.1、因发包人变更造成工程的增减、拆除、替换,合同价款可以调整。
8.2.2、因承包人自身疏忽造成的漏报、误报,因承包人设计、采购、施工、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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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缺陷造成的增加、拆除、替换、返工以及验收无法通过而进行的整改,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8.2.3、若非发包人变更所致,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内容和数量与投标文件相比有严重的缩减或降低规格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发包人有权就缩减及降低规格部分按实际施工的内容和数量调整。此降低后的规格或缩减后的产品必须质量合格,满足使用功能,否则乙方无条件全部更换产品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和赔偿由此给甲方及其它承包单位造成的损失。
8.2.4、调整原则:
8.2.4-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应参考合同价格计算调整金额。
8.2.4-2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可参照合同中的相似价格及费率由承包人上报发包人审核。
九、竣工结算
9.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所有的结算资料均为原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1.2、结算价款 = 合同价款+调整价款
9.1.3、甲供材料按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所计算出的数量与承包人实际签收数量进行对比。如实际签收数量过大且承包人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差额部分将按采购价格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十、质量保修
10.1.1、保修责任与保修期
本工程保修期为 年,在保修期内除人为因素损坏外,承包人均应免费及时上门维修或更换,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赶到现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不按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
10.1.2、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签订本合同时,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一、合同解除
11.1.1、承发包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若需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后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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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本工程非法转包给他人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1.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完成已完工程的交接并无条件组织己方人员退场。 11.1.4、待承包人相关人员退场后发包人按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量支付相应款项。若由于本条第二点等承包人的恶意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另行追索并要求承包人偿付发包人违约金。
十二、争议解决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
13.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13.1.2、本合同正本 份、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本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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