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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2021-05-07 来源:乌哈旅游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 表l.0.4

第1.0.5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0.5

第1.0.6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1.0.6

第二章 库址选择

第2.0.1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 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 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

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2.0.8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2.0.9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表2.0.9

注: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 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

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1-7的距离可减少50%, 但不得小于15m。序号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序号1、2 的距离可减少25%;当石油库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丙B类油品混存时,序号1、2、5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但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④对于电压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 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3.0.3 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⑥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3.0.3的规定执行。

⑦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25000m^3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2.0.10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

第3.0.1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宜按表3.0.1的规定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3.0.1

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2、3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2、3、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第3.0.2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3.0.3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

外),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3.0.3

注:①序号1、2、3的油罐,系指储存甲、 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的单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 容量大于50m^3的卧

式油罐,本表距离或减少25%;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

②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③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④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1、2、3外,可减少25%。

⑥序号1、2、3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其它各序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25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⑦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作业线的防火距离宜为8m。

⑧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第3. 0. 4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 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3.0.4条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

第3.0.5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顶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布置在洞外时,其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的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田的呼吸管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油泵房、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3.0.6条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第3.0.7条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在出入口处应设业务室,出入口外应设停车场。

第3.0.8条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它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第3.0.9条 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3.5米的消防道路与环行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亦可没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

道路。

二、油罐区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三、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应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或为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第3.0.10条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行政管理区和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级石油库不宜少于两处,三、四级石油库可设一处。

第3.0.11条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第3.0.13条 石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辅设高度不超过0.15m 的四季常绿草皮。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 油罐区

第一节 地上、半地下和地下油罐区

第4.1.1条 石油库应采用钢油罐。 钢油罐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石油库油罐的设置,宜采用地上式。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第4.1.2条 石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

一、在同一个油罐组内宜布置油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固定顶油罐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

2.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 200000立方米。

3.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500000立方米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用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 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1.3条 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储存丙B 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润滑油储罐的单罐容量可不受此限)。

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第4.1.4条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4的规定。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4.1.4

第4.1.5条 对于单罐容量不大于300立方米、总容量不大于1500立方米立式罐的油罐组,油罐可集中布置;其油罐之间的距离,可根据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第4.1.6条 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包括带水平通道无密封门的覆土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立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1米,且不宜高于2.2米。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米。

二、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

三、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

四、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第4.1.7条 立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应小于3米。卧式油罐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建在山边的油罐,靠山一面,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1.5m。

第4.1.8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二、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四、半地下油罐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应按其高出地面部分的容量计算。

第 4.1.9条 油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等于或大于10000m^3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2座;

二、3000-10000m^3以下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4座;

三、小于3000m^3的油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6座;

四、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五、沸溢性油品储罐,隔堤内油罐的座数,不应大于2座。

六、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

第4.1.10条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4.1.11条 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下部接入;如需要从油罐上部接入时,甲、乙、丙A类油品的进油管应延伸到油罐的底部。

第4.1.12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管、人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油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4.1.13条 地上油罐的基础面,宜高出设计地坪0.5米。

第4. 1. 14条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5m;两个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但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0m^3时, 两个油罐组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两个油罐区防火堤外坡脚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二节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

第4.2.1条 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15座。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后容量,不应大于4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6座。

储存丙B类油品 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第4.2.2条 人工洞内油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毛洞的直径。

第4.2.3条 油罐顶与油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油罐壁与油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

油罐壁与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4.2.4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米;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米。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第4.2.5条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和油罐室防爆墙上,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

第五章 油泵房

第5.0.1条 油泵的类型和规格,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并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第 5. 0. 2条 油泵房宜建地上式。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高。

第5.0.3条 备用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设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

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

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第5.0.4条 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铀封装置。

第5.0.5条 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与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口管线上亦必须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第5.0.6条 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不宜小于1.5米。

二、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较大泵机组机座宽度的1.5倍。

第5.0.7条 油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第5.0.8条 油泵房内的人行过桥、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

