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扣除标准
职工社保扣除标准
职工扣除标准是怎样的?据悉,准予税前扣除的补充费和补充费,仅限于在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局部,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按照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等根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近来,好多企业的财务人员纠结同一个税务问题:
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尚未给局部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请问这局部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一个概念,五险一金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国税函﹝xx﹞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此推断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未给局部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工资薪金支出,属于本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
但对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不能享受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1.《中华人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根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财税〔xx〕70号)
1.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那么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标准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解析:企业需健全工资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规定好岗位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制度、薪金发放流程、薪金调整依据等。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解析:工资报酬总额不但是在数量上要合理,而且还要考虑比照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解析:制定的根本工资应与岗位相对应,同时奖励都要与相关的考核相结合,工资薪金假设有调整,需公司内部会议通过,并对工资调整的原因与调整幅度有合理解释。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解析: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应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都能税前扣除;如返聘不与企业签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职工或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再税前扣除,但需按规定课征个人所得税等。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解析: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比方有的企业人为地将工资拆解成为根本工资和年终奖金,到达少缴个税的非法目的,这种工资总额就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备注:参见国税函[xx]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
(6)预提工资薪金支出可按规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34号)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对残疾职工享受加计扣除财税〔xx〕70号特别规定了4个应同时具备的条件,表达了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但注意现行税收政策中只对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给予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限制,而没有对未足额支付社保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进行明确。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xx〕119号)文件也仅明确可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加计扣除,但并未像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时设定支付保险费的条件。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