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邵院行字【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院团委。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材料补正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部(处)负责人、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若须采取听证等方式处理申诉,则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一)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布栏公告;
(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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