第六章 装卸油品设施

第一节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第6.1.1条 铁路装卸油品作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的一侧设置。

第6.1.2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米;

二、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米。

第6.1.3条 装卸油品作业线中心线至库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第6.1.4条 铁路装卸油品栈桥的桥面,宜高出轨面3.5米。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至80米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第6.1.5条 装卸油鹤管距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不应小于20米。

第6.1.6条 汽油、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与重油、 润滑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作业线时,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4米;当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第6.1.7条 桶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可与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作业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油品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米。

第6.1.8条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1.1米。站台边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l.75米。

第6.1.9条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距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不应小于6米。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第6.1.10条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的流速,不应大于4.5m/s。

第6 1.11条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米;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米。

第6.1.12条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油品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

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应小于5米。

第6.1.13条 铁路装卸油作业线的中心线与装卸油栈桥边缘的距离,自轨面算起3米以下不应小于2米;3米以上不应小于l.75米。在无栈桥一侧,其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米;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米。

注:①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第6.1.14条 两条铁路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或一排鹤管时,两条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当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米,当采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第6.1.15条 相邻两装卸油品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米。

二、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米。

第二节 装卸油品码头

第6.2.1条 内河装卸油品码头应建在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上游。

第6.2.3条 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及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表6.2.3

注:①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的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属河口范围。

③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距离可减少50%。

第6.2.4条 装卸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长度小于或等于150米的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2倍。

二、长度大于150米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3倍。

注:当码头前沿线有交角,上述距离应适当加大。

第6.2.5条 内河或海港的装卸油品码头, 宜设独立的装卸油品码头和作业区。

第6.2.6条 码头的装卸油品设施,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第6.2.7条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油船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第6.2.8条 装卸油品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第6.2.9条 码头上输油管线的阀门,应采用钢阀。输油管线在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第七章 输油及热力管线

第7.0.1条 输油及热力管线的管径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其流量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7.0.2条 管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围墙以外的输油管线,宜埋地敷设。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二、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的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米,在其它地段,不应小于0.5米。

第7.0.3条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第7.0.4条 管线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60度,并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米;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1米。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米,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管线跨越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米,距道路不应小于1米。

三、管线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第7.0.5条 管线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5米(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线除外),距道路路肩并不应小于1米。

第7.0.6条 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接,但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7.0.7条 在油罐液位下与油罐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第7.0.8条 管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二、输送易凝油品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

第八章 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一节 油品灌装

第8.1.1条 油品灌装可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泵送灌装或高架罐灌装等方式。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油品灌装应采用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用磅秤计量。

第8.1.2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灌装流速,不宜大于4.5米/秒。

第8.1.3条 油品灌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200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为1分钟,润滑油宜为3分钟。

二:、灌装4000升汽车油罐车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于8分钟。

第8.1.4条 油品灌装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当润滑油或含铅汽油与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在同一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第8.1.5条 向汽车油罐车罐装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灌油鹤管或采用下部装车方式。

第8.1.6条 每种油品高架罐的总容量,一、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的一半;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两座。

第8.1.7条 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的顶部,亦不得双层架设。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灌桶间上部。

第8.1.8条 高架罐周围的地面上,应设防火堤。高架罐罐壁与防火堤内坡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8.1.9条 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当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第二节 桶装油品库房

第8.2.1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8.2.1的规定。

桶装油品库房单栋建筑面积 表8.2.1

第8.2.2条 甲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宜单独设置。当甲类桶装油品与乙、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第8.2.3条 桶装油品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可采用靠墙外侧

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门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2米,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高出室内地坪0.15米。

第8.2.4条 桶装油品库房内的油桶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米;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米;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至0.5米。

二、桶垛堆码层数:

机械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两层,乙类油品不得超过三层,丙类油品不得超过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过两层。

注:①本条规定以200升油桶为准。

②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一款的限制。

第九章 消防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石油库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石油库等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9.1.2条 石油库的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1.3条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

