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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规章制度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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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规章制度

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同时还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司机应爱惜公司的车辆,平时要注意对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的车进行检修,确保其正常行驶。

3、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的车,以保持车的清洁(包括车内、外和引擎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5、司机发现所驾的车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送厂维修。

6、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时,要上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7、司机对自己所开车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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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10、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条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12、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文明、礼貌.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13、接着员工上下班的司机,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14、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行政人事部等候出车,不准擅离办公室.有事确需离开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行政人事部报到。 15、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行政人事部经理反映.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17、不论什么时间,司机必须携带手机或传呼机。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传呼,应尽快复机。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复机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18、下班后,应将车停放在公司车库或其他指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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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20、行政人事部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每月奖金发放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业绩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一、各部门负责人是日常水电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所在部门有违反本制度行为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二、各部门需要新增或更换水电设备,须向物业管理中心书面申请,由物业管理中心报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或新增。

三、干部、职工要爱护水电设备,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

四、各部门发现水电故障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中心报修,由物业管理中心安排专业人员维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水电管线进行维修改造.

五、严禁乱拉乱接水管和电线。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处水电,必须经处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用。

六、严禁使用电炉和自备大功率电器设备,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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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使用不当、违规操作、乱拉乱接水电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用水后没有关闭水阀或无人在岗时未关闭电灯、电器,造成水电浪费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当月工资20元。

八、水电管理部门应尽职尽责,保障各部门水电正常供应,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断水断电,影响日常工作的,应追究水电管理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九、物业管理中心是本处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处水电设备的安装、维护、费用收取、结算、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包括办公场所、生活场所(食堂)、出租房屋及委托代管的水电用户。 十、本制度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

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基本都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因此,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的管理重点。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工段)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使用过程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选购

特种设备的选购,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出厂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以下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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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

(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3、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设备维护部。设备维护部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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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设备的使用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设备维护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工段)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设备维护部应组织维修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5、在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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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工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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