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函[2002]2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基础教育
工作中应承担责任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大力推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展基础教育中应承担的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
(一)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宏观管理;负责本区域教师培养、培训和发展中等特殊教育。
(二)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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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中小学必需的建设和发展等工作,安排资金予以扶助;组织开展对贫困学生的助学活动。
(四)在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区、居民住宅小区时,按人口比例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五)依照国家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省制定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市各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
(六)理顺城市市区中小学管理体制,初中管理权下放到区。
(七)负责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县级人民政府
(一)制定本地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抓好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管理与布局调整;负责发展初等特殊教育。
(二)依法安排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管理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社会捐资等,建立起\"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三)建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体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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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省定标准定额,统筹安排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师资培训等。
(五)按照规划新建、扩建学校,确保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或省定标准,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依法治理中小学生辍学。
(六)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七)建立和完善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体制。
(八)建立健全由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等部门负责的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制,为基础教育发展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九)建立由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负责的学校基本建设保障体制,搞好中小学建设。
(十)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十一)负责本地基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经费审计,依法对乡、村两级办学进行督查和评估。
三、乡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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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补充中小学公用经费;继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二)按有关规定划拨中小学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
(三)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学生辍学,认真履行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等责任。
(四)负责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四、教育行政部门
(一)具体负责本区域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基础教育阶段学校设置和布局调整方案。
(二)保证基础教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按管理权限审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具体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办好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及教师进修学校,保证基础教育需要的合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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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和教研队伍管理,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核批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逐校核定教职工编制。
(六)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教育事业经费和基建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育系统内部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审计,充分发挥其效益。
(七)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配备仪器、器材、图书及其他教学设施。
(八)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组织和扶持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保证勤工俭学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九)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学业务管理,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指导中小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
(十)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用书的管理工作,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推荐的教学用书;配合新闻出版部门对擅自编写、印刷、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教学用书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十一)发挥教育执法主体作用,推动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教育普法、行政执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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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用未成年学生做工、经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十二)负责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评估。
(十三)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十四)负责基础教育阶段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开展对基础教育阶段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估,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十五)负责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基础教育的其他工作。
五、财政部门
(一)切实保证基础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即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负责安排教育经费支出预算,并按预算及时拨付教育部门。
(二)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规定上划到县(市、区)统管,县(市、区)财政负责本地编制内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
(三)确保财政预算超收部分在优先用于兑现本级欠发的公教人员工资或者弥补滚动赤字的基础上,按年初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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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的要求,及时足额返还学校的预算外专户资金,严肃查处挪用、截留学校预算外收费收入的行为。
(五)省、市、县(市、区)财政要分别设立基础教育补助专款,帮助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发展基础教育。
(六)及时拨付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其他用于教育的专项经费。
(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
(八)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学办学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筹措中小学校标准化配套设施的经费,负责落实应由财政部门承担或给予补助的部分,使资金按时到位。
(九)监督、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按规定使用,不得因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增加学校经费收入而扣减教育事业费。
(十)县级财政部门协同同级机构编制、教育行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核批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逐校核定教职工编制。
(十一)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并对下一级财政部门在基础教育的拨款、投向、效益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会同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制定基础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收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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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和收费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外向学校收费或摊派。
六、计划部门
(一)把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当地基础教育发展规划。
(二)省本级基础教育基建投资的安排使用,由各设区市计划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建议,省计划部门研究确定后下发施行。
(三)按照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合理确定师范院校招生规模并分年度下达招生计划。
七、人事部门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工资福利待遇、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方面的政策,以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
(二)负责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统一管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考核奖惩等项工作。
八、机构编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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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搞好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市直属中小学的教职工编制方案,汇总所辖县(市、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一并报当地政府审核。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具体制定本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核批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逐校核定教职工编制;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
九、物价部门
(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制定和调整基础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上报省或设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制止和依法查处社会各方面向学校乱收费以及学校向学生家长乱收费行为;会同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对教育系统的收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税务部门
(一)负责按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义务教育费,并及时入库。
(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落实好国家对学校勤工俭学给予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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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落实好国家对纳税人向教育捐赠的有关减免税政策。
十一、审计部门
(一)对各级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审计,促进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教育的拨款实现三个增长、城市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
(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促进有关部门及学校对教育经费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十二、建设部门
(一)把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教育学校。
(二)对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在符合基求建设程序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设计和建设,保证按期竣工使用。按政党规定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有关配套费用。
(三)负责校舍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校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
保证学校建设用地,对中小学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划拨;在学校征地、动迁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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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严禁使用童工,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和处罚。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向未满16周岁儿童、少年发放各类营业执照。
(二)维护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严禁商贩在学校内或校门前摆摊经商。
十六、政法部门
(一)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1)在学生中传播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毒害和腐蚀学生思想的;
(2)利用封建迷信等活动妨碍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的;
(3)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侮辱、殴打教师和体罚学生造成轻传伤害的。
(二)对下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贪污和挪用基础教育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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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校舍及其他设施和财产的;
(3)侮辱、殴打教师、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学生中传播黄色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毒害和腐蚀学生的;
(6)利用封建迷信等活动妨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
(三)高度重视有关基础教育案件的审理,有案必查,执法必严,从速结案,保障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把教育法律、法规列入全省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搞好宣传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全社会依法治教、依法兴教、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风气和育人环境。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一)做好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用书的出版、发行工作,确保课前至书。
(二)禁止未经审定的教科书、教学辅助用书及中小学复习资料的出版、印刷和发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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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环保部门
保证学校或学校周围的环境不受污染,对己造成学校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十九、文化部门
整顿文化市场秩序,为中小学生提供良好的文化活动场所和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播放优秀影视剧和文艺演出。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等单位对中小学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实行免费。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和图书馆、影剧院等群众文化设施要坚持公益原则,免费或优惠向中小学生开放,并增加开放时间,经常举办适合青少年学生参加的文化活动,或开办适合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类文艺讲座、文艺培训班、辅导班等,提高教师的文艺素养和文艺活动的组织能力,群众文化工作者要经常深入到中小学辅导学生开展文化活动。
二十、卫生部门
指导中小学卫生工作,会周教育行政部门为适龄儿童、少年定期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为学生保健提供技术指导;进行医学鉴定,出具有关医学诊断证明,供教育部门参考。
二十一、体育部门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搞好体育教学,开展好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发现、培养体育人才,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评估、确认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二十二、广播电视部门定期组织播放面向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节目,做师生学习、使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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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语言文字的榜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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