二、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

三、下列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1.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2.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3.润滑油罐。

第9.1.4条 油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罐壁高度等于或大于17m的油罐,宜设固定式冷却水系统。

二、单罐容量小于5000m^3或罐壁高度小于17m的油罐,可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第二节 消防给水

第9.2.1条 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采用独

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第9.2.2条 石油库的消防水压力,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应小于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管道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

第9.2.3条 油罐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和环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

第9.2.4条 石油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第9.2.5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地上或半地下固定顶油罐与着火油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超过三座时,应按三座中较大的油罐计算冷却水量。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油罐冷却水量应按固定顶油罐计算。

三、着火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均不冷却,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

四、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应冷却,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罐,也应冷却。

第9.2.6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或保护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着火油罐为固定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5L/mim..m^2;着火的浮顶、 内浮顶油罐, 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 0L/min. m^2。相邻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1.0L/min.m^2。当冷却罐壁全表面积时,环形冷却管可为一个圆形管; 当冷却罐壁一半表面积时,环形冷却水管可做成两个或四个圆弧形管。

二、当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

1. 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6升/秒·米,着火油罐为浮顶、内浮顶油罐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45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

2.相邻的不保温油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5升/秒·米;相邻油罐为保温罐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2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3.地下或覆土油罐的保护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3升/秒·米。用水量的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4.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着火油罐不应小于6L/min.m^2; 相邻油罐不应小于3L/min.m^2。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

三、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注:冷却水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第9.2.7条 冷却水的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半地下、地下、覆土油罐以及直径小于或等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4小时。

二、直径大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和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应为6小时。

三、地上卧式油罐,应为1h或为不小于50m^3水池的供水时间。

第9.2.8条 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所需消防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按10至15升/秒计算;消火栓的位置,应按保护半径确定;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20米。

第9.2.9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应设一台备用泵, 在条件许可时可与泡沫混合液泵共用一台备用泵,三、四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并可使用一个动力源。

第9.2.10条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小时。

第三节 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第9. 3. 1条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设置泡沫钩管、 泡沫枪、推车式泡沫发生器等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一级石油库,应配备一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总容量大于100000m^3 的一级石油库,应配备两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

第9. 3. 8条 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小于2个,且宜对称布置。

第9. 3. 9条 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灭火。

第9. 3. 10条 油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消防车库

第9.4.1条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要求:

第9.4.2条 消防车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油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冷却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二、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油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着火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三、在有消防协作条件下,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系指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冷却、或10分钟内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或20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泡沫灭火提供的消防车辆。

第五节 其它

第9. 5. 1条 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着火的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9. 5. 1-1的规定。

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9. 5. 1-1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表9.5.1-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9.5.1-2

三、扑救油品流散火灾,需用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9.5.1- 3的规

定。

泡沫枪数量、连续供给时间 表9.5.1- 3

四、泡沫产生器宜均匀布置。当数量大于或等于3 个时,可两个共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内浮顶油罐泡沫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 个。

五、油品的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9. 5. 2条 石油库宜设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 计算机室、 电话间、化验室宜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型灭火器。

第9. 5. 3条 各场所灭火器具备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罐区每400m^2配备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油罐不宜超过3具。

二、铁路装卸栈桥,每12m配备2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汽车装车台,每个车位应配备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三、油泵房、灌油间(棚)桶装库房等操作区,当为甲、乙类油品时, 每90m^2应配备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5具9L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当为丙类油品时,每

135m^2应配备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5具9L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四、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 电话间、化验室等场所,每40m^2应配备2 具7K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1211灭火器。

五、灭火器配置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储罐区、灌油间(棚)、桶装油品库房、汽车装车台、铁路装卸栈桥等操作区,应配置4-6块灭火毯。

第十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给水

第10.1.1条 石油库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地下水、地表水、城镇自来水。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给水,应由该企业统一考虑。石油库采用城镇自来水作为水源时,水管进入石油库处的压力不应低于12米水柱。

