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环保指标实施工作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冶金工业环境监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厂、各部门的环保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环保管理、环保设施管理、环保监测管理、考核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公司环保管理工作实行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制,各生产厂厂长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第五条 安环部和各生产厂分别建立环保台帐,公司台帐包括:烟粉尘废气排放监控台帐、环保设备台帐、环保检查台账、环境污染考核台账、环境隐患治理台帐、环保会议台帐;厂台帐包括:环保设备台帐、环保设施运行台帐、环保设备检查和维修记录台账。
第六条 各生产厂应根据本部门生产工艺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建立环保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厂应对异常排放及污染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及时向安环部反馈。 第八条 各厂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应按公司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上报安环部,并对不落实的单位追究责任。
第三章 环保设施管理
第九条 环保设施是公司的固定资产,由公司统一管理,各厂不得任意停止使用或拆除,如果必须停用、拆除或报废须向安环部和自动化部申报,申请内容要有临时措施,保证排放合格,经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厂做好日、月、季、年环保设备运行检查台帐,使环保各项指标的落实全面、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环保设备启动后,不得任意停车。除正常检修外,如发生故障或有特殊情况需停车,需立即报安环部,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排出故障,恢复启动。
第十二条 在启动生产设备时,应提前启动环保设备,生产设备停止工作五分钟后(烧
结机停止20分钟后),环保设备方可停止运转。
第十三条 环保设施要定期检修,确保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第十四条 环保设备的运行管理
1、经常检查吸尘罩、管道清扫孔、法兰连接处以及其安装的气密性是否良好,防止漏风。 2、定期检查风管内有无积灰现象,并及时清扫。 3、定期检查环保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定期检查箱体滤袋是否完好,及时清灰换袋。
5、对布袋除尘器、重力除尘器的各类风机定期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经常检查消音器、隔音罩、管道消音岩棉包裹,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第四章 环保监测管理
第十六条 安环部负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按时向政府相关单位申请环保监测,定期监督检查,为环保治理措施提供数据。
第十七条 监测数据安环部应存档备查,同时将监测结果反馈各生产厂。根据监测结果(不合格项)责任部门要分析原因、积极整改,整改结果上报安环部。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凡公司建成投产并已验收合格的环保设备,必须投入运行,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因管理不当造成较大污染被公司查处,考核责任人500元,考核各级相关责任领导月工资总额的10%。
第十九条 限期整改的污染治理项目或治理措施,如不按时完成,将对责任人及责任领导考核各100元。
第二十条 保证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转,否则对责任人及责任领导考核各100元。 第二十一条 凡因污染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的重大事故,考核责任人1000元,考核各级相关责任领导月工资总额的50%。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100-500元.
1、对发现环保设备的重大隐患积极主动地反映或及时解决的。 2、对环保设备的整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的。 3、月度环境无污染,粉尘达标,无黑、红冒烟外溢现象的。 4、对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环境重大事故发生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各考核100~500元。 1、环保设备设施因损坏,磨损,未及时处理和汇报、未及时安排检修的。
2、任何情况停风机未汇报、未采取措施的。
3、环保设施检查、维护、保养 、维修不到位的。 4、槽下、槽上吸尘罩损坏和槽上扬尘明显外溢的。 5、上料车辆,装料过满、撒料、污染的。 6、拉灰、拉尘泥、拉钢渣的车辆撒料、污染的。
7、对于卸灰、尘泥口因清理不及时造成灰或尘泥大面积堆积的。 8、清理转运站、皮带通廊不及时,造成积灰、积料严重的。
9、清理转运站、皮带通廊往下倒灰、倒料的。 10、维修人员未认真执行设备点巡检制度的。 11、除尘设备放灰未加湿造成二次扬尘的。 12、工业废水、废油严禁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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