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一、 方针
为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项目部民工工资的发放,切实保障广大民工兄弟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项目部所属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希望各施工队共同遵守,认真执行。 三、管理制度
1、依据
为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建筑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北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依法与民工签订北京市建委及社保局共同颁布的劳动合同标准版本。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工资发放程序
①项目部人员必须对新入场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登记造册等一系列手续,使用北京建委、社保局新版本工人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上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按证上名字核对发放工资;
②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③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④民工工资由各项目部负责人按实际出勤工日造册后,交财务室按月发放,财务室应逐一核实身份后才予以发放,严禁他人代领; ⑤财务科必须到工地发放工资,发放工资时民工应持本人《身份证》,如无《身份证》,财务人员可拒绝支付工资;
⑥为确保民工兄弟真正实现“劳有所得”,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严禁财务人员图省事直接将民工工资发放给劳务承包人,否则一经发现,每次对财务人员处罚500~1000元;
⑦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⑧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延期时间最
长不得超过1个月。
4、工资支付的管控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项目部可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或派专人到工地监督每个月民工工资的发放。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②各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 成立民工工资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5、工资发放公示
项目部必须每月30日前将《工资表,考勤表》 设置在“八图二牌”处进行公示,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6、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②项目经理把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项目部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③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项目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派项目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负责人到指定地点处理。已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未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7、工资纠纷处罚措施
①凡到公司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对该项目承包经理人处于2000元罚款。
②凡发生务工人员上访到上级建设、劳动等主管部门而责成公司进行解决的,对承包项目经理人处于20000元罚款。
③导致公司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而被清退的,对项目承包经理人处于200000元以上的罚款。
④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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