第10.1.2条 石油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宜合并建设。当生产区和生活区相距较远,合并建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亦可分别设置。

第10.1.3条 石油库水源的供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生产及生活用水采用同一水源供水时,水源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地的补充水量、生产用水量及生活

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

二、当消防与生产用水采用同一水源,生活用水采用另一水源时,消防与生产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计算确定;如采用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与生产用水量总和的1.2倍计算确定。生活用水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应按由石油库供水的人口总数结合当地用水定额再加0.2倍余量计算确定。

三、当消防用水采用单独水源,生产与生活用水合用另一水源时,消防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最大消防用水量的1.2倍确定。如设有消防水池时,应按消防水池补充水量的1.2倍确定。生产与生活用水水源的供水能力,应按生产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之和的1.2倍计算确定。

第二节 排水

第10.2.1条 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但在排出油库围墙之前,必须设置水封装置。

第10.2.2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能在堤外操纵的封闭装置。

覆土油罐或人工洞油罐周围环形通道的排水管,应在其引出处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10.2.3条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下列各处设置水封井:

一、油罐组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

二、支管与干管的连接处;

三、干管每隔300米处;

四、通过石油库围墙处。

第10.2.4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米。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由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米。

第三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10.3.1条 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包括接收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的排放规定时才能排放。

第10.3.2条 处理含油污水的构筑物或设备,宜采用密闭式或加设盖板。

第10.3.3条 含油污水的处理,应根据污水的水量和水质,选用相应的调节、隔油、浮选等设施。对于间断排放的含油污水,宜设调节池。隔油、浮选等设施,宜结合总平面及地形特点集中布置。当含油污水含有其它有毒物质时,尚应采用其它处理措施。

第10.3.4条 在石油库污水排放口处,应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测量水量的设施。

第十一章 电气装置

第一节 供配电

第11.1.1条 不能中断输油作业的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11.1.2条 石油库的供电,应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采用自备电源。

第11.1.3条 电压为10千伏以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当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内时,应设密闭固定窗。

三、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6米。

第11.1.4条 石油房的生产作业区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在一般地段不应小于0.7米,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米,在岩石地段不应小0.5米。

当电缆采用桥架架空敷时,电缆可与地上输油管线同架敷设,电缆与管线或其绝缘层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电缆不得和输油管线、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说明}从生产安全考虑,生产作业容易产生油气,因油气重于空气而易在电缆沟中积聚,因此在生产作业区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敷设。

第11.1.5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与范围的划分,应按附录三的确定。

第11.1.6条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油罐操作间、油泵房和通风机房等处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当无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水防尘型。

第二节 油罐防雷

第11.2.1条 用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油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米。当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当油罐仅作防感应雷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

第11.2.2条 储存易燃油品的油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钢油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毫米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毫米时,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油罐。

二、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灌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软铜绞线作电气连接。

四、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第11.2.3条 储存可燃油品的钢油罐,必须作防雷接地,但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第11.2.4条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的金属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的露出洞外部分,应装设独立避雷针,管口上方2米应在保护范围内,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空间之外。

第11.2.5条 独立避雷针(线)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

第11.2.6条 储存易燃油品的人工洞石油库,应采取下列防止高电位引入洞内的措施:

一、进入洞内的金属管线,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50米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米时,应在洞外作两处接地,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米,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欧。

二、电力和通信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若由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时,由洞口至转换处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低压阀型避雷器。避雷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洞口的电缆外皮,必须与油罐、管线的接地装置连接。

第11.2.7条 地上钢油罐上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50米。

第三节 防静电接地

第11.3.1条 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用油罐和非金属油罐,均应作防静电接地。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应与油罐的金属管线连接。

第11.3.2条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包括钢轨、输油管线、鹤管、钢栈桥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11.3.3条 甲、乙、丙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和油桶的灌装设备,应作防静电接地。装油场地上,应设有为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11.3.4条 装卸油品码头,应设有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油品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11.3.5条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至300米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按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第11.3.6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油罐、管线、机泵等设备,在洞内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有困难时,可用金属导体引至洞外接地。

