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职能作用,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按照中央政法委、中纪委、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八部委于2011年9月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法【2011】34号)及某某市委政法委员会于2014年0月0日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噢政法通【2014】11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县政法各部门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主动性
党委政法委是代表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依法按程序监督、检查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法干警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部门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政法部门得到正确实施,保障党委政法委对执法工作实行有效领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 提升执法水平,增强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接受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行为
(一)执法监督的原则
1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
2.依法、规范、科学监督的原则;
3.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4.坚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原则;
5.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二)执法监督的职责
1.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党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委关于政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指导政法部门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制度,推动政法部门之间以及政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建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实施;
3.评查纠正政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推动政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4.建立健全政法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办案协商工作机制,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的案件沟通工作机制;
2
5.督促政法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6.协调政法部门之间存在重大分歧、上级交办或本级政法部门提请协调的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7.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帮助政法部门排除执法办案中的困难和阻力;
8.在协助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时,把是否严格执法作为称职与否的重要依据;
9.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和干警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10.办理党委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工作。
(三)执法监督的方式
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包括执法检查、案件督办、案件协调、案件评查、重大执法活动和事项报告备案等。
(四)执法监督的规定
党委政法委可以自行组织执法检查,也可组织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也可派员参加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党委政法委围绕政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如对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在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公信力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了解群众对执法状况及对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政法队伍的反映等。党委政法委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
1.明查暗访。可以听取有关政法部门工作汇报、列席政法部门有关执法工作会议、检查有关执法情况记录,对政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暗访;
2.社会调查。通过走访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随机访问,征求对执法工作的意见,了解对执法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3.核查案卷。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的已结案件,可以通过核查案卷的方式,评查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4.开展谈话。与被检查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干警以及群众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
5.其他有助于了解执法实际情况的工作方式。
对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检查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党委政法委。
(五)案件督办的规定
1.党委政法委督办的案件包括:上级党委、上级政法委及党委交办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政法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提请督办的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重大案件;政法干警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2.承办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按照督办意见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30日内报告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未按期办理的,党委政法委应当催办并要求说明情况。对不及时办理且不说明情况的,责令限期办理并予以通报,并视情抄送承办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4
(六)案件协调的规定
1.党委政法委协调案件的范围主要是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具体包括:上级党委、上级政法委、党委交办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需要协调的案件;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及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提请协调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党委政法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它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不予协调的案件。政法各部门内部意见分歧的案件;上级政法部门已有明确意见的案件;越级提请协调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协调的案件;党委政法委认为不需要协调的其他案件;对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单位未按程序交办、报批的案件,在补足程序前不予协调。
3.协调案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政法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不代替政法部门行使职权。协调主要是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办案的原则和方向,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协调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4.案件协调的程序。提请协调案件的报告必须提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加盖公章,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案情、主要证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情况、争议焦点、提请协调的问题和倾向性意见等。提请单位对报告的事实和证据负责。
5.案件协调的方式。召开政法部门业务机构负责人会议、召开政法部门负责人会议、召开政法委员会会议、书面协调、其他方式。
6.提请协调案件的处理。党委政法委在收到提请协调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协调并作出决定,并通知提请单位,对不同意协调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经协调取得共识的案件,以会议纪要或者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印发有关部门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不得擅自改变协调意见或者拖延不办,案件和相关事项办结后,应当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办理结果。如因新的情形,致使协调
5
意见不能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党委政法委说明情况,党委政法委及时重新组织协调研究。协调案件形成的会议纪要等属于党内文件,政法部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予以引用,不得归入案卷正卷。
(七)案件评查的规定
1.党委政法委对可能存在执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等已经终结的案件组织评查,提出评查意见。评查的案件包括上级党委及政法委、党委及党委政法委批办、交办案件中需要评查的案件;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中需要评查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件;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2.案件评查的标准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执法效果是否良好、诉求是否合理、解决问题是否到位、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3.案件评查的主要步骤包括确定案件、全面阅卷、提出初步评查意见、视情调查走访、形成集体评查意见、与原办案部门交换意见、形成评查结论。案件评查一般应在提取案卷之日起60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4.案件评查结论及时反馈各办案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通报组织部门。评查结论记入干警执法档案,并作为领导干部和干警个人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5.党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案件大评查活动,每年评查100件以上。公安局自行组织评查30起以上,检察院自行组织评查20起以上,人民法院自行组织评查50起以上,并向党委政法委按时报送案件评查表和评查总结。
6
(八)重大事项报备规定
政法部门除了上级政法部门直接交办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敏感案件外,对下列重大执法活动和事项应当严格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报告制度:在本地、本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报告;制定的执法办案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实施15日前报告;在本系统推行的重大执法改革事项,在实施30日前报告;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执法检查或者专项治理情况,在开展前报告方案,在结束后15日内报告结果;其他需要报告备案的活动或者事项,在办理完毕后15日内报告。
加强对政法机关日常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对涉黑涉恶犯罪和不立案、不捕、不诉、不判等案件的监督力度,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捕、不诉、缓刑、拘役、管制案件继续推行一把手把关审批、年度比例控制和按月统计上报制度,推进政法各单位公正廉洁执法。
(九)政法舆情监督规定
政法部门要密切关注网络中群众反映的案件或者涉及政法干警形象的情况,及时作出答复和办理,消除负面影响。
党委政法委执法督查科负责对涉及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舆情进行交办、督办,承办单位应在7日内在网络上给予回复,并报告结果。党委政法委每6个月对网上舆情及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三、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执法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政法部门的党员干警在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带头贯彻执行党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带头贯彻执行党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带头贯彻执行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意见。对于违反中央八部委《规定》,拒绝、阻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
7
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党委政法委可以责成有关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对其通报批评,将相关情况录入个人执法档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对交办的媒体舆情,未按规定答复、办理,引起大面积炒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政法干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协助或者移交县纪委(监察局)或者政法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有犯罪嫌疑的,向其所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依法认定的冤错案件,向有关政法部门发出责令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党委办、政府办、组织部门、人大、政协相关委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