第11.3.7条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欧。

第11.3.8条 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石油库专用铁路线上,应设置两组绝缘轨缝及相应的回流开关装置。

二、在每个绝缘轨缝的入库端,应设一组向电气化铁路所在方位延伸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三、进入石油库装卸油作业区的专用电气化铁道高压接触网应设置两组隔离开关。第一组应设在进入石油库前的与铁路高压接触网相连不远处;第二组应设在进入装卸油作业区前且与装卸油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四、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线、鹤管、钢栈桥等应作三处以上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跨接线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8mm^2。

第十二章 采暖通风

第一节 采暖

第12.1.1条 石油库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2.1.1的规定。

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12.1.1

第12.1.2条 集中采暖的热媒,应采用热水。特殊情况可采用蒸汽,并应充分利用生产余热。

第二节 通风

第12.2.1条 石油库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12.2.2条 易燃油品的泵房和灌油间,除采用自然通风外,尚应设置排风机组进行定期排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时,计算换气量时房高按4米计算。定期排风耗热量可不予补偿。

输送易燃油品的地上泵房,当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排风机组。

第12.2.3条 在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地点(如修洗桶间、化验室通风拒等),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第12.2.4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

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应按一个最大罐室的净空间、一个操作间以及油泵房、风机房同时进行通风确定。

油泵房的机械排风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洞内通风系统宜设置备用机组。

第12.2.5条 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应设置清洗油罐的机械排风系统。该系统宜与罐室的机械排风系统联合设置。

第12.2.6条 人工洞石油库洞内排风系统的出口和油罐的呼吸管出口必须引至洞外,距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米,且宜高于洞口。

第12.2.7条 洞内的柴油发电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柴油机排烟管的出口,应引至洞外,并高于洞口。

第12.2 8条 洞内的配电间、仪表间,应采用隔离式衬砌,并应采取防潮措施。

第12.2.9条 为爆炸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系统的机组和活动件应为防爆型。

机组应采用直接传动或联轴器传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一、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二、铁路--铁路中心线。

三、管线--管子中心(指明者除外)。

四、油罐--罐外壁。

五、各种机械设备——最凸出的外缘。

六、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一一线路的中心线。

七、埋地电力和通信电缆--电缆中心。

八、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九、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作业线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鹤管。

十、装卸油品码头--切沿线(靠船的边缘)。

十一、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品鹤管--鹤管的立管中心。

十二、工矿企业、居住区--围墙轴线;无围墙者,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三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与范围划分: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参见附图3-1)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流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防火堤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nt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罐外壁高度为堤顶高的范围划为区。

注:0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可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2)

1.浮盘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1.5m范围内的空间、 防火堤内的坑.沟划为区。

2.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高的范围划为2区。

图3-1 图3-2

三、 储存易燃油品的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2)

1.浮盘上部至罐壁顶部空间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坑、沟划为1区。

2.储罐外壁和顶部3米范围内及防火堤至罐外壁, 其高度为防火堤高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4)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量油孔、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 其高为堤顶高的范围为2区。

五、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5)

1. 通风不良的易燃油品泵房与阀室内部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

2.通风良好的易燃油品泵房与阀室内部、及有孔或开式墙外与墙等高L2 以内空间、距地坪0。6m高、距室外L1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 附表3.1

六、易燃油品泵棚、 露天泵站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6)。

1.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泵壳体为中心,半径为R的球体及泵体外距地高0.6m、半径为L的圆柱体的范围划为2区。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 附表3.2

图3-5 图3-6

七、易燃油品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7)。

1.建筑物内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坑、沟划为1区。

2.有孔洞或开式墙外3m与墙等高以内空间及距地坪0.6m高、距注送口7.5m以内空间划为2区。

八、 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参见附图3-8)

1.